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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劍利:清乾隆末年撲毀去思德政碑考

清乾隆四十九年十二月十二日(1785年1月22日),乾隆帝下令在全國範圍內撲毀去思碑、德政碑,至次年年底,各地共撲毀石碑14541座、匾額949塊。所謂「去思碑」「德政碑」,是官員離任時地方民眾為頌揚其政績而籌資興建的紀念碑。此類碑在唐宋時就已出現,因其有沽名釣譽、名實不副等弊端,唐宋以來皆被列入禁律,《大清律例》和《清會典》中也都有相應的規定。禁止私建去思德政碑,既然在「律例」「會典」中早有規定,為何長期以來各地有禁不止?為何乾隆帝直至四十九年年底才決心在全國範圍內撲毀這類碑匾?在以往對乾隆朝整頓吏治的研究中,對此次撲毀去思德政碑事件雖然有所涉及,但多語焉不詳。

本文主要依據硃批、錄副奏摺等檔案資料,詳細考察清代康熙、雍正、乾隆三位皇帝對官員立碑態度的演變,以及乾隆末年撲毀去思德政碑的具體情形,以期對清代統治者整頓地方吏治及其與維護皇權專制統治的內在關聯做進一步的探討和認識。

康雍乾三帝對地方官員立碑的態度

禁止官員私建去思德政碑,自唐代就已開始。《唐律疏議》卷十一「職制·長吏輒立碑」條記:「諸在官長吏,實無政績,輒立碑者,徒一年。若遣人妄稱己善,申請於上者,杖一百;有贓重者,坐贓論。受遣者,各減一等。」《宋刑統》中也有「長吏立碑」條,與唐律無異。《大明律》中有「現任官輒自立碑」條,《明會典》中也有「見任官輒自立碑」條。可見,自唐宋以來,針對現任官員私建去思德政碑的禁令一直相沿不輟。

清承明制,同樣「律有明文,久經飭禁」。康熙二十九年(1690年)編纂完成的《大清會典》完全沿襲了《明會典》關於禁止現任官員私自立碑建祠的條目,其「見任官輒自立碑」條曰:「凡見任官實無政跡,(於所部內)輒自立碑建祠者杖一百;若遣人妄稱己善,申請於上(而為之立碑建祠)者,杖八十,受遣之人,各減一等(碑、祠拆毀)。」雍正朝《大清會典》照抄原文,只是在雍正三年(1725年)將罪名分為三等:「部民聽現任官指使,為之稱善,申請建碑立祠者」,杖七十;「遣人妄稱己善,申請立碑建祠者」,杖八十;「現任官實無政績,輒自立碑建祠者」,杖一百。同樣的內容,亦見於順治二年(1645年)始修、乾隆五年(1740年)正式成書的《大清律例》中。

無論是《大清律例》,還是同樣具有法律地位的歷朝《大清會典》,都明文禁止現任官私自立碑紀功,但在具體實踐中,這一禁令卻是有名無實,基本流於形式。造成這種局面的原因,除了「民不告,官不究」的執行力欠缺之外,皇帝作為最高決策者不夠堅決的態度恐怕是其中的重要因素。

康熙帝對地方立德政碑的做法就並非一味反對。康熙四十二年(1703年)九月,原任陝西臨洮道王永羲的母親朱氏叩閽,控告甘肅巡撫齊世武誣參其子,控詞中還提到齊世武曾經「勒令地方立德政碑」。吏部議復後,降齊世武五級留任,同時向康熙帝建議「請禁督撫建德政碑」。康熙帝沒有同意,諭大學士等曰:「此疏內有請禁督撫建德政碑等語,凡居官果優,縱慾禁止百姓立碑,亦不能止;如劣跡昭著,雖強令建碑,後必毀壞。聞昔日屈盡美為廣西巡撫,回京時百姓怨恨,持鍬钁鋤其馬跡,庶民之心豈能強致耶?禁止立碑一段,著刪去。」《康熙朝起居注》四十二年九月二十六日條對此事記載稍詳:「上曰:此疏末雲,請禁止建立督撫德政碑,此原系禁止之事,何用復行禁止?大抵居官果優者,總欲禁之,亦不能止庶民之立碑也。若居官劣跡昭著,縱勒令建碑,其後必至毀壞。」可見,康熙帝本人並非不知道官員私建德政碑一事「原系禁止之事」,但他認為百姓之口碑無須刻意禁止,「居官善否,舉朝之人及地方百姓自有公論,豈能掩飾哉」?官員名聲好壞,百姓自有公論,不必強令「禁止百姓立碑」,因此沒有同意吏部「請禁督撫建德政碑」的建議。康熙帝的處理態度如此,也難怪此條禁令雖然久列「律例」「會典」之中,各地卻依然舊習相沿。康熙帝甚至贊同以百姓口碑激勵官員做清官的方式。康熙四十一年(1702年)十月,康熙帝諭山東省官員曰:「爾等為官,以清廉為第一。為清官甚樂,不但一時百姓感仰,即離任之後,百姓追思,建祠尸祝,豈非盛事!從來百姓最愚而實難欺,官員是非賢不肖,人人有口,不能強之使加毀譽,爾等各宜自勉。」康熙帝勉勵官員要將離任之後「百姓追思,建祠尸祝」看作自己官宦生涯的「盛事」,而且相信立碑建祠之類的行為的確出自「百姓感仰」,應當成為官員「各宜自勉」的砒礪之石。

從以上康熙帝的處置態度和邏輯來看,百姓公論不僅沒有防範、禁止的必要,而且可以用來檢驗官員「居官善否」。這與後來的雍正帝、乾隆帝將去思德政碑視為地方官員沽名釣譽之具的態度,迥然有別。

