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陪也不審的陪審團
不陪也不審的陪審團
陳 偉
本文原載《書屋》2006年第9期,原標題為《並非「陪審」的陪審團制度》,收入杜漸坤主編:《2006中國年度隨筆》(桂林:灕江出版社,2007年版)。感謝作者陳偉先生惠賜大作授權推送。
陪審團審判是英美法系中最具特色的制度。它像英國普通法一樣歷史悠久,源遠流長,其起源可以上溯到古代羅馬法。
陪審團審判是英美法系國家法治文化以及司法程序和訴訟規則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法庭上舌劍唇槍、劍拔弩張、起伏跌宕、引人入勝的「對抗式訴訟」的源頭和靈魂。
1957年好萊塢拍攝了一部以陪審團為題材的故事片《十二怒漢》(12 Angry Men),由奧斯卡影帝亨利?方達主演。影片圍繞一個12人的陪審團討論、裁決案件的戲劇衝突展開,其中探討的民主和司法問題動人心魄,歷久彌新。由於在「文化、歷史、美學」等方面的重要價值,該片被譽為美國電影史上「最偉大的法庭片、推理片」,並在世界範圍內產生了很大影響。
在轟動一時的橄欖球明星辛普森涉嫌殺妻案中,陪審團在事實認定方面基本恰當,卻被各界人士罵得體無完膚,狗血淋頭,被貶為外行斷案,荒誕無稽,族裔偏見,不可救藥,整個兒就是一幫目無法紀、不學無術、油鹽不進、愚不可及的廢物傻瓜。
個別偏激者甚至呼籲修憲,廢除陪審團審判的公民憲法權利,改由職業法官獨立審案,一槌定音。
對此修憲呼籲,響應者寥若晨星。毫不誇張地說,如果取消了陪審團制度,英美法系中的「對抗式訴訟」將魅力大減,神韻盡失;律師在法庭上的唇槍舌戰將枯燥乏味,興味索然。
美國聯邦地區法院法官德威爾(William L. Dwyer)認為:「甚至對很多美國人來說,陪審團制度都是一種令人驚詫的發明。」
實際上,陪審團制度並非權威恩賜,更不是法律大師的非凡創意,驚詫發明,而是英國民眾在數百年維護自由民主、對抗專制暴政鬥爭中逐漸形成的一項制度創新。陪審制度經歷了一個由協助司法、監督司法到決策司法,由旁聽者、陪審者到裁決者的角色轉變過程。
英國法官帕特里克?德夫林爵士指出:
「將臣民的自由置於12位同胞之手,對此沒有哪位暴君能夠咽得下這口氣。因此,陪審團制度不僅僅是一項司法機制、憲法的一個車輪;它是一盞明燈,向人們顯示自由長存。"
美國立憲建國年代,制憲先賢高瞻遠矚,兼收並蓄,博採眾長,不但繼承和維護了北美殖民地年代英國普通法的法治傳統,而且在聯邦憲法中對陪審團制度予以制度性保障,形成了具有美國特色的司法審判制度。相比之下,陪審團制度在英國反而日漸衰落。
美國司法審判制度有何特點?一言以概之:陪審團審判。
陪審團制度有何特點?一言以概之:「人民檢察院」兼「人民法院」。
在美國的司法制度中,陪審團主要分為兩種:
第一種是大陪審團,又稱「起訴陪審團」,其角色大致相當於「人民檢察院」,通常由案發所在地區的23位普通公民組成,其職能並非判定被告是否有罪,而是在法院正式立案之前,傳喚與案件有關的人證和物證,決定對有爭議性的重大案件是否立案起訴。一旦作出裁決,大陪審團就自動解散,由檢察官接手辦案。
在「拉鏈門」案中,把柯林頓折騰得灰頭土臉,狼狽不堪,最終裁決立案起訴的陪審團,就是這種23人的大陪審團。
很多人斷言,獨立檢察官斯塔爾心存偏見,肆無忌憚地追查柯林頓總統的私生活,置黨派鬥爭於國家利益之上。實際上,獨立檢察官並無正式立案調查起訴柯林頓的權力,他只是遵循「人民檢察院」的裁決而已。
第二種是小陪審團,又稱「審判陪審團」,其角色大致相當於「人民法院」,通常由案發所在地區的12位普通公民組成,負責對刑事和民事案件中的被告是否構成刑事犯罪或民事侵權作出裁決。如果裁決無罪或不構成侵權,審判即告結束;如果裁定有罪或侵權成立,則由主持審判的法官依法量刑,作出正式司法判決。
在辛普森案中,以檢方呈庭證據漏洞百出為由,最終將這位橄欖球巨星無罪開釋的陪審團,就是這種12人的小陪審團。
看完辛普森案宣判的電視直播後,柯林頓總統作為美國最高執法官員,所能做的只是發表以下聲明:「陪審團已經聽過證據並作出了判決。美國司法制度要求尊重他們的決定。此時此刻,我們應該想到這個可怕罪行受害人的家屬並為他們祈禱。」
陪審團制度在現代法治社會中的作用和價值如何,見仁見智,爭議極大。
反對者認為,由一幫法律外行組成的陪審團,竟然凌駕於職業法官之上,煞有介事,自不量力,越俎代庖,對涉及公民生命和財產的重大法律問題做出裁決,這簡直就是世界上最愚蠢的一種司法審判制度!
