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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網聯時代」聚合支付發展方向思考

一、關於微信支付寶的角色定位

網聯上線前期的首要任務是在C端交易部分「斷直連」,也可以理解為在轉接清算階段,切斷微信支付寶通過自身開立在各發卡銀行的備付金賬戶與各銀行直接清算的路由,改由通過網聯完成交易資金的清算。在此過程中,微信支付寶的屬性更多地被定義為「支付機構」,人行成立網聯的初衷,也是從規範支付機構資金清算的角度對以微信支付寶為代表的支付機構進行規範。

但近期,隨著人行監管的加強和網聯的發力,支付機構已逐步切換了清算路由。並且近期,銀聯在無卡支付領域也動作頻頻,推出了二代無卡快捷支付系統,大有拉攏廣大第三方支付機構的意圖。這給了我一個啟發,假如網聯後續真的走到前台,扮演起「線上銀聯」的角色,其實也可以參考目前銀聯的運營模式,但這裡就有個問題,微信和支付寶的角色屬性應該如何定義?

發卡方角色

早在2015年的時候,針對各方盛傳的「支付寶將開銀行」一說,支付寶副總裁樊治銘澄清:「支付寶只會做好平台的角色,不會做銀行,也不會發卡」。然而,我覺得事實可能又要打臉這位副總裁了,2015年4月,螞蟻花唄正式上線,標誌著支付寶發行了一款「虛擬信用卡」;2015年6月25日,由支付寶的母公司螞蟻金服作為大股東發起成立的網商銀行獲准正式對外營業,標誌支付寶自己做了銀行。在結合銀髮【2016】261號文對於個人結算賬戶分類管理的要求,更加可以明確,支付寶的餘額賬戶,其實就是文件中定義的「III類賬戶」。同理,微信也可以參照支付寶,被定義為發卡方。

應用服務方角色

另外,在銀聯公布的銀聯二維碼支付應用規範中,新增了一個「應用服務方」的角色屬性定義:

1、應用服務方是指加入二維碼消費業務的移動應用服務主體機構。

2、應用服務方負責對持卡人進行身份驗證後,請求生成二維碼信息供商戶掃描或持卡人通過移動應用掃描商戶生成的二維碼後發起消費交易,遵循相關業務、風險規則和技術標準開展業務。」

在通過微信、支付寶錢包使用綁定的銀行卡生成二維碼付款時,可以在交易過程中,參考銀聯的「應用服務方」的角色定義參與支付。

二、關於「後網聯時代」分潤模式的揣測

如果可以對微信支付寶的角色做好定義,那麼完全可以參考銀聯二維碼的分潤模式,形成一套網聯的分潤模式。首先是由網聯統一各「發卡方」的分潤比例;目前以微信、支付寶為代表的「發卡方」,面向市場的收費標準基本為交易金額的0.2%,銀聯二維碼初期也參考了這個標準,但僅限於1000元以下的交易,1000元以上,就完全參照借貸分離的刷卡交易計費標準了。如果將銀聯也作為銀聯二維碼的應用提供方,在網聯管轄範圍內,後續也很有可能以現行微信支付寶費率為基礎,統一銀聯二維碼的費率。這樣,網聯也可以參照銀聯的方案,制定一套分潤方案。由於線上支付基本脫離了實體卡片,因此通道成本費率也應該較實體卡刷卡費率更低,分潤方面,據說在「96費改」時,有三方機構提出將「721」模式改為「541」模式,個人認為在線上支付領域,「541」模式相對合理。其中「應用提供方」的分潤可以從發卡方或收單方分潤中獲取。

三、關於「後網聯時代」聚合支付服務商的發展方向

明確了微信、支付寶的角色定位,結合銀聯現有的分潤機制,個人認為聚合支付服務商最有可能的合法身份是「應用提供方」和「收單專業化服務機構」。因為聚合支付服務商更多地也是為商戶提供更加貼近商戶需求的產品和服務,本質上是分擔了收單機構的工作負擔。

以上內容,只是一個普通支付圈吃瓜群眾對於「後網聯時代」的一些淺顯的思考,歡迎圈內專業人士共同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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