雍正帝認為立碑官員中不乏沽名釣譽者。雍正五年(1727年)閏三月初九日,當吏部揀選當年禮部會試下第舉人並分發各地州縣試用時,雍正帝告誡這些即將赴任之人:「罔違道以干百姓之譽,自古聖賢為治,皆尚實政,最惡虛名。若時存沽名市惠之心,必至為同流合污之鄉愿,何能為整綱飭紀之良吏乎?」既然地方官是父母官,古稱愛民如子,而「從來父子之間,施者不以為恩」,同樣「受者並忘其感,守令之於民,果能潛移默化,使閭閻習為固然,而泯其感頌之跡,斯不愧父母之稱」。言下之意,儘管地方官要「愛民如子」,不能「有意摧折」地方士紳,但也不能有意討好民眾,「沽名市惠」,甚至「袒護頑衿劣紳」。雍正八年(1730年)五月,湖廣安陸府知府談九敘離京前「恭請聖訓」時,雍正帝再次強調說:「沽名邀譽乃居官之大患。大凡在任時貼德政之歌謠,離任時具保留之呈牒,皆非真正好官也。」

「沽名邀譽」固然可惡,但在此背後所隱藏的往往是蠅營狗苟的貪污腐敗行為。進入乾隆朝後,地方官員建碑立祠之後所隱藏的貪污腐敗問題不斷暴露出來。

乾隆六年(1741年)五月二十八日,署理福州將軍策楞參奏原閩浙總督郝玉麟「在閩時竟亦肖像置碑,附供生祠書院數處」。然而立碑建祠只是表面現象,策楞在奏報中詳述了郝玉麟貪污腐敗的種種劣跡:「郝玉麟身為大臣,不思圖報,每將劣員鄂善、王德純等類引為心腹,並縱容家人堂官郭清內外勾通,大啟夤緣。凡遇生辰年節,及新到任官員均購買重價玩器,公然呈獻,有全收者,有揀收一二色者。若稍涉行跡,即佯為揮卻,或懷金私謁,或托其一二心腹轉致,則無不收納。鹽商巨賈,多喚至內署親見。至廢員、劣員苞苴一人,遂登薦剡。一切奔競之徒百計鑽謀,以致閩省習氣於乾隆五年前,上則督撫大寮以宴會饋遺為事,下則文武員弁以聚飲賭博成風。其各屬員內之慣行鑽刺者,往往擅離職守,經年累月潛住省城,風俗官方敝壞已極,而受伊私恩無知之輩,翻倡為稱功頌德,立廟立碑。是郝玉麟一官實為行私罔利中之第一巧宦。」

鑒於背後的腐敗問題,再加上郝玉麟此時已被罷職,乾隆帝在得到策楞奏報後並沒有立即以擅自「置碑」重加問罪,而是密令策楞「察其任內有無私弊,或工程錢糧有無不清之處。若尚無劣跡則可,若有可參之處,俱摺奏來」。同時,頒布諭旨:「外省官員現任之時不許建立生祠,例有明禁。或去任之後,實有功德在人,甘棠留詠,彼地官民建祠以志去思者,准其留存,外此一概不準。」乾隆帝同樣清楚建碑立祠「例有明禁」,而且也諭令「外此一概不準」,但還是認為官員去任後,如果「實有功德在人」,當地百姓為其豎碑建祠,「准其留存」。也正因如此,乾隆帝在策楞奏摺中「詳加查審,自必和盤托出」的旁邊批示:「然亦不必過為深求矣。」

與康熙帝相同的是,乾隆帝依然認為,地方官民為好官立碑尚無不可,但他已經開始更多地強調其弊端。乾隆帝認為,「蓋此等事多出於下屬獻媚逢迎,及地方紳衿與出入公門、包攬詞訟之輩倡議糾合,假公斂費,上以結交官長,下以私飽其真,而非出於輿論之同、爵德之好也」,基本上否定了去思德政碑作為百姓口碑以激勵官員的作用,而且他意識到外省此種風氣盛行,對於吏治毫無益處。他說:「朕近訪聞外省此風尚未盡革,即如郝玉麟、盧焯之在閩省,居官平常,並無出眾之名譽。而建立生祠書院,肖像置牌,妄行崇奉,似此濫觴之舉,何以示旌揚而昭激勸?閩省如此,恐他省亦復相同。」因此命「通行各督撫秉公察核」,彙報各省具體情形,然後再「以定去留」。開始留意並調查各省去思德政碑的情形。

乾隆十年(1745年)五月十八日,浙江按察使萬國宣鑒於州縣審斷詞訟後多懸掛斗匾,奏請朝廷以嚴令禁止,再次將這一問題呈現在乾隆帝面前。萬國宣奏稱:「外省陋習,詞訟審結之後,勝者自以為得計,每有招集親友,糾合里鄰,制斗造匾,鼓樂進送,懸掛公堂,以為媚悅,而無識之有司亦恬然受之,不以為怪……況其中盡多假託訟師,教唆緣飾,以非為是,以曲為直,問官不能摘發隱微,僥倖取勝,因而故作張揚,稱功頌德,以示欽案之必不可翻。掛斗懸匾、阿訣獻媚之人大約德良安分者少,而好訟生事者多……請嚴飭直省州縣各官,嗣後審理詞訟,於發讞斷結之後,即令各安本業,將致送斗匾懸掛稱頌之處,永行禁革。」六月初三日,乾隆帝諭令嚴禁掛斗送匾之習。因為在乾隆帝看來,地方官辦事「乃職分所當然」,完成分內職責,對於官員來講無所謂「功」,對於百姓而言也「不必言感」。而所謂的「制斗造匾」,不過是詞訟勝者「媚悅」官員之舉,假如官員「恬然受之」,不僅「流為粉飾沽名之弊」,而且「適以啟好訟生事之端」。

