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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保姆縱火案「今日宣判,被告人一審被判死刑

一 判決

今天上午九點三十分,浙江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之前廣受社會關注的「杭州保姆縱火案」進行了公開宣判,被告人莫煥晶被判兩項罪名:因放火罪被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因盜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並處罰金一萬元。最終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罰金一萬元。

圖片來自網路

二 案件回顧

2017年6月21日晚,被告人莫煥晶又因賭博輸掉了6萬元。為了繼續籌集賭資,她決定上演一出先放火後救火的「英雄」戲碼,好讓主家能夠感激她 ,進而對她進行財物上的獎勵。當晚,她用手機搜索了「打火機自動爆炸」「放火要坐牢嗎」「起火原因鑒定」「家裡突然著火什麼原因」等等問題。凌晨4時55分許,莫煥晶用打火機點燃沙發和窗帘等易燃物品。後來,火勢迅速蔓延,造成了女主人朱小貞以及三名未成年子女的窒息死亡。

圖片來自網路

三 爭議焦點

本案主要幾個爭議焦點總結如下:

第一,犯罪動機和目的。被告人的訴訟代理人辯護道,莫煥晶放火後,故意關門離開是為了毀滅盜竊罪證,帶有放火進行殺人行為的嫌疑。法院指出由於該辯護意見和證人證言不符,不予採納。

關於這一爭議,筆者難以理解辯護人的意圖。根據相關法律和司法解釋,故意縱火焚燒致他人死亡,殺人後進行分屍等惡劣的行為也屬於故意殺人情節嚴重的情節,依法也可以判處死刑。

第二,關於辯護人提出的莫煥晶無放火故意的辯護意見。辯護人認為,由於莫點燃書本時並無明火,她沒有故意放火的故意。法院認為,被告人在第一次並未點燃書本的封皮的情況下,再次點燃書的內頁。被告人帶有明顯的放火故意,對辯護人的意見不予採納。

第四,關於被告人在起火後積極報警和援以救援的辯護意見。控方查明,被告人在女主人朱小貞和其鄰居報警後才進行報警,已經不再具有實際意義,故而不應認定存在自首情節。同時,在其所謂對進行敲擊予以施救的地方,也不能鑒定出玻璃有敲擊的痕迹。

在這一點上,筆者對法院的的認定是有異議的。被告人未逃離現場並且進行報警的行為是構成自首情節的。並不能因為其報警晚了或者於事無補而否認自首成立的事實。自首的減輕處罰情節是被告人積極配合警方,節省抓捕所消耗的人力物力的一種對價。

第五,關於辯護人認為物業設施不到位,消防人員救濟不力構成介入因素的辯護意見。法院認為,消防車於接警後七分鐘內到達小區正門,在接警後12分鐘內進行救援不構成遲到的救援。火災救援時間延長主要是因為樓道堵塞和消防設施不完善造成的。但是這不能阻斷莫放火行為與受害人死亡的因果關係,所以對該意見也不予採納。

關於被告人的盜竊罪,經查實,莫煥晶多次在不同的僱主家裡盜竊了數額幾千元到數萬元不等的財務。以上控訴有65項證據在案佐證,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

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放火、決水、爆炸、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損害極端嚴重的,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由於莫煥晶的放火行為造成了四人死亡和275萬元的財產損失的嚴重後果,法院判處其死刑並處罰金。總體而言,本案的判決是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的,是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的。

四 案件的反思

兇犯角度:類似賭博,吸毒等會對個人人格造成嚴重影響的陋習應堅決不去觸碰!

受害人角度:對類似保姆,育嬰師,家庭教師等會對自己和家人產生直接利害關係的人應當密切關注其個人的品格和生活習性,發現不對勁應立刻隔斷其和自己家人的關聯。筆者認識的一位朋友在處理類似事情上就非常機智。在他的愛人生下小寶寶之後,他們家聘請了月嫂。後來,月嫂多次要求漲工資,他都二話不說答應了。到後來,月嫂的要求已經過分到他不能接受了。

那麼屏幕前的您會怎麼做呢?如果答應吧,總覺得自己被不知足的月嫂「吃定了」,心有不甘。如果不答應吧,又怕自己的小寶寶私底下受到心存怨氣的月嫂虐待。一般人都會陷入這個糾結。

我的那位朋友在月嫂阿姨提出他不能接受的報酬後,拒絕再加價。他直接告訴那位月嫂,這裡是你的工資,你提的要求我們滿足不了,你明天不用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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