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TM插著別人的卡,起貪念;這人到舟山旅遊,目的地卻到了班房
蘇男子熊某來舟山旅遊,結果,竟然住進了班房。
2月1日,熊某因涉嫌盜竊罪被定海公安分局刑事拘留。
去年12月30日下午4時多,定海個體戶趙女士到人民中路某銀行ATM機取錢,打算給自己的店員發獎金。
取完錢後,她想了想,將手中剛收來的6400元營業款存了進去。
之後,趙女士走出ATM機隔間,在一旁數起錢來。
過了一會兒,趙女士收到一條銀行簡訊提示,說她的卡剛扣款5000元。
「這是什麼錢?」趙女士雖然有些納悶,但想了想,認為應該是之前取錢時的簡訊提示滯後了。
第二天中午,趙女士清點賬目,怎麼也算不出這筆5000元到底花在哪兒。
她突然想起來,自己插在ATM機上的卡還沒拔!
趙女士趕到銀行,但卡已經不見了。她斷定,有人用她的卡取走了5000元。然後,她就馬上報了警。
城東派出所辦案民警通過視頻監控偵查,很快確定嫌疑人。
2月1日,民警奔赴南京,將已經逃離舟山的嫌疑人謝某抓獲。
47歲的謝某是江蘇泗陽縣人,在南京一家物流企業上班。
去年12月26日,謝某來舟山旅遊,入住定海環南停車場附近一旅館。接下來幾天,他熱衷於買彩票,花光了身上帶的錢。
12月30日下午4時,謝某散步到人民中路某銀行門口,想起卡里還有200元錢,想取出來。
他在ATM機上插卡操作時,發現卡槽里還插著一張卡,且屏幕界面顯示,該卡充值6400元成功。
「我就起了貪念,直接取走5000元,然後拔出那張卡藏在身上,離開了。」熊某說。
不義之財勿伸手
法院提醒,使用他人提款後遺留在ATM機中的儲蓄卡、信用卡等銀行卡,提取卡內款項的行為,屬於「拾得他人信用卡並使用」;
如果提款數額達到5000元,則為「冒用他人信用卡進行詐騙」,構成信用卡詐騙罪。
根據《刑法》第196條規定: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的,數額較大,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2萬至20萬的罰金;
數額巨大,5年至10年有期徒刑,5萬至50萬的罰金;
數額特別巨大情節特別嚴重,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5萬—50萬的罰金或沒收財產。
記者 翁履平 通訊員 施菁 製作 實習生 陳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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