乾隆十九年(1754年)十月,四川總督黃廷桂參奏松潘鎮總兵馬良柱的劣跡時,亦涉及「棄兵立碑稱頌」之事,馬良柱本人不僅「不加禁止」,而且還「拔(撥)補名糧,專示私恩」,結果導致標營「各肆盪逸,概置不問」。地方文武官員的這種立碑習氣,不斷強化著乾隆帝對地方官員吏治不堪的印象,以至於乾隆四十九年十二月下令在全國範圍內撲毀去思德政碑之前,乾隆帝對各省吏治現狀的判斷幾乎都是一團糟。例如,「江南吏治,廢弛已久」;「江蘇吏治,因循闒茸,已成錮疾」;「楚省向來吏治廢弛」;「山西吏治向來不堪,陋習相仍」;「兩江吏治」「素稱闒茸」;貴州「吏治民風敗壞,幾不可問」;「湖南吏治,幾不可問」;「直隸吏治,廢弛已久」;「雲南通省吏治廢壞」;浙省吏治「廢弛日久」;「粵東吏治廢弛,已成積習」。對於日漸廢弛的吏治,儘管乾隆帝「諄切誨諭,不啻再三」,但現狀依然是因循疲玩。對此,乾隆帝本人頗為清醒,稱「外省吏治闒茸廢弛,積習牢不可破」,甚至感慨:「吏治因循日久,若不力為整頓,勢將何所底止?」

為整頓吏治,乾隆帝在後期採取了諸多措施以革除「外省惡習」,令各地督撫嚴厲查辦,並於每年年終「具題奏報」。乾隆三十七年(1772年)二月,左都御史張若溎奏請禁革以下三種官場惡習:一是「換帖」,禁止司道府及州縣「各序齒兄弟相稱,樹彼此依倚之勢」;二是「上省」,禁止府州縣官「借名稟事,鑽營巧探,往返兼旬,延擱政務」;三是「宴會」,禁止地方官「招優酬酢,荒職耗財」。得到皇帝的批准。乾隆四十五年(1780年)八月,乾隆帝諭令禁止地方官「坐省家人」,禁止遇有慶典年節、欽差過境時「開宴演戲」。乾隆四十六年(1781年)五月,禁直省大吏設立管門家人收受門包,禁止各省上司「留待屬員飯食」及「收受屬員押席銀兩」。又規範州縣官赴省出公差的管理,「州縣概不準託故赴省,扣展公出日期」。以上種種,各地督撫「一併於年終匯折具奏」。

可以說,在乾隆四十九年十二月下令撲毀各地去思德政碑之前,清廷對此做法是禁而未止,尤其是康熙帝對此還很寬容。進入乾隆朝後,尤其是乾隆朝中後期各地吏治廢弛,各種腐敗案件層見疊出,乾隆帝對去思德政碑的認識逐漸轉變。為整頓吏治,乾隆帝決心查禁上自督撫、下至州縣官的各種「相沿陋習」,撲毀去思德政碑正是在這種情形下展開的。

撲毀去思德政碑及其效果

乾隆帝下決心全面撲毀各地去思德政碑,緣於福康安的一次奏報。乾隆四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陝甘總督福康安參奏「人本平庸,性復貪鄙」的甘肅省靈台縣知縣武粵生,「到任三年,並無善政,強令百姓製造衣傘,以致遠近沸騰,聲名狼籍(藉)」。所謂「衣傘」,亦稱「萬民傘」,清代地方官員離任時,地方紳民為表示感謝與挽留,制傘相送,寓意離任官員曾像傘一樣護佑此方百姓。在功能上,衣傘、萬民傘與去思碑、德政碑相同。十二月十二日,乾隆帝批閱福康安所奏,認為這項禁令既然「久經飭禁」,那麼即便「居官清正,出自百姓情願」,也「應禁拒」。而作為知縣的武粵生強令百姓製造,「尤屬卑鄙不堪」,故命福康安「提集犯證,質審究擬具奏」。與早年乾隆帝還在某種程度上認可這類立碑送匾現象能夠反映地方官政績的態度不同,在屢次目睹這種現象背後的腐敗行為之後,此時的乾隆帝已基本持否定態度,而且直指其弊:「近聞各省督撫有未經去任而德政碑早已建豎轅門者,此不過屬員強令百姓斂貲勒石,藉此為獻媚逢迎之具,於吏治官方大有關係。夫地方官果有惠政及民,去任後閭閻繫戀,自必輿頌流傳,口碑載道。若其人並不留心民事,貪鄙不職,即使穹碑林立,百姓將指而唾罵之。是不足以為去思之榮,適足以為子孫之辱,又何能欺世盜名、逃眾人之公議耶?」為此,乾隆帝下令:「各省地方無論大小文武各官,現有去思德政等碑俱著查明仆毀。該督撫務須實力查辦,毋得視為具文,致蹈陽奉陰違之咎,並著每年年終奏聞。」這是乾隆帝首次通過諭旨形式命令各地撲毀見存的去思德政碑。此後十年間,各地奉行不移。

