當前位置:
首頁 > 最新 > 移民美國,這些稅務攻略你知道嗎?

移民美國,這些稅務攻略你知道嗎?

GIF

來源:《家族企業》雜誌

作者: 王文星

美聯社不久前對2007年至2016年間中國人海外投資移民的情況進行了梳理,並列出了過去十年發給中國投資簽證數最多的五個國家:排在首位的是美國,通過著名的EB-5項目累計向中國人發放了43448張綠卡;以華人數量多著稱的加拿大則通過投資債券計劃簽發了35278張綠卡給中國人;「歐洲四國」之一的葡萄牙則用「黃金簽證」項目招徠了7875名投資者,而在有類似項目的匈牙利和澳大利亞,這一數字分別是6405與4640張。

在最為熱門的投資移民美國這一塊,2013年的時候,基本上還沒有排期。到2014年,在一萬個投資移民名額中,9128人來自中國內地,第一次開始出現申請的高峰和排期,之後,就一直居高不下,排期越來越久。到目前為止,排期幾乎已經超過42個月。

眾所周知,美國是一個「萬萬稅」的國家,稅務成本必須要全面衡量,才能讓移民們在這裡幸福地生活下去。

移民美國,稅務規劃一般會涉及個人和企業所得稅籌劃、贈與稅籌劃、遺產稅籌劃等,只有全面綜合的籌劃方案,才能為你的移民之路保駕護航。本文以所得稅和遺產稅以及贈與稅的焦點,為移民美國的高凈值人士說說美國的稅務規劃之攻略。

誰會是美國稅務居民

按照《美國稅法典》第7701(a)(30)條款的規定,只有美國公民和美國稅務居民才有所得稅承擔的義務。另外,按照《美國稅法法規》第20.0-1(b)(1)法規條款的規定,只有美國公民和美國住所居民才有贈與稅和遺產稅的承擔義務。

從這兩個法條來看,美國聯邦所得稅概念下的稅務居民和美國聯邦贈與稅遺產稅概念下的美國住所居民的定義顯然有所不同。

美國個人所得稅簡介根據《美國稅法典》第7701(a)(30)條款,美國公民和居民所有全球收入承擔所得稅稅負義務,美國是全球徵稅的國家。因此,按照這項規定,美國公民或居民,即使是住在美國以外,都受美國稅法體系的約束。美國聯邦個人所得稅目前的最高邊際稅率是39.4%,加上高收入人士還需要支付額外最低附加稅,這樣,如果沒有優化的稅務規劃,聯邦所得稅其實可以高達43.4%。

就所得稅來講,

一些居住在美國的非美國公民因為綠卡身份的變化或者居住時期滿足一定的要求,也會成為美國稅務居民而受美國所得稅的影響。

美國綠卡身份即滿足稅務居民定義根據《美國聯邦稅法典》第7701(b)(1)(A)條款,只要持有美國永久居民的綠卡,就所得稅範疇來講,該人則屬於美國稅務居民,其全球收入即有所得稅稅負義務。一旦持有美國綠卡,稅務居民的測試標準即以有美國綠卡為第一要素。當然,在法律意義上,首次登陸美國的年度和最後註銷美國綠卡的年度的規則又有例外,需要單獨衡量和全面考慮。

居住停留時間測試規則除了綠卡身份在稅務居民的定義外,根據《美國聯邦稅法典》第7701(b)(3)(A)條款,如果一個公曆年度在美國停留時間超過183天,則屬於美國稅務居民。或者,當年停留時間超過31天,加上去年一年停留時間乘以1/3,再加上前年一年停留時間乘以1/6,其加總停留時間的總和如果超過183天,同樣是屬於美國稅務居民。一旦美國稅務居民的身份被界定,界定日期開始的那一天起就當承擔美國所得稅納稅義務。根據這個定義和183天稅務居民測試的公式計算方法的推算,在稅務規劃的時候,我們往往都是建議高凈值移民人士,如果有移民美國的傾向,請在任何一個年度訪問美國並停留的時間,不要超過121天。

在183天稅務居民測試規劃的時候,也有一些例外和空間可以充分利用,但是要非常謹慎,同時,還必須考慮相應的州法律規定:

1.根據《美國聯邦稅法典》第7701(b)(3)(B)條款的規定,如果一個人在美國停留的天數低於183天,同時在美國以外國家成為稅務居民身份且負有納稅義務,並且與該國家而非美國之間有不可分割的緊密紐帶關係,那麼,該人有可能不會成為美國稅務居民。