提出此類批評者,其實恰恰是不懂陪審團制度如何運作的法律門外漢。
在美國的司法制度中,陪審團裁決「以事實為根據」的事實認定問題,法官裁決「以法律為準繩」的法律解釋問題。兩者之間分工明確,職能涇渭分明,並不存在誰凌駕於誰之上的問題。
中國目前實行的人民陪審員制度,讓專業法官和業餘陪審員共同審案,既裁決事實認定問題,又裁定法律適用問題。人民陪審員半路出家,學識不足,難承重任,陪而不審,形同擺設。當意見一致時,陪審員隨聲附和,隨波逐流;當意見不同時,法官居高臨下,獨斷專權。
實際上,實行陪審團審判的目的,正是為了避免陪審員的法律專業化傾向,使司法過程中的事實問題與法律問題有所區分,使職業法官生殺予奪的司法大權受到普通民眾的制約與制衡。
對於案件中的事實認定問題,比如,在辛普森案中,出庭做證的警官是否撒了彌天大謊?檢方呈庭的血跡和手套等證據是否能夠毫無疑問地證明辛普森有罪?此類事實問題,並未涉及複雜深奧、高深莫測的法律和法理。
在法庭審判時,一個從未受過任何法律訓練的外行,通過律師對事實和證據通俗易懂的分析解釋,通過聆聽雙方律師之間的唇槍舌戰和對證人的交叉盤問,然後在主審法官的法律指導之下,憑藉普通人的基本邏輯、社會經驗和公正良心,完全可以得出自己的判斷和結論。
對於案件中的法律解釋問題,比如,在1966年米蘭達案中,警官違規審訊嫌犯獲得證據是否違背憲法第5條修正案?在2000年總統大選案中,佛羅里達州選舉法規定的計票規則是否違反了聯邦憲法?則由職業法官一槌定音。
值得特彆強調的是,陪審團不僅是一種司法審判制度,而且是美國分權制衡政治體制中的一個特殊權力機構。
任何權力都需要制約,不受制約的權力必然導致腐敗。為了杜絕專制腐敗,美國制憲先賢在制度設計上殫思竭慮,煞費苦心。按照分權制衡原則,國家權力被一分為三,即行政權、立法權和司法權,各行其是,相互制衡。
在三權分立的基礎上,又進一步對司法權予以分立,將司法審判權再一分為二:一是事實認定權,二是法律適用權。陪審團行使事實認定權,法官行使法律適用權。
當然,事實認定過程與有關法律法規和訴訟程序密切相關,所以,陪審團作出事實裁決,需要了解基本的法律程序和證據規則,對法官的法律解釋和裁決指導洗耳恭聽,並非隨心所欲,放任自流。
根據美國憲法,對於陪審團作出的事實認定,法官不得輕易推翻。上訴法院和最高法院的職權,只是對上訴案件進行法律審查,而非事實審查,其作用僅在於審查和監督下級法院對法律的解釋和適用是否正確。
在基層法院的審判舞台上,控辯雙方律師扮演法律對決、法庭競技的主要角色;陪審團的職責是觀看整場比賽,最後作出誰輸誰贏的判決。
法官的角色則是「三陪」,即陪著涉案當事人、律師、陪審團審案,職責大致相當於整場比賽的裁判、司儀、量刑官兼臨場法律導師,基本上是個「坐山觀虎鬥」的角色。
綜上所述,陪審團制度主要有四大特徵:
一是不陪,而是律師和法官陪著陪審團;
二是不審,即以聽審為主,一般不主動發問;
三是業餘,判完案子就回家,該幹嘛幹嘛去;
四是主管事實裁決,即陪審團擁有裁決被告是否有罪的司法大權。
想當年,嚴復先生雖然是留英出身,但是顯然對英國法律和陪審團制度缺乏深入了解。他將英文「Jury」漢譯為「陪審團」,絕對有失其精確含義。
準確而言,陪審團是與檢察官、法官平起平坐,執掌起訴權和裁決權的「人民檢察院」兼「人民法院」,並非「陪著法官審判」的陪襯或擺設。英文「Jury」的正確漢譯顯然應當是「裁決團」。