按照當時驛站傳遞諭旨的速度,一般各省最遲都能在一個月內,即乾隆五十年(1785年)正月中旬左右收到乾隆帝的這份命令,直隸及臨近各省所需時間則更短。但是,在乾隆帝諭令頒發各省後,各地督撫大員的反映並不積極迅速,第一個響應並上報撲毀去思德政碑情形的卻是遠在西南邊疆的雲南巡撫劉秉恬。乾隆五十年三月初八日,劉秉恬具摺奏報:「臣查雲南省城內外,現豎歷任文武各官去任思德政等碑所在多有,自當首先查毀,以杜濫觴。隨率同藩司費淳,委員分頭確查。其有欽奉諭旨奏案,即有關民生水利記事革弊之碑仍存外,自康熙初年以迄乾隆年間,計有大小文武各官去思德政等碑一百餘座,非稱系地方官民所建,即指為營兵衙役所立,要其中不過一二沐恩之人倡首斂資,撰文泐石。核其碑詞,類皆歌功頌德,無關實政,甚有僅書某官德政碑、去思碑字樣,並未敘述事迹者,留之適以傳訛,不足為懿好之公。即如從前督臣鄂爾泰實有可紀之功、可傳之事,彰彰在滇,為聖主所深知者。又如近年來撫臣李湖實心實力,清勤懋著,現奉恩綸,褒為督撫中不可多得之員,入祀京師賢良祠,以風有位。此二人者似宜豐碑遍峙,表其頌揚,現在清查碑記,卻未立有片石,可見為政之道以實,不以文,豈必穹碑林立,方昭去後之思?臣現將查出各碑遵旨逐一撲毀,俾濫觴之舉,咸歸沙汰,於吏治官方自有裨益。至拆下碑石即亭頂、亭座、磚瓦等項,大半多系完整物料,若任其隨便棄置,殊覺可惜。臣已責令雲南知府羅宏漳帶同署昆明縣知縣李淳,會同臣標中軍參將哈國祥,驗明標註,將拆下磚瓦石塊俱運至城內承華圃教場收貯。該處築有圍牆,官為經理,無虞疏失。如將來省城遇有官工需料,即可資其取給。」

儘管劉秉恬此次彙報的一百餘座去思德政等碑,只是省城及周邊所撲毀的數目,但遠在西南邊疆的他在乾隆帝下發諭旨的三個月後,便將撲毀情形上報,可謂迅速!四月十三日,乾隆帝批閱劉秉恬奏摺,稱讚他「接奉前旨即能飭屬詳查撲毀,毫無瞻顧,辦理實屬可嘉」!雲南省地處邊陲,一經查辦,就能撲毀一百餘座,故乾隆帝感嘆:「可見此風相沿日久」,並斷定「各省似此者必多」。既然遠在西南邊疆的雲南省能如此迅速奏報,「而近省各督撫何未奏及,此非瞻詢,即系自為」。於是,乾隆帝命令軍機處將劉秉恬奏摺及四月十三日的諭旨抄寄各省,催促各省「仿照劉秉恬所奏辦理,具摺奏聞,毋得視為具文」。

乾隆帝的催辦,起到了效果。六月份,先後有廣西巡撫孫永清、山西巡撫農起、貴州巡撫永保、盛京將軍永瑋和盛京戶部侍郎鄂寶、湖廣總督特成額和湖北巡撫吳垣、陝西巡撫何裕城、廣東巡撫孫士毅等人奏報撲毀去思德政等碑之情形。但在六月二十一日之前,乾隆帝只收到了山西巡撫農起的奏摺,很是不滿,斷定各地督撫不是觀望,就是視為具文,沒有認真對待。因此,當天乾隆帝又諭令軍機大臣:「各省大小文武官員私建去思德政等碑,前經降旨令查明撲毀。嗣據劉秉恬將雲南省毀過碑數詳查具奏,復降旨諭令各督撫仿照辦理,仍具摺奏聞。本日據農起奏山西省共查有去思德政等碑四百三十座,最為相沿陋習,現俱逐一撲毀等語。」雲南「距京最遠」,都能「早經查辦」,而直隸、山東、河南等處「皆系近省」,「何以續經降旨之後」,仍然只有山西巡撫農起「遵照查明具奏」。由於直隸總督劉峨等人「俱未奏及」,乾隆帝便在諭旨中質問劉峨:「豈該督撫於此等陋習尚復有所繫戀瞻顧而不速為查毀耶?!」乾隆帝命軍機處「著再傳諭,令各該督撫務遵前旨,實力詳查妥辦,迅速覆奏」。

直隸乃京師門戶,駐守保定的直隸總督劉峨在三天後的六月二十四日就接到了乾隆帝的催辦諭旨。就在當天,劉峨已將直隸各屬文官衙門撲毀去思德政等碑的情形繕折具奏,共撲毀碑亭1028座。由於劉峨在六月二十四日上折的當天才收到乾隆帝的催辦諭旨,為了復奏乾隆帝的質問,三天後他再次上折,解釋直省為何遲至六月才奏報撲毀情形的緣由:「臣伏查此案於本年四月內接奉諭旨,著仿照劉秉恬所奏辦理,奏摺奏聞,欽此。臣即欽遵屢次查催,至六月內始據藩司催查齊全,直省文職各官自道府至州縣,共撲毀去思德政等碑一千零二十八座,經臣核明繕折,於六月二十四日具奏在案。」三個月後,劉峨又奏報了直隸各屬武職衙門撲毀去思德政等碑的情形。