2.根據《美國聯邦稅法典》第7701(b)(5)(A)和(B)條款規定,如果一個人持有國際學生簽證、國際教師或培訓簽證,或者屬於國際公約組織僱員,則不屬於美國稅務居民定義。無論其在美國停留時間有多長,依然不承擔美國稅務居民的稅負責任。

3.根據美國和一些國家簽訂的雙邊稅務協定而採取的分期計算的方式,來避免該人受到兩國稅負的雙重徵稅約束。

遺產稅和贈與稅納稅身份的屬地定義

與所得稅在稅務居民的定義不同的是,遺產稅和贈與稅在定義其屬地稅務居民身份的概念完全不同,這個定義非常主觀,既不具體量化,也不客觀清晰,而是非常受事實身份和環境分析的影響。即使是以綠卡持有人士作為稅務居民定義這樣的概念,在遺產稅和贈與稅語境下仍然是可以變化和不確定的。這就使得遺產稅和贈與稅在屬地稅務居民定義上,根據美國稅法法規第20.0-(b)(1)的規定,傾向於如果一個人居住在美國即使是很短的時間,甚至沒有明確的現時意願在美國長時間居留,仍然屬於美國遺產稅和贈與稅概念範疇下的稅務居民。

在這裡我們馬上就會發現,即使是按照之前的所得稅規則可以籌劃避免所得稅稅務居民的身份,但是,也很難避免遺產稅和贈與稅定義的稅務居民身份。

如果按照遺產稅和贈與稅「屬人」居民的定義,需要征繳的全球資產終身贈與資產的贈與稅可以高達40%,同時,屬人定義下的美國遺產稅稅務居民,其全球的資產在過世的時候,也會在聯邦遺產稅面前有遺產資產的衡量問題,其遺產稅也有可能高達40%。但是,根據稅法2106條款,非美國遺產稅和贈與稅稅務定義居民的資產,只有擁有在美國境內的資產、受贈的財產、遺贈或遺產,才有遺產稅和贈與稅的問題。

移民前的稅務身份選擇至關重要

鑒於美國所得稅和資產轉讓的階段會出現遺產稅和贈與稅,全球的收入和資產都會面臨美國稅務問題,所以在什麼時候和什麼時間點選擇所得稅定義下的稅務居民和遺產稅贈與稅定義下的稅務居民身份,顯得尤為重要。

提高資產成本根據《美國稅法法規》條款301.7701-1et seq規定,商業實體在以LLC有限責任公司的形式運作時,稅務申報的方式,可以根據勾選制在三種形態下選擇相應的課稅實體的一種形式,即:股份有限公司單獨申報稅表1120表格、穿透申報稅表的合伙人公司由合伙人申報稅表1065表格到1040表格,或者只有獨立股東的法人實體按照個體經營的形態來申報稅表1040表格。如果擁有美國以外公司,外國公司的股東選擇的合伙人公司形態或者個體經營的公司形態,則在勾選這個形態當日,當做公司資產的再流動分配。這樣一來,外國公司擁有的資產的成本就自然而然按照當時的市場估值增高或降低了。

這裡值得一提的是,我們需要巧妙利用《美國聯邦稅法典》的第871條款規定,擁有外國公司資產在流通再分配的時候,其擁有人是非美國稅務居民時,公司流通再分配資產產生的利得不受美國稅法約束。然而,這裡還有一個需要特別注意的地方是,當資產的成本在871條款下被提升後,在將來此外國公司擁有人成為美國所得稅稅務居民的時候,公司成本提升部分則會使將來公司資產賣出時的資本利得減少,從而有效地節稅。這個理念同樣應用在增值的個人投資資產,如投資型的不動產中,也是相當有效的節稅方式。

如果規劃得當,系統全面,有條不紊,高凈值人士移民美國的稅務問題就可以優化和有效降低了。

出售增值資產我們通常可能會說,在移民美國前對資產做個評估,當做將來出售的成本來衡量。這是很多人的誤解。這是加拿大和墨西哥的做法,但在美國,是要帶著嫁妝來移民的。這樣來看,大家很容易就明白,如果當初在移民前資產的成本很低的話,移民到了美國,資產的增值很高的時候,資本利得就會非常龐大,稅務成本就會非常高。因此,如果資本的升值非常大的時候,最理想節稅的方法,就是在移民之前出售該資產。出售該資產,在納稅人移民之前的居民國家,可能會有一些稅費,但是總體相比,有可能會比將來在美國處理所帶來的資本利得低很多。同時,納稅人也可以考慮重新置業,提高其新資產的市值成本,移民後,資本利得的空間就可以有效地降低了。

