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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抵押的房屋不能接受用於沖抵工程款

【案情】

業主上海秀淼置業有限公司委託三建公司承擔工程總承包施工任務。工程完工後,業主提出用商鋪沖抵部分工程款。三建公司雖不大願意接受,但是扭不過業主的要求,而且業主當時可能確實沒有錢,拿到一些商鋪,總比什麼都沒有要好,無奈答應的業主要求。

抵房合同簽署之後,三建公司順利拿到了房屋鑰匙,裝修之後對外出租。多年來收取房租,一直都很順利。

其間,三建公司也曾多次向業主提議,要求業主將房屋過戶至三建公司名下。業主說,房屋因為抵押給基金公司,一時不能過戶。三建公司雖感到稍有意外,但由於畢竟拿到了房屋,也沒有特別在意。

一晃四年過去了。這天,商鋪門口突然貼上了法院的公告,稱由於房地產商(秀淼公司)拖欠基金公司款項,要求拍賣該商鋪。三建公司一下子懵了,明明是業主沖抵工程款的房屋,怎麼可能被法院拍賣呢?

著急的三建公司,趕緊諮詢律師,隨即向法院提出了執行異議,聲稱自己是系爭房屋的實際所有人,要求停止拍賣系爭房屋。

法院認為,系爭房產登記的產權人為被執行人秀淼置業公司。案外人購買房屋之時明知系爭房屋已設立抵押,其應當知曉購買房屋存在不能辦理產權轉移登記的風險。申請執行人系抵押權人,依法享有法律規定的優先受償權。由於被執行人未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付款義務,根據申請執行人的申請,本院依法採取執行措施,拍賣被執行人秀淼置業公司名下系爭房產,以清償債務,本院執行措施並無不當。遂駁回三建公司的請求,堅持將系爭房屋進行拍賣,清償房產公司欠付基金公司的借款。

【回顧與反思】

《物權法》第九條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三建公司雖然拿到房屋鑰匙,進行裝修,並對外出租數年之久。但是,該房屋登記在房產公司名下,所有權就屬於房產公司;尤其是在三建公司與業主簽訂以房抵款協議之前,業主即已經將該房屋抵押給基金公司。所以,法院的裁定並無過錯。

所以,從本案中,施工單位應該吸取的啟示有:

一、可以接受業主以房屋沖抵工程款,但是抵款的房屋必須是乾淨的,沒有抵押、被查封或者其他權利限制。至於房屋的有關情況,是否有抵押,是否被查封等,完全可以在簽訂抵款協議之前,去房地產交易中心調查清楚。

二、拿到房屋不等於取得了房屋的所有權。即使業主已經將房屋交付給施工單位(或者指定的買受人),仍應敦促業主辦理過戶手續,將產權證辦至自己名下。任何拖延辦理的理由皆不能接受。曾有某施工企業以工程款沖抵了5套房屋,業主稱因不能繳納維修基金,導致無法過戶;施工企業因為相信業主,近10年時間內也未過問產證事宜,其後無意中發現業主已經將這五套抵款的房屋,抵押給銀行申請了1600萬元的貸款。

可能有人認為,如果業主抵款的房屋被拍賣,那麼相當於當初抵款協議未能履行,業主還是負有支付施工單位工程款的義務,可以繼續向業主追索。這種說法,理論是沒有錯,問題在於此時業主的房屋多少已經全部出售完畢,賬戶上也不可能留下現金;施工單位重新起訴業主,即使判決勝訴,又如何拿到執行款項?風險即在於此。

【後記】

筆者正在寫這篇文章的時候,突然有一個客戶來電話,告知業主抵償工程款的19套房屋,被其他法院所查封。

筆者清楚當初抵房的經過。項目在蘇北。工程結算後,業主因資金困難,提出用20套房屋沖抵1300餘萬元工程款,雙方簽署了抵款協議,並由業主及施工單位指定的房屋買受人網簽了房屋買賣合同。但是,雙方並沒有辦理過戶手續,因為施工單位的本意並不是拿到房屋,而是想委託業主繼續出售,拿到銷售款再轉給施工單位;若是過戶,擔心二手房不好賣,而且兩次過戶,稅費也增加。抵款協議簽署至今,僅對外銷售了1套;剩餘的19套房屋,雖然經過網簽,但還是登記在業主名下,不想此次被其他法院查封,憑空生出波折。

除房屋的買賣必須登記過戶之外,房屋的抵押同樣必須登記才能生效。曾有施工單位老闆,將600萬元出借給朋友,雙方在借款協議上寫明以朋友的3個商鋪作為抵押。其後,朋友欠款不還;起訴時才發現朋友名下的三個商鋪都已經轉讓給他人了。還有施工企業,在承包協議上寫明,讓包工頭以自有房屋作為履行協議的擔保,但沒有辦理房屋抵押手續;最終包工頭拖欠款項一走了之,要追償包工頭的時候發現,承諾作為履約擔保的房屋也已轉讓。所以說,用房屋作為擔保、抵押,必須在房地產交易中心辦理抵押登記,才真正具有效力,否則就是一紙空文。因為對有關規則的不熟悉或者疏忽而吃虧的案例太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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