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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釋法:一同飲酒若出事 四種情形需擔責

祝海明

近年來,因為喝酒出事的新聞常見諸報端,親朋好友反目成仇,令人唏噓。近日,梧州藤縣濛江司法所、派出所、綜治辦聯合成功調解一起因喝醉致殘產生的賠償糾紛。關於喝酒的那些法律問題,或許可以給我們一些啟示。

【案件回顧】

去年初,濛江鎮某村村民唐家的兒子阿峰(化名)應朋友邀請去吃夜宵,夜宵後朋友將喝醉了的阿峰送回家休息。本以為這次聚會到此結束了,卻沒想到第二天阿峰還是昏迷不醒,其家人將其送至醫院救治,經醫院確診鑒定阿峰為腦顱損傷,一級殘疾。直到現在,一年時間過去,阿峰仍躺在病床上昏迷不醒。

唐家認為,造成阿峰如此現狀,是由於當晚一起夜宵的幾名朋友勸酒導致,需追究責任,要求他們賠償45萬元的醫療費用。

多部門組成的調解組一方面電話聯繫村(社區)法律顧問,利用法律顧問的專業知識向雙方當事人解釋相關的法律條款和法律責任;另一方面運用「背對背」方式分別了解情況,又以「面對面」方式讓雙方充分交流想法,幫助理清思路。

經過工作人員不懈努力,雙方當事人最終達成共識,簽訂賠償協議,幾名酒友一次性向唐家賠償20萬元,唐家不再追究幾名酒友的責任。

【律師釋法】

在參加宴請中,如果飲酒出事,有4種情況,勸酒者需承擔法律責任:

第一種情形是強迫性勸酒。根據《民法通則》《侵權責任法》等法律規定,如果在飲酒過程中有明顯的強迫性勸酒行為,如野蠻灌酒、言語要挾、刺激對方、不喝就糾纏不休等,只要主觀上存在強迫的過錯,此時對於損害後果的發生,勸酒人應當承擔相應的過錯賠償責任。

第二種情形是明知對方不能喝酒仍勸其飲酒。如果明知對方身患疾病或其它不能飲酒的情形,仍再三勸酒,造成當事人身體或其它權益受到侵害的,勸酒者應按照《侵權責任法》承擔侵權過錯責任。

第三種情形是未將醉酒者安全護送。對於那些喝多了已經喪失自我照顧能力的人還要自行回家的情況下,同飲者要在酒後盡到勸阻、照顧、護送和通知義務。如果明知其獨自回去會有危險而放任該行為發生,那麼在主觀上存在一定的過錯,應承擔相應的過錯賠償責任。同飲者應盡到合格的監護照顧義務,最好照顧到其酒醒,使其恢復自我行為能力,或者直接送至其家人、親屬身邊,也可以電話通知家人過來接送,要陪同到家人、親屬到來方可離開,醉酒嚴重者要及時送醫院急診。

第四種情形是酒後駕車未勸阻導致發生車禍等損害的。我國《刑法》規定,醉酒駕駛作為危險駕駛罪被追究駕駛人刑事責任。對於開車的朋友,在其屬於醉酒狀態時,如果未加勸阻就有可能承擔由此引發的相應法律責任。如果已盡到勸阻義務,而醉酒人不聽勸阻,同飲人則可以免責。如果明知對方喝了酒,就要阻止對方不開車,找代駕或送其回家直至交付其同住家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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