放棄有被動收入類的外國公司按照《美國聯邦稅法典》第951(a)條款的規定,美國稅務居民如果持有境外外國公司的股份超過10%,即使是不直接擁有的推定權益,不論其是否真正領取權益分配,都需要在其稅表申報相應股權或股份比例的Subpart F類收益,申報5471表格。擁有美國以外的海外公司,是比較棘手的一項稅務規劃,需要資深稅務會計師的籌劃。特別是有時候,往往不是申報就可以了事,美國稅務居民的股東,如果將來出售其外國公司的權益,特別是其權益來自於被動收入型或投資獲利型的外國公司,其出售所得按照美國稅法1291(a)條款的規定,在稅表需要申報為常規收入,而非稅率相對比較低的資本利得,這樣,在移民取得美國身份前,很多人往往採取出售和放棄在海外公司的投資利益,就是這個道理。

鏈接

投資移民EB-5

由於國際移民政策整體趨勢收緊,技術移民等方式愈發困難,投資移民無疑成了中國高凈值人群拿綠卡的捷徑。除了房地產、債券、基礎設施等傳統投資項目,以美國EB-5為例,兩年期內投資項目需要直接或間接創造10個就業才行,這也加大了投資風險。2017年6月19日,美國移民局更是首次按照區域中心的名單披露了自2014年1月至2017年5月之間的投資移民申請批准和拒絕的數據,這樣的做法,更是使得投資移民信息更加透明和公開。而事實上過去也不乏投資失敗,臨時綠卡不能轉正拿到正式綠卡的案例。美聯社的數據顯示,美國通過EB-5項目得到了77億美元的投資,這些資金被用於經濟落後的偏遠地區或失業率特別高(高於平均水平1.5倍)地區的經濟項目,如在美國失業率最高的加州,投資項目就佔到全美總數的三分之一。

EB-5是美國國會在1990年通過的有關就業類移民簽證第五類(EB-5)的簡稱。根據EB-5的規定,每位EB-5投資者至少為新型商業項目投資50萬美元,並同時提供至少10個全職崗位給美國身份的員工。

隨著中國大量高凈值人群的湧現,EB-5投資移民已經成為最受中國人士歡迎的美國移民方式。但也正由於其門檻較低而造成排期嚴重,於是,EB-5改革的呼聲不斷出現。經過三年的延期之後,EB-5至今都沒有有效的改革方案。就目前的情況來看,EB-5項目被再次延期至2017年9月30日。

通常來講,EB-5的投資方式有兩種類別:直接投資和區域中心投資。美國移民局要求,EB-5申請書和表格I-526,必須同時與申請人投資的新型商業項目的文件和投資者投資資金來源的文件一起呈報,方可有效。美國移民局明確規定,無論外國投資人選擇直接投資或區域中心投資項目,對於投資者的資金來源要求都是一樣的,首先重要的一個條件,就是要求投資者必須證明投資資金是通過正當合法途徑獲得。因此,外國投資人必須準備和提交相應的合法資金來源的證明文件。

在EB-5項目申請下,外國投資人通常要提供以下四種可以證明合法資金來源的文件類型:

1. 項目投資人如果是企業,須提供企業的註冊登記證書或記錄;

2. 項目投資人須提供近5年公司和個人納稅申報表或類似同等效力的文件;

3. 如有其他資金,必須提供來源證明;

4. 過去15年中經公證的法院判決書、未判決的訴訟案件以及行政審批程序的副本等文件。

在實際操作申請中,除了上述文件外,美國移民局還會要求投資者提供其他文件證明資金來源的合法性。另外,大部分項目都會收取行政管理費用,用來支付經營成本和市場營銷費用。這樣,美國移民局也會要求項目的投資者必須證明以該項目名義收取的行政管理費用是合法合理的。所以,當投資人在一個新型商業項目的投資為50萬美元,同時負責管理該項目的機構向投資者要收取額外的5萬美元作為行政管理費用時,投資人就必須提供必要的文件來證明55萬美元都是合法所得。

值得注意的是,就投資者而言,還需要證明資金轉換途徑的合法性。項目的投資人掌控資金的方式方法以及資金轉移到美國的途徑,都需要有明確的記錄和對轉換渠道的說明。這些要求當然都是用來證明資金的合法性的。所以,EB-5項目的投資者必須做好各種應對和準備,提供詳細文件資料來證明資金來源和資金轉換途徑的合法性,這樣,即使以後移民局收緊政策,也可以在移民局變得愈加嚴厲的監管和審核條件下得以通過相關的申請。