近現代陪審制度成型於英國。從歷史角度看,這一制度的出現,主要是出於民眾對抗王權專制的政治需要,而非單純司法審判的考慮。
實施憲政法治的關鍵和難點,並不在於以如掾巨筆立憲修憲,並不在於挾雷霆之威頒布法律法規,而在於能否有一個秉公執法、廉潔獨立、程序公正、具有權威的司法機構。否則,再好憲法和法律,也只是金玉其外,敗絮其中。
陪審團制度在維護司法民主和司法公正,保障司法獨立和司法權威,遏制司法腐敗和貪贓枉法,提高公民素質和普及法治精神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和價值。
首先,陪審團制度有利於司法民主和司法公正。
民主政治不是執政者的胸襟氣度或思想作風,而是一種政治制度,其精髓是權力的分立與制衡。
陪審團制度的實質和特點,即是分權制衡,民主參與,監督審判,遏制腐敗,不惜把法官像盜賊一般提防戒備,不顧成本昂貴,勞民傷財,效率低下,爭議百出,堅持讓普通民眾與專業法官平起平坐,分享權力。
法國著名學者托克維爾指出:
「實行陪審制度就可把人民本身,或至少把一部分公民提到法官的地位,這實際上就是把陪審制度,把領導社會的權力置於人民或一部分公民之手。」
他還強調:「將陪審團僅僅看成是一種司法機構,乃是看待事物的相當狹隘的觀點,因為它雖然對訴訟的結局產生巨大的影響,但它對社會命運本身卻產生大得多的影響。陪審團因而首先是一種政治制度,而且應當始終從這種觀點對它作出評價。」
陪審團審判是民主政治的體現和象徵。它使普通民眾憑藉隨機抽籤,而不是財富、聲望或選票,就可以直接參与日常性公眾事務,真正體驗「當家做主」、「大權在握」、「法官輪流做、明天到我家」的滋味,使英美政治制度中「最缺乏民主」的司法領域,反而成為「最民主」的政府部門。
陪審員從涉案當事人所在地區選出,能夠較好地反映社會流行的價值觀念和法治觀念,正確理解案件事實的本來面貌,因而對案件是非曲直的裁決比較容易被民眾接受,具有比職業法官更令人信服的社會公信力。
此外,在多黨制的憲政民主體制中,陪審團制度也是防止濫用司法權力、避免惡性黨爭的安全閥。
在「水門事件」和「拉鏈門」案中,儘管獨立檢察官身處敵對黨派陣營,心存黨同伐異之念,但是無權正式立案調查和起訴總統。只有當聯邦大陪審團做出起訴的裁決之後,獨立檢察官才能在「順從民意」的旗號下,窮追不捨,大動干戈,啟動司法調查程序。
陪審團制度中的民主參與性,乃是美國訴訟制度最具誘惑之處,體現了美國法治的草根性和民主性。司法民主的根本目的是維護司法公正,防止司法部門和官員獨斷專權,黑箱作業,貪贓枉法,以權謀私,任意侵犯民眾權益。以上弊端,與民主制度的缺失以及權力結構的失衡密切相關。
如果制度上缺乏權力制衡和制約,體制上沒有民主選舉和新聞監督,聽任政府行政、立法和司法機關專橫跋扈,權力無限,將導致司法不公和司法腐敗現象愈演愈烈,最終可能危及政府統治的合法性。
其次,陪審團制度是司法獨立的制度保障。
如果無論在人事上還是在財政上,司法部門及其官員與其它政府部門均存在相互依賴、相互依存、一損俱損、一榮俱榮的複雜關係,那麼就很難談得上依法獨立審案。
法官不是不能依法審案,而是依法審案可能遭到報復,丟掉飯碗。在缺乏行之有效的制度保障的條件下,法官如何獨立辦案?法官又憑什麼獨立辦案?