在乾隆帝的再次催辦下,各地督撫迅即加快了撲毀的進度。除直隸總督劉峨外,浙江巡撫福嵩、四川總督李世傑、陝甘總督福康安、湖廣總督特成額、廣東巡撫孫士毅、熱河兵備道托倫、署理江西巡撫舒常、貴州巡撫永保、河南巡撫畢沅、山東巡撫明興、安徽巡撫書麟、江蘇巡撫閔鶚元、閩浙總督富勒渾和福建巡撫徐嗣曾、兩淮鹽政全德、署理東河總督蘭第錫、兩江總督薩載、伊犁參贊大臣永鐸、南河總督李奉翰等地方大員,都在乾隆五十年年底之前奏報了撲毀去思德政等碑的具體情形。從現存檔案統計來看,除了駐藏大臣、烏里雅蘇台將軍外,其他各地督撫、將軍等大員都遵奉諭旨,將撲毀情形做了詳細彙報。

據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所藏硃批和錄副奏摺,將各地撲毀去思德政等碑的數目統計如下。

從各地督撫大員的奏摺內容來看,清初以來所立去思德政碑已遍布大江南北。山東巡撫明興稱,「各州縣衛,據報歷任所有去思德政等碑,自一二座至二三十座不等」;直隸總督劉峨根據調查結果言,各府州縣「自一二座至十餘座不等」。可見相當普遍。雍、乾年間曾在多地任知縣的袁守定稱:「北方多去思碑,闤闠市鎮,所在有之。」從上表統計來看,去思德政碑已遍布各地。

去思德政碑往往立於各地大小文武衙門內外,「豎碑之處或在衙署大門及本城內外」,亦有立於各地城門關口者。例如,直隸保定「北關外立有前任直隸巡道胡獻徵碑一座」,「又東關外立有前任知府胡倉桓碑一座」。至於匾額,則往往懸掛於各官公廨堂署之內。這些碑匾不是地方官所建,便是營兵衙役所立,「均系吏役兵民代為建立」,而且大多系「強令百姓捐資建立」。

碑的內容大多空洞無物,「內摭拾政績有文勒石者不過十之一二,亦皆尋常事實,不足稱述。其餘僅書寫某官姓名鄉里,並無文字可錄」。一般僅書「某官德政碑」或「某官去思碑」,很少敘述其做官事迹,即便有文字,也是「類皆歌功頌德,無關實政」。碑匾頌揚的對象既有督撫、提督、學政、藩泉二司,又有府、州、縣等文武官員,甚至「佐雜微員、千把末弁,無不豎有碑記」。清代地方志亦因去思德政碑「類皆貢諛之辭,未為實錄」,而甚少著錄。

對於去思德政碑的危害,各督撫在奏報中皆有所陳。例如,四川總督李世傑稱:「此等去思德政等碑在本官沽名釣譽、強令百姓建立者固所不免,而尤有一種好事之徒藉此為逢迎地方官之具,因而斂錢派分、圖飽私槖者,實所在多有。地方官因其為己揚名,恬不知愧,亦遂不為禁止,以至文武大小衙門無不有碑豎立,不但混淆是非、好惡之公,抑關於吏治民風者甚巨。」通觀各地督撫所言,這些地方大員將各地立碑盛行的原因大致歸為兩個方面:一是官員沽名釣譽所致,二是「好事之徒」逢迎地方官以「圖飽私槖」的結果。

此次各地督撫等大員奉旨撲毀去思德政等碑的具體程序和情形如下:

其一,所撲毀的對象多是清初至乾隆五十年間各地文武大小衙門的各種去思德政等碑(包括石碑、木碑和木牌坊),只有安徽巡撫書麟在乾隆五十年七月三十日奏報時稱,曾經撲毀「去思德政等碑明季遺存三十七座」。此外,還有匾額。乾隆五十年十一月二十六日,浙江巡撫福嵩稱:「因浙省各官署尚有懸掛匾額,藉為頌揚者,核其邀譽沽名,亦與碑碣無異,當飭一律銷毀,以歸核實,共計毀過匾額五百七十三塊。」又,江西巡撫舒常奏稱:「各府州考棚內間有從前生童頌揚學政匾額,與去思德政等碑相同,亦飭概行撤毀。」起初,乾隆帝並沒有要求各省一律撲毀匾額,像浙江、江西這樣,多半出於督撫的自覺行動,因此奏報撲毀匾額的只有陝甘、湖北、湖南、浙江和江西等地。

其二,各地督撫等大員接到諭令後,或親自率屬員對駐紮之所的省城進行查勘,或「通飭各屬遵旨辦理,並責成該管道府就近驗明具保」,或將朝廷諭旨「遵即謄黃,遍行宣示」;各府州縣官負責各自衙門去思德政等碑的查勘與撲毀,具體撲毀數目具保後,由布政使、按察使查核,再由督撫等大員匯總,繕折具奏。

其三,各地督撫撲毀去思德政等碑的順序一般是先省城,再各屬府州縣。一方面,首先清查省城的督撫衙門,可以起到以身作則、以上率下的示範作用;另一方面,也是先易後難,分期奏報,以應對乾隆帝的催辦。雲南巡撫劉秉恬在乾隆五十年三月初八日奏報撲毀石碑102座,即是省城的情形。直到乾隆五十一年(1786年)正月二十六日,劉秉恬又匯總「各屬陸續具報」撲毀石碑370座。廣西巡撫孫永清也是較早向乾隆帝彙報的地方大員,而他在乾隆五十年六月初十日所彙報的撲毀石碑75座,也只是省城文武大小衙門歷來共有去思德政碑的數目;同年十月十九日,他再次奏報撲毀的499座石碑則是桂林等各府州縣的情形。即便是省城以外的地方,由於遠近不一,也很難在短時間內查勘完畢。比如貴州,「其外府各屬遠近不一,現據陸續報到者三十一處,共拆毀碑石二百六十七座」,此外「尚有三十餘處未據報到」。貴州巡撫永保「原擬俟統行查明匯總奏覆,是以未即先行覆奏」,但鑒於「聖明諄諄訓示」,除了「復嚴催各屬據實迅速查辦」之外,只得先期奏報。又如,閩浙總督富勒渾在乾隆五十年八月初九日奏報撲毀的1267座石碑,皆屬閩省內地,「惟台灣一府重洋遠隔,尚未報齊,容俟覆到,匯入年終匯奏」。大約三個月後,新任閩浙總督雅德才奏報台灣府共撲毀去思德政碑95座。

