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老年人犯罪應進一步寬宥
據財新網報道,青島即墨的馬攻先和馬繪先兩家,因土地問題發生矛盾。2015年10月25日,馬繪先在涉事土地建廠房,馬攻先前去制止,被馬繪先妻子趙菊芳、女兒馬愛麗等人擋在門外。爭執中,馬攻先朝趙菊芳胸部捅了一刀,馬攻先頭部挨了馬愛麗一磚頭,其夫江軍傑也拿著一根木棍參戰,馬攻先遂逃走。因趙菊芳不治身亡,一審以故意殺人罪判處馬攻先死刑,二審予以維持,現已進入複核階段。
本案開庭時在是否應當判處死刑立即執行問題上引起爭議。也確實,雖然挨了一磚頭,但馬攻先不是像一般的亡命之徒那樣窮凶極惡,為了確保殺死趙菊芳在捅了她一刀後不顧自己受傷害繼續捅,並抱著與其他人同歸於盡之心繼續施惡,而是捅了一刀就跑,顯然沒有追求殺死人的目的而符合故意傷害罪的特徵。認定故意殺人罪而非故意傷害致死有定性錯誤嫌疑不說,即使故意殺人罪定性正確的話,這樣的殺人情節也談不上情節惡劣。刑法第四十八條規定,死刑只適用於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且即使應當判處死刑,如果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可以判處死刑同時宣告緩期二年執行。第二百三十二條也只是規定,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而非只要是故意殺人,就一定判處死刑。所以說,對馬攻先應否判處死刑特別是有無必要立即執行,是大可商榷的。
不僅如此,馬攻先是一位2017年就已69歲的老人,現在更是進入古稀之年了。人到七十古來稀,即使不判處他死刑立即執行,他離死也不遠了,難免更讓人對立即執行死刑的判罰是否合理、有必要充滿質疑。眾所周知,我國傳統上就是對老幼、婦孺(犯罪時正在懷孕的婦女)犯罪進行體恤、寬宥的,對正常人適用的死刑,一般對老年人等特殊群體不適用。而且,人老後由於辨識能力、控制能力等刑事責任能力減弱,人身危險性減小以及不判處死刑一般也不會活著出監獄等原因,對老年人犯罪不適用死刑已經成了一種共識,在世界上仍然保留死刑的國家也對老年人犯罪不適用死刑。
當然,刑法修訂時也在原「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周歲的人和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基礎上,增加了「審判的時候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不適用死刑,但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的規定,也體現出對老年人犯罪的寬宥態度。尤其是,2015年最高法院對年過七旬的毒販王倫業不予核准死刑、直接改判為無期徒刑一案,更是通過司法實踐把審判時已滿七十五周歲擴展為複核時已滿七十五周歲,使審判程序也包括複核程序,顯示出了在年齡上的從寬掌握傾向。
問題是,不是像未成年人和懷孕婦女那樣,在老年人不適用死刑問題上一樣寬宥,而是附加了一個「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條件,是否合適不說,當前的平均壽命就是75歲左右,大部分人到了這樣的年齡不用判決、執行就已死亡了。不是與退休、享受老年優惠等社會公認的老年人範疇相對應,而是把門檻設得過高,很多老年人根本活不到這樣的年紀,更別說去犯罪大惡極、應當判處死刑的犯罪了。這種對老年人的寬宥不免因為在現實中幾乎無從體現,沒有多少意義。俄羅斯、蒙古、墨西哥、菲律賓等保留死刑特別是人均壽命比我國長的國家,對老年人犯罪不適用死刑的年齡也大都規定在60至70歲,唯獨我國把「老年人」的年齡定得如此之高,無疑應當進行確當性反思。
還望在複核程序中對馬攻先適用死刑立即執行的判決是否恰當進行認真審查、嚴防出現錯案造成無法挽回的生命損失的同時,也引起對老年人犯罪寬宥問題的關注與探討,並推動法律進步與司法更加人性化。一方面,與公認的老年人界定年齡相適應,降低不適用死刑的老年人年齡門檻,不要使其高得在現實中夠不著;另一方面,避免機械式執法,對那些雖然在法定年齡以下但接近法定年齡的次老年人,也應本著寬宥原則,如果不是情節特別惡劣、犯罪手段特別殘忍,一般也不應當判處死刑,特別是不應立即執行。總之,對老年人給予寬宥,應當通過具體案件體現出來,讓人切實感受得到。
知道分子
吳元中專欄
(作者系法律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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