相比之下,陪審團隨機成立,隨機解散,與官僚體制毫無瓜葛。陪審員對判決的結果不負任何個人責任,沒有宦海沉浮、人情世故和社會輿論的壓力。判決一旦做出,陪審員走出法院大門,不再具有任何法律職能,也不得服務於隨後的審判程序,悄然消失在茫茫人海之中。
這種制度能夠比較有效地維護司法獨立和司法公正,衝破司法系統的「關係網路」,防止其它權力部門對司法權的影響和干擾,減少對法官個人素質的過分依賴,避免利害關係人施加壓力和打擊報復,緩和被判有罪者與司法機關的對立情緒,減輕法官審案的政治風險和社會壓力,減弱民意和輿論的報怨和譴責。
從某種意義上說,陪審團是法院的避雷針和法官的護身盾。
司法裁決涉及公民的生命和財產,在很多大案要案中,案情錯綜複雜,事實波譎雲詭,證據爭議百出,法官永遠都會面對摸稜兩可、難以確定、撲朔迷離、後患無窮的事實認定難題。
1992年羅德尼·金被毆案、1995年辛普森涉嫌殺妻案、2014年密蘇里州白人警察槍殺18歲黑人布朗(Michael Brown)等大案爭議極大。陪審團判決公布後,其中兩案引發黑人暴民燒殺搶劫,造成震撼全球的種族暴亂。
如果改由職業法官獨立審案,一槌定音,無論這類大案判決結果如何,法官都將落得引火燒身、千唾萬罵、身敗名裂、遺臭萬年的下場,被迫永久退出審判舞台,甚至可能遭到報復和人身傷害。
陪審團不計「個人毀譽」,承擔了司法過程中最令人頭疼的任務,即在疑難大案要案中裁決被告是否有罪,使法官超凡脫俗,揚長避短,擺脫複雜紛繁的事實難題,集中精力處理自己擅長的法律問題。
陪審團雖然分割了法官的審判權,但是減輕了法官的審案壓力,減少了法官捲入司法腐敗的機會,卓有成效地維護了法官位尊權重、廉潔奉公的「護法神」形像,甚至間接地保護了法官的人身安全。
在美國社會,幾乎沒有人敢威脅法官。不僅因為實施威脅的人會受到法律嚴懲,而且人人皆知,威脅了也沒有用,沒有任何可能改變裁決結果。
更重要的是,在美國的基層法院,執掌案情事實裁決大權的是匿名陪審團,你究竟去威脅誰?