其四,所拆之碑「磨去字跡」,然後廢物利用;拆下的碑石物料(包括亭頂、亭座、磚石等)集中收貯,作為以後官方工程使用。

此次查勘撲毀去思德政碑的行動幾乎覆蓋全國各地,但也僅用了一年的時間,各地督撫就基本完成任務。自乾隆五十一年正月至乾隆六十年(1786——1795年),各省基本上沒再出現過新增的撲毀石碑數目。據筆者對第一歷史檔案館所藏、有關循例奏報去思德政碑的99件硃批和錄副奏摺的統計,這十年間,各地督撫基本遵照乾隆帝在四十九年「每年年終奏聞」的要求,循例匯奏,奏報模式幾乎是千篇一律,不僅奏稱「各屬去思德政等碑業經撲毀凈盡,實無存留」,而且還保證再無「斂資泐石、逢迎地方官之事」,文武大小各官「亦知守法,不敢故違禁令」。甚至江蘇巡撫奇豐額在乾隆五十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1793年1月10日)的彙報文字,與上一年江蘇巡撫長麟的奏摺文字幾乎一模一樣。儘管乾隆帝在硃批時屢次強調「以實為之,勿為虛言」,但各地督撫虛應故事、視為具文的情形於此又顯而易見!

嚴禁官員立碑與清代皇權政治的關係

「禁革陋習,杜絕虛浮」,以「澄飭官方」,這是乾隆帝在全國範圍內下令撲毀去思德政碑、決心向「相沿既久」的官場陋習開刀的直接目的,而從根本上又源於清統治者維護「乾綱獨斷」的「本朝家法」。

其一,強調以實心行實政,以維護立國之本。康熙帝稱:「朕臨往日久,每於讀書鑒古之餘,念君臨天下之道,惟以實心為本,以實政為務。」對於朝臣大員,康熙帝更是要求他們注重實行,而不是口惠而實不至。他說:「大臣受朝廷委任,必須為國為民,事事皆有實濟。若徒飲食菲薄,自表廉潔,於國事何益耶?」晚年的康熙帝甚至哀嘆:「粉飾浮詞,六十年中,盈溢於耳,久已厭聞。」雍正帝繼位之初,即連續頒布十一道諭旨,宣布自督撫至州縣官的職守官箴,其中就告誡各級官員不得沽名釣譽:「今之居官者釣譽以為名,肥家以為實,而雲名實兼收,不知所謂名實者果何謂也?」還特別告誡府州縣官:「若以弋取虛譽為名,而以封殖多藏為實,此則小人之尤,更甚於貪默彰聞之輩矣。」乾隆十一年(1746年)九月,乾隆帝專門訓飭大臣要實心行政:「聯常以實心實政訓諭臣工,而諸臣仍多尚虛浮,少實際。內猶較可,外則尤甚。」乾隆帝甚至將沽名釣譽的「虛文」視為明末吏治敗壞的根源:「此皆明季相沿陳腐惡習,聯所深惡。」在乾隆四十六年(1781年)四月的太和殿策題中,乾隆帝還特意就沽名釣譽這一問題發問:「或曲意市恩,或有心避怨,以國家刑章憲典之公為邀譽沽名之具,其心尚可問乎?」

儘管政務尚實是中國封建政治傳統的一貫訴求,但在清代統治者眼中,對實政的追求,因契合,「舊習朴誠」的滿洲舊制,而具有別樣的意義。清統治者,尤其是康熙、雍正、乾隆三位皇帝,都三番五次地強調為官要務實,將「沽名釣譽」「粉飾浮華」「因循殆玩」等弊端歸為「漢人習氣」。與此同時,不斷強調「滿洲風俗素以尊君親上、朴誠忠敬為根本」。因此,對於實政的倡導,不僅具有整飭吏治的目的,而且具有維護「以滿洲為根本」之立國基礎的作用。也正因此,無論是康熙帝,還是雍正帝和乾隆帝,都反覆告誡各級官員要杜絕沽名釣譽的浮華陋習。

其二,強調官員要「服膺聖訓」,不得「博刁徒之感涌」。地方官員離任之時,紳民集資興建去思碑或德政碑,原本是當地百姓對官員政績的紀念,地方百姓的口碑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成為判斷官員德行政績的一個參考。而無論是沽名釣譽,還是名副其實的百姓公論,在清統治者看來,都不符合皇權專制的要求。康熙五十二年(1713年)秋,康熙帝巡幸塞外,在口外青城地方遇到有二百餘人叩閽,要求「保留萊州知府」。後又至熱河叩閽,「止五六十人」。康熙帝「疑之」,「因令拿審,果系現居口外之山東民,為知府家人雇覓指使而來耳」。在康熙帝看來,「凡有百姓糾黨、保留地方官者,若准留任,則官必為民挾制,實非美事」,而且「民不畏官,官不畏其上司,關係匪輕」。一方面,清官或倚仗廉潔「不畏上司」;另一方面,貪官被參之後,「亦謂我不能迎合上司,所以被參,學為清官之語以自飭」。康熙帝擔心,如果官員進退都以百姓之口碑為依據,則國家就會喪失「上下貴賤之體」。因此,當御史周祚顯奏請嚴禁「百姓保留地方官員、督撫代為題請」時,康熙帝非常高興,稱讚「其言甚是」。乾隆帝批評這類官員,「不過取悅士類,釣譽沽名」。在封建王朝的最高統治者看來,無論是「封疆大器」,還是州縣的「守土」親民官,最重要的是「服膺聖訓」,而不是百姓口碑。

