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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與朋友喝酒又開車去唱歌,半路發生事故身亡,誰的責任?

揚子晚報網2月8日訊(通訊員 趙麗丹 記者 於英傑)春節假日臨近,親朋聚會日益增多,但因喝酒、好酒而造成的事故比比皆是。那麼,朋友相約聚會,一起喝酒後轉戰K歌時發生交通事故,同飲同乘者對開車人的死亡是否承擔責任?日前,常熟法院審結了這樣一起交通事故案。

2017年11月一天晚上8點,李某組織江某及另外三男一女吃飯,席間六人喝了兩瓶白酒、若干啤酒,江某喝的最多。除了陸某外,其餘四人也喝了酒。飯後已是晚上11點,江某提議李某等五人去K歌,同行人員勸他不要開車,但沒能成功,五人便同乘江某駕駛的車輛前往K歌地點。不料,開到半路時,車頭左前角猛地撞上了前方同向行駛的馬某駕駛的輕型貨車,江某當場死亡。

事故發生後,交警認定江某負事故的主要責任,馬某負事故的次要責任。江某家人就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已另案起訴馬某及其投保的保險公司。此外,江某家屬認為,江某明知喝酒不能開車,自身具有過錯,但李某等五人未能制止江某駕車,反而乘坐江某車輛,對江某的酒駕行為予以放任,也具有一定過錯,故訴至法院,要求李某等五人共同賠償各項損失共計6萬元。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五被告與死者江某從飯店共同飲酒後,又一起至KTV唱歌,雖無證據證明他們存在惡意勸酒行為,但作為同飲者,在與江某飲酒時,應盡到勸誡以及酒後照顧和安全保障義務。他們雖有勸阻行為,但未能有效勸阻,且應預見到江某酒後駕車的危險性,仍放任他駕車且乘坐他開的車前往K歌地點,最終發生事故,對此具有一定過錯,應承擔相應的責任。江某作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自身也有重大過錯。

據此,法官向雙方當事人進行了法律釋明,最後江某家屬與五被告達成調解協議,由除李某外的四被告各賠償原告1.5萬元。

【法官提醒】

親朋之間聚會飲酒,本是情誼,酒席上,相互間不能惡意勸酒,也要有善意的提醒勸誡,並相互照顧。本案中,五被告與死者江某同桌就餐飲酒後轉戰KTV,事實上雙方形成了一種民事上的法律關係,即相互間負有規勸、提醒、照顧的義務。若共同飲酒人未盡上述義務,則可視為一種不作為的侵權行為,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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