即使對判決極度不滿,敗訴方通常只是舉行遊行示威,打砸搶的暴民只是漫無目標地燒殺搶劫,通常不會把攻擊的目標對準法官和法院。
托克維爾精彩地評論道:
「表面上看來似乎限制了司法權的陪審制度,實際上卻在加強司法權的力量;而且,其他任何國家的法官,都沒有人民分享法官權力的國家的法官強大有力。」
再次,陪審團制度是遏制司法腐敗的防護堤壩。
陪審團一般在案發地區隨機選出,而且就某一特定案件而選出,使案件的利害關係人來不及而且很難引誘和賄賂陪審員。既使當事人神通廣大,鋌而走險,但陪審團由12至23人組成,身份不同,背景各異,致使賄賂成本極高,難度甚大,稍有不慎,很可能弄巧成拙,惹禍上身。
依美國法律,行賄陪審團是侵犯公民憲法權利的聯邦重罪,最高刑罰高達有期徒刑15年。違法亂紀者一旦露出蛛絲馬跡,聯邦調查局立刻打上門來,震懾極大。
在重大的刑事和民事案件的審理中,法官可以依法將陪審團「與世隔絕」,使其免遭外界干擾。被隔離的陪審員通常住在指定的旅店,並有警衛看守,未經法官許可,陪審員不得擅自離開住處。同時,陪審員必須遵守相應的法律法規,違法者將遭到重刑制裁。
總之,諸多制度性的困難和障礙,致使潛在的違法亂紀者望而卻步,知難而退。久而久之,連美國黑手黨都意識到,如果想打贏官司,逃脫懲罰,與其在陪審團身上動歪腦筋,還不如請個著名律師出庭辯護更實惠。
從制約法官權力角度看,陪審團參與司法,監督審判,「架空」了法官的權力,同時減少了法官濫用權力、貪贓枉法的「良機」,起到了保護法官「政治生命」和從制度上遏制司法腐敗的作用。
說起來,美國的聯邦法官既是非民選,又是終身制,但是「腐敗分子」極為罕見。對此「反常」現象,很多人百思不得其解。細究其因,陪審團制度的制衡和「保護」作用不可低估。
最後,陪審團制度是一所常設的免費民主學校。
陪審團在提高公民素質、塑造「國民性格」、培養法治觀念等方面影響深遠。想當年,魯迅棄醫從文,以筆為槍,孤獨吶喊,試圖以文學喚醒麻木愚昧的芸芸眾生,改造中國人的「國民性格」。問題在於,文學作品有這麼大的作用嗎?
在美國社會,由於司法權不再被職業法官壟斷,每年都有數以百萬計的各行各業人士擔任陪審員,親曆法院審判和司法程序,這是普通百姓和「憤青小資」學習法律知識,認識了解社會,領悟法治精神,培養「國民性格」的良好途徑。
托克維爾對陪審團制度情有獨鍾,讚不絕口。他認為,這種制度教導所有人尊重判決的事實,養成權利的觀念。它教導人們要做事公道,每個人在陪審鄰人的時候,總會想到將來也會輪到鄰人陪審自己。它教導每個人要對自己的行為負責,因為每個人都可能決定別人的命運,而別人也可能決定自己的命運。
托克維爾在《論美國的民主》中指出:
「陪審制度,特別是民事陪審制度,能使法官的一部分思維習慣進入所有公民的頭腦。而這種思維習慣,正是人民為使自己自由而要養成的習慣。」
「陪審制度對於判決的形成和人的知識的提高有重大貢獻。我認為,這正是它的最大好處。應當把陪審團看成是一所常設的免費學校,每個陪審員在這裡運用自己的權利,經常同上層階級的最有教養和最有知識的人士接觸,學習運用法律的技術,並依靠律師的幫助、法官的指點、甚至涉案雙方的激烈責問,而使自己精通了法律。我認為,美國人的政治常識和實踐知識,主要是在長期運用民事陪審制度當中獲得的。」
美國著名律師克拉倫斯?丹諾描述說:
「在法官面前,一場訴訟案充滿著靈活、趣味和機智。方圓幾英里的人都來聆聽辯論,他們很關心官司的來龍去脈,也都有自己的判斷。鄰里之間、教會之間甚至地區之間,都像打仗一樣分成兩派。
訴訟通常是在鎮政府大廳里舉行,遠近的許多居民都來旁聽,訴訟就像瓦爾特司筆下的中世紀騎士在馬上比武一樣,雙方拚命尋找敵方鎧甲上最薄弱的部位,然後伺機全力出動,把對方打下馬來,打得頭破血流。」
陪審團制度同樣影響美國社會的權勢階層,成為精英政治和草根民主的結合點。美國政客多為律師出身,人人能言善辯,個個口若懸河,演講大師層出不窮,經典演說不絕於耳。
能言善辯是律師的基本功。在法庭上,律師的辯護必須法理細緻綿密,邏輯天衣無縫,語調鏗鏘有力,言辭蕩氣迴腸,才能說服陪審團,贏得官司勝利。
陪審員皆為法律外行,平均知識水準不高,所以,律師在法庭上慷慨陳詞,法官向陪審員解釋法律規則,必須通俗易懂,平鋪直敘,淺白生動。
同樣,在政治舞台上,民選官員為了爭取選票,必須以平淺通俗的話語與選民平等溝通,絕對不能自命不凡,艱澀深奧,枯燥說教。相形之下,精英人士往往喜歡居高臨下,引經據典,故弄玄虛,貌似博大精深,滿腹經綸,實為裝腔作勢,自欺欺人。
陪審團制度的優越性不勝枚舉,但是弊端也表現得淋漓盡致。
在一些有爭議性的大案要案中,陪審團常常罔顧法律,意氣用事,斷案往往帶有相當明顯的種族、階層或地域色彩,傾向於放縱犯罪嫌犯,致使司法審判偏離了公平正義的目標。
最令人困惑之處在於,由未經專業法律訓練、平均知識水準不高、憑藉抽籤執掌大權的一幫門外漢指手劃腳,越俎代庖,對當事人是否構成刑事犯罪或民事侵權作出事實認定判決,與現代法律複雜化、專業化、精密化的趨勢大相徑庭。
那麼,這種制度的合理性究竟何在?