皇帝更擔心官員「取悅士類」會導致「上下通同舞弊」,把萬民傘、德政碑等視作屬員、地方紳士與地方官員聯絡溝通的媒介。如清末小說《糊塗世界》這樣寫道:「在任時第一要聯絡紳士,要曉得,地方官這些萬民傘、德政碑,並不是百姓送的。百姓一樣出錢,卻亦不能不出錢,出錢之後,紳士來還官的情。」而官員在離任時亦有向地方鄉紳贈送匾額的習氣,熟稔地方官場的黃六鴻甚至將此總結為「官箴須知」:「夫鄉紳在任、相與有年、素承歲時饋問,其將離任,自應視爵位之崇卑與交情之厚薄而略申別敬。宜命禮房將本治鄉紳、現任京外及告致閑住在家,以及舉貢監衿居恆往來者,通行查開摺子送宅。再將宅內歲時禮節底簿詳查,其爵尊者或備杯幣羊酒扁[匾]額,親詣致謝;稍厚者羊酒扁額;再次扁額。俱差人致謝,扁額金緣墨字之不一,俱鼓吹往送。」對於地方官與屬員、地方士紳乃至民眾的這種互贈碑匾之舉,乾隆帝並不認為是上下和氣、官民融洽的表現,而斥之為:「上下通同舞弊,挾制逢迎,勢將何所不至!」「外間上下扶同之習,固結不解」,而且「各省皆然」,那麼「吏治尚可問乎」?

除防範外省官員「專以上下和同,聯為一氣,以行其朦蔽欺詐之伎倆」外,更重要的目的是禁止「百姓糾黨」以「挾制」官員。雍正帝直斥之為「刁風惡習」:「邇來積習,無論官員賢否,概借保留為名。竟不呈明上司,輒鳴鑼聚眾,擅行罷市,顯然挾制。其中買囑招搖,種種弊端,殊為不法。如果保留盡系真情,何以升任官員不聞有人愛戴者耶?此乃刁風惡習,斷不可長。」在某種程度上,官員單純的「沽名邀譽」並不可怕,真正令皇帝擔憂的是由此而起的「糾眾滋事」。乾隆十三年(1748年)五月,蘇松聚眾阻糶案發生後,乾隆帝告誡前往蘇州處理此案的尹繼善「毋得沽名邀譽,違國家之憲典,博刁徒之感涌」。七月,當山西永吉縣民人與交界的陝西省朝邑、華陰二縣之民爭奪黃河中灘地時,乾隆帝擔心「哄然群聚,糾眾保留,豈不更滋事端」,並推斷:「該縣袒庇刁民,必系好名之輩。」

本文作者楊劍利

最為典型的事例是河南盧氏縣村民常禮的豎碑斂錢案。乾隆四十九年(1784年),曾有赴甘京兵路過河南,撫院、藩司各出告示通飭,「毋許派累里民」,盧氏縣范村人常禮向當地百姓捏稱院司之所以能夠出具告示,完全是因為他赴省呈請後才給發的,而且答應「將來永免差徭」。常禮號召當地百姓「為院司各豎德政碑」,想藉此「圖騙鄉里,斂錢漁利」。經與王苞、李朝楹二人商議,議定納糧戶「每糧一兩派錢一百五十文,寫立知單」,然後令馬二等人分赴附近的范村、望村、張村、王村、蘇村等五庄,共斂得錢二百四十五千,交常禮收存,登記賬簿。常禮覓雇石匠陳世棠做石碑,鐫刻碑座,並照錄告示,刻在碑陰。五十年二月十六日,常禮等將石碑運至縣城,豎立在南門大街路旁。然後將所斂之錢,給石匠陳世棠二十五千,王苞、李朝楹、馬二、王域各分三十千,常禮自得一百千。盧氏縣知縣謝鍾毓以事屬違例,便派差役將常禮所立碑撲毀。三月初六日,謝鍾毓派遣差役賀祿等十人前往范村查拿常禮等人。當天,適值范村演唱社戲,賀祿在戲場下將馬二拿獲帶走。常禮得知後,立即糾集正在看戲的常懷義等人持械追趕,將馬二搶回。在雙方格鬥中,常懷義等人將差役賀祿、張進寶、申中祿、李祥吉四人毆傷致死,另有差役山進寶、李天成二人受傷後也死亡了。