傑出人才移民EB-1

考慮到在熱門國家如美國和加拿大投資移民的成本大約是350萬與400萬元人民幣,加上隨著投資移民美國排期的不斷延長,許多中國的傑出人才也開始行動起來,加入傑出人才類EB-1的申請大軍。其中,美國EB-1A傑出人才移民,是美國職業移民第一優先順序別,每年發放40000張綠卡,占發放綠卡總數的28.6%,15天便可得知申請結果。很多年前,我服務的客戶當中,大部分是在美國獲得博士學位,在美國的精英階層擁有各自領域的話語權的外國申請人。值得一提的是,最近幾年,EB-1類傑出人才移民也迅速走入中國人的視野。美國EB-1移民政策已經開放了20餘年,多年來始終特別穩定,從來沒有排期的現象,但是現在,排期首次出現。由於申請人數的激增,今年的排期時間比去年整整提前了三個月。

所謂美國移民排期,通俗來講,就是指申請人的數量多於移民局當年財政年可發放的簽證名額,申請人遞交的申請材料將進入延期受理的序列。

美國財政年是從每年的10月1日至次年的9月30日。簡單來說,2017年5月份簽證就提前發完了,那麼從5月到9月30日,移民局將暫停綠卡簽證審理的流程工作,直到10月份新財年開始時,新的40000個EB-1名額才會重新開放。雖然我們通常所說的排期是指簽證名額用完,但是這只是暫時停止發放綠卡簽證,而不會停止移民申請的審理。也就是說目前還沒有開始辦理或還未遞交EB-1A申請的人士還可以正常遞交,移民局也會照常審理,但是申請通過但還沒拿到綠卡的申請人,就要等到9月30日以後視移民局具體情況來轉換身份拿正式綠卡了。

美國移民局的EB-1指的是傑出人才的移民申請,申請途徑分為EB-1A、EB-1B和EB-1C,這三種途徑的共性就是這一類申請無排期、不需要申請勞工證, 也不需要投資。其中申請EB-1A的職業人才應為在其專業領域具有特殊才能和具有很高成就的傑出人才。申請EB-1B的人才是指在國際上享有聲譽的在某特定的科學或學術領域的傑出教授和研究人員。EB-1B申請需要僱主的支持,提供永久性工作承諾。EB-1C申請主要適用跨國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移民到美國,EB-1C的申請也不需要勞工證,但必須由僱主提出申請。

申請EB-1的傑出人才,需要申請人達到傑出人才申請的必要條件。如何證明申請人在本領域是頂尖人才的標準非常重要,美國移民局通常接受兩類申請人的標準:第一類獲得過國際重大成就、或獎勵、或重大發明創造的人才。例如:諾貝爾獎獲得者、奧林匹克運動會金銀銅牌獲得者、奧斯卡電影獎獲得者、NBA明星賽入選者等。只要有這些國際性獎項的其中一項大獎,美國移民局就十分歡迎這樣的人才移民美國。第二類申請人是指,如果缺少上述國際性認可的大獎,美國移民局則會採取兩步論證法來進行綜合分析,判斷申請人是否是國際性的傑出人才。兩步論證法是指申請人至少要滿足下列10項標準里的3項。如:

1. 獲得過國家級或國際性獎項;

2. 專業協會會員;

3. 媒體報道過申請人及其成就;

4. 擔任過專業評委;

5. 在所在領域,做出過獨創性、原創性的重要貢獻;

6. 在刊物期刊等重要媒體上發表過專業作品,如學術論文、書籍、學術文章等

7. 舉辦作品展覽或其他展示活動;

8. 在工作機構、專業組織擔任主要領導;

9. 薪資、報酬或待遇遠遠高於其他同行;

10. 在表演、藝術上獲得商業方面的成功,有票房收入、DVD等的銷售量證明。

以上10項標準並不涵蓋全部標準。申請人如果有其它類似的證據證明其能力傑出,也可以作為申請的證明文件。

(作者是美國陳曉巍註冊會計師事務所首席會計師,美國註冊稅務師,美國註冊會計師,美國聯邦稅務法庭查稅糾紛調解師,美國華人業界知名稅法專家,中國和美國多家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和 財務投資公司高級諮詢顧問。本文詳見於【《家族企業》雜誌2017年8月刊】 未經本刊授權,不得轉載;經本刊授權轉載的,請註明來源。)

喜歡這篇文章嗎?立刻分享出去讓更多人知道吧!

本站內容充實豐富,博大精深,小編精選每日熱門資訊,隨時更新,點擊「搶先收到最新資訊」瀏覽吧!


請您繼續閱讀更多來自 稅眼看世界 的精彩文章:

2018年投資美國,公司選址就看這張圖了!一圖總攬2018年美國各州法人公司稅率

TAG:稅眼看世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