相信普通民眾對事實問題的判斷並不依賴專業法律訓練,正是陪審團制度賴以存在的基本前提!
事實證明,一個案件能否得到公正裁決,至關重要的是廉潔獨立的司法機構,是公正民主的司法程序,是普通百姓的基本理性和正直良心,而不是司法官員高深莫測、高不可攀的法律素養。
正是這種價值理念,使陪審團審判在美國長盛不衰。在此法治傳統背景下,陪審團制度的合理性不容置疑。
美國的陪審團制度與法治傳統和社會文化密切相關。中國專制文化傳統迷信精英權威,輕蔑草民百姓,宣揚上智下愚,信奉青天斷案,普通民眾一時很難改變觀念,從內心深處接受陪審團審判,尊重和服從陪審團的最終裁決。
一聽說法官是博學多才的法律博士,頓覺公平正義有望;一聽說陪審員是引車賣漿的平頭百姓,立馬唉聲嘆氣。
其實,如果缺乏民主制度監督,如果賦予法官不受制約的權力,學富五車的法律精英不但照樣貪贓枉法,荒唐裁決,而且貪腐本領超群絕倫,違法亂紀為禍極烈。
如果陪審團在司法審判中缺乏實用功能和價值,那麼其民主性和公正性將淪為虛無縹緲的空中樓閣。1977年,美國訴訟律師協會對全美6,544名法官進行了一次民意測驗。其中有3,466人反饋了問卷。
出乎意料的是,大約90%的法官贊成保留陪審團制度。測驗的結果,相當於以權威的方式,承認了陪審團在司法審判中的實用功能和價值。
美國學者的研究表明,解釋和適用法律固然需要專業法律訓練,但是認定事實則更多地依賴於生活經驗和普通常識。在此問題上,由普通公民組成的陪審團擁有得天獨厚的優勢。
陪審員的人生經歷和社會經驗各具特色,各有千秋。他們集思廣益,取長補短,消除歧見,達成共識,以「集體智慧」彌補法官的缺陷和不足,減少法官出現疏忽遺漏的可能,更加準確地認定事實。
在辛普森案中,證人出庭126人次,呈庭證據1,115件,法庭審判記錄長達5萬餘頁,冗長沉悶,錯綜複雜,撲朔迷離,如果改由法官孤家寡人,獨斷判定,沒有理由斷言,職業法官會比陪審團更為英明睿智。
無庸置疑,就像職業法官可能會鬼迷心竅、荒唐斷案一樣,陪審團同樣會心存偏見,荒誕不經,無視法律,做出一些令人難以置信的荒謬判決。
但是,在美國司法制度中,陪審團審理的案件佔全部案件的比例很低,對於適用法律明顯有誤的陪審團荒謬判決,可以通過法官指示裁決、特別裁決或上訴的方式予以糾正。
陪審團審案與法律日趨複雜基本無關,它關注的重點永遠只是事實問題。
在民事侵權、司法解釋和經濟案例中,當涉及專利法、反壟斷法、選舉法、國際貿易法等深奧的法律問題而非事實問題時,陪審團退避三舍,改由法官獨立審案。
聘請各個學科領域中的高級專家、教授學者出任陪審員,能否解決陪審團缺乏專業訓練、平均知識水準不高的毛病嗎?