乾隆帝在看過河南巡撫畢沅前後兩次所上奏摺後,認為豎立德政碑「以斂錢漁利」固然不妥,但他更擔憂的是常禮等人「輒敢毆差斃命,竟系亂民滋事」的「刁風」:「乃常禮等因有此體恤之事,轉思從中斂錢漁利,已屬可惡。迨經查拿,輒敢主使村人拒捕奪犯,傷斃差役至六命之多,更出情理之外!」乾隆帝提醒畢沅:「此等案犯不可復以尋常首從而論,其主謀首惡及下手傷差、從旁助勢各犯,均當從嚴辦理,以儆刁風。雖其餘實系隨從附和、迫脅同行者,其罪即不至於死,亦應問擬遠遣,不可仍留內地。」命畢沅將抓獲的常禮等三十六人「嚴審明確,從重辦理,不得稍存姑息之見」。即便是未抓獲的王棫等五人「並著飭屬上緊緝拿務獲,勿任遠揚漏網」。乾隆帝在處理此案時,如此嚴厲要求、從重辦理的根本原因,就在於擔心此事「以致激成事端」。作為最高統治者,乾隆帝重點要整治的不只是立德政碑這樣的違例行為,而是「亂民滋事」的「民風」。因此,乾隆朝後期對地方相沿陋習整頓的著眼點不光是「吏治官方」,還有日益引起統治者擔憂的民眾「刁風」。

其三,「立碑」乃國家之名器,賞罰必須出自朝廷。鑒於明末權臣干政、士人清議及門戶黨爭的教訓,清朝皇帝都非常強調專權。「我朝聖聖相承,乾綱獨攬,政柄從無旁落」。不僅「乾綱坐攬」,而且「事無大小,何一不出自朕衷獨斷」。在這種情形下,地方官吏「立碑紀頌,邀譽將來」,隱然侵犯了專屬於皇帝的「賞罰臧否」之權,因此乾隆帝在催辦各地撲毀去思德政碑的諭旨中明確宣稱:「官員賢否,自有朝廷黜陟,乃以所屬兵民等平日曾受私恩,輒倡首撰文勒石,尤使賢否易淆,不可不防其漸。」後來的嘉慶帝依然強調:「以地方官去留之柄,操之百姓,其風亦不可長。」嘉慶十四年(1809年)八月,山西榆次縣文生李作樞,民人劉文燦、周調元、崔際貴等人合詞具呈,稱已革知縣鄒澎寧「勤於審案,敏於折獄,到任一月,將榆次屢年積案全行審結」,懇請皇帝保留已革知縣鄒澎寧的官職。嘉慶帝駁斥李作樞等人「公然具呈懇留,顯違例禁,此風斷不可開」。因此,在皇權專制的封建時代,一切賞罰減否、行慶施惠必須出自皇恩,其他遊離於此的「私好私惡,全不足憑」。與禁立去思德政碑相應的是,清代國家對各地鄉賢祠的重視,就充分體現了「國家以賞罰馭群臣」的策略。而「國家憲典」與「沽名邀譽」之間的距離也往往只是一步之遙,區別就在於前者為朝廷欽賜,後者則是「私好私惡」。

結語

據筆者所見檔案,進入嘉慶朝以後,就未再見有地方官循例奏報有關撲毀去思德政碑德的情形。不僅如此,嘉慶七年(1802年)十二月二十日,御史朱紱甚至奏請放寬對去思碑的例禁。此前一年,直隸武清縣知縣朱傑、大城縣知縣錢桂二人「因盡心販務,惠逮閭閻」,深得民心,乃至離任之時,「有武清縣民百餘人遠來具稟,請將朱令免其離任,眾口同稱好官難得,涕泗交流,情詞真切」。經奏聞後,嘉慶帝均格外加恩。鑒於此,御史朱紱故有此奏,希望嘉慶帝放寬地方官不許建去思德政碑的禁令。嘉慶帝沒有同意,並諭令:「世宗憲皇帝、高宗純皇帝屢申飭禁,意在崇實黜浮,使人皆盡心實政。若如該御史所奏,專以外飾之繁文驗在官之賢否,如從前甘省即有抑勒部民製造衣傘之事,亦豈盡足憑耶?!總之,地方官惟在悃愊無華,實至者名自歸。」儘管嘉慶帝批評朱紱「不曉事體」,所奏「甚屬非是」,予以拒絕,但這件事本身也足見地方官欲恢復立碑的衝動。從晚清乃至民國時期的地方志和後來的各省文物普查來看,除若干座清末德政碑外,基本沒有發現更多的清代去思德政碑,這也從一個側面反映了乾隆末年撲毀去思德政碑德的諭令在相當程度上得到了執行。

乾隆末年撲毀去思德政碑雖然不少,各地官員也不敢再冒「違例」的風險私立去思德政碑,似乎頗有成效,但這種成效是表面的,吏治敗壞的風氣並沒有因此扭轉。實際上,乾隆朝整頓官場陋習的內容,除了「豎碑送匾」之外,還有「制送衣傘」「離任脫靴」「換帖宴會」「門包押席」「坐省家人」以及「託故上省,扣展公出」等。對於這些相沿既久的官場惡習,與撲毀去思德政碑一樣,乾隆帝不僅要求各地督撫「約束稽查」,而且同樣規定要在每年年底「將有無此等之處切實具奏」。從現存檔案看,各地督撫大員也大都在年底如期「循例據實具奏」,而且幾乎是千篇一律的結果:「從未有無故宴會,司道等衙門亦從未留待屬員便飯,委無派令府縣承辦及收受壓席門包各情事。」從效果來看,同樣也是「陽奉陰違」「竟成具文」。正如「敢言之臣」尹壯圖所言:「各督撫聲名狼籍[藉],吏治廢弛。經過各省地方,體察官吏賢否,商民半皆蹙額興嘆,各省風氣大抵皆然。若問勒派逢迎之人,彼上司屬員授受時,外人豈能得見?」碑可以不再私建,但這種官場風氣背後的蠅營狗苟之事,又豈能戛然而止。晚清吏治持續腐敗不堪,就是最好的佐證。

作者為中國人民大學清史研究所副教授;

原文載《史學月刊》2018年第1期,注釋從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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