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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節將至,不是什麼鳥都可以吃!

說到春節,第一想到的肯定是吃了,想想年夜飯上各種山珍野味都讓人垂涎三尺。好吃是人之天性,但是因為好吃違反法律,那可就得不償失了。最近普法阿甘發現一個新聞,標題是「大學生抓鳥獲刑10年半」……

案情

震驚之餘,仔細一看,原來,該大學生抓的不是普通的鳥,是國家二級保護動物燕隼,數量16隻,為情節特別嚴重,法定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案件的疑問與啟示

十年半,大學生美好的前途都毀了。該案的判決也引起了廣泛熱議,為什麼抓鳥會判刑這麼重?國家的法律是不是存在問題?人命居然沒有鳥值錢........

其實,這類案件並不少見,在野生動植物資源非常豐富的全南縣也有幾起類似的刑事案件,下面就跟隨普法阿甘一起來看看:

身邊案件

全南縣金龍鎮的黃某因購買了一隻國家二級保護動物貓頭鷹,構成非法收購珍貴野生動物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兩年,並處罰金3000元。

全南縣龍源壩鎮的陳某在小葉崬「羊公坑」山場通過安置索套等方法,捕獵到2隻國家二級保護動物白鷳,並將兩隻鳥賣給了李某、黃某食用。陳某構成非法獵捕、出售珍貴野生動物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兩年六個月,並處罰金3000元。李某、黃某構成非法收購珍貴野生動物罪,均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兩年,並處罰金2500元。

嫌疑人鄧某在全南縣龍下鄉某村某山場山坳處,用鐵夾子捕獲一隻活體國家二級保護動物林雕,繳獲的林雕現已放歸大自然,而鄧某因捕獲國家保護動物需追究刑事責任,目前該案已移送全南縣人民法院起訴。

相信大家在看過上面三個案例後,應該都對野生動物保護相關法有了一定認識,那麼下面就讓普法阿甘給你們深入普及一下野生動物保護法:

普法小貼士

我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規定:【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非法收購、運輸、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珍貴、瀕危野生動物製品罪;非法狩獵罪】

非法獵捕、殺害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或者非法收購、運輸、出售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違反狩獵法規,在禁獵區、禁獵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進行狩獵,破壞野生動物資源,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結 語

野生動物是大自然對人類的饋贈,保護野生動物,人人有責。見到可愛的野生動物時,請牢記,不能抓、不能殺、不能買、不能賣、不能吃,控制住內心的「貪慾」和「食慾」,否則要小心牢獄之災哦!

來源:全南縣人民檢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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