問題在於,所謂高智商、高學歷的專家型知識分子,其道德情操、價值觀念、常識水準和事實認定能力,就一定強過普通百姓嗎?未必如此!
在分工精細的現代學術環境中,專家學者大多是「學術獃子」或「知識殘廢」,僅擅長查閱專題索引、閱讀學術文獻、拼湊論文專著、表達空洞觀念、搏擊茶杯風暴,離開了家門半步就找不到北,脫離社會,孤芳自賞,夸夸其談。在價值觀念方面,要麼時髦超前,比如李銀河老師;要麼返祖滯後,比如辜鴻銘大師。
更要命的是,在此階層中,人人皆有治國平天下的宏圖偉略,個個都是自命不凡的曠世逸才。即使聘請這幫大爺當首席大法官,人家可能都嫌屈才了,更別說當什麼陪審員了。
由於搜索引擎和網路百科的廣泛使用,人類知識的傳播正在經歷一個革命性的大眾化過程。與普通人相比,多數專家學者即使在自己的研究領域之內,其實也並無特別過人之處,甚至經常有缺乏常識和邏輯不通之處,這一特點在人文和社會科學領域中更加突出。
專家學者也是凡夫俗子,同樣會有常人皆有的偏見和特殊的行業利益,不可能超塵拔俗,客觀中立。比如,聘請醫學專家擔任醫療糾紛案的陪審員,他們能否保持客觀中立的立場,就大可令人懷疑。
在美國司法制度中,專家學者一般僅以「專家證人」的身份出庭做證,回答控辯雙方律師的當庭質詢,向陪審團和法庭提供僅供參考的專業意見。
對陪審團制度的另一指責,是耗資巨大,勞民傷財,成本昂貴,缺乏效率。
挑選陪審員的程序和規則繁瑣冗長,在一些重大案件中,挑選過程常常歷時數周之久。為了使陪審團「與世隔絕」,安全保衛、旅館食宿等方面的開銷亦相當驚人。庭審時,律師向12位法律外行解釋案情和證據,顯然比應對精通法律的職業法官遠為費時費力,致使審判曠日持久。
陪審員參審可能耽誤其本職工作(擔任陪審員期間,絕大多數僱主照發工資),造成經濟損失(主要對「個體戶」而言),而且法院還要給陪審員支付少量旅差補貼(一般每天25-30美元)。
最終裁決時,如果陪審團不能達成一致意見,導致案件懸而未決,則需要組成新的陪審團重新審判,拖延了訴訟進程,增加了司法成本,造成了案件嚴重積壓。
一些專家學者認為,這種成本昂貴的審判制度,對於法治建設初出茅廬的發展中國家而言,只是天方夜譚和海市蜃樓。
信不信由你,「陪審團制度成本昂貴」之說,在相當程度上是道聽途說和誇大其辭。
據美國學者統計,陪審團審判的案件,其訴訟成本(費用和時間)比普通案件增加了大約40%左右。
但是,在美國司法制度中,在進入聯邦法院審判程序的案件之中,約有90%以檢辯交易的形式收場,陪審團參加審判的案件,在1988年僅佔全部案件的10.4%;其中因陪審團意見不統一造成的「懸而未決」案件,僅占陪審團案件的2.5%。
換言之,美國法院採用陪審團審判制度,僅使大約10%案件的訴訟成本增加了40-45%左右,並非人們想像得那般昂貴不堪,難以承受。
當陪審團做出有罪判決後,被告有權上訴(比如米蘭達案);當陪審團做出無罪判決後,原告無權上訴(比如辛普森案)。陪審團制度導致案件上訴率急劇降低,減少了原告逐級喊冤、案件層層上訴、官司久拖不決的現象,避免了司法資源的巨大浪費。
退而言之,陪審團制度雖然增加了司法成本,但如果與促進司法公正可能帶來的社會效益相比較,則相當於一本萬利。
英國哲人培根指出:「一次不公的司法判斷比多次不平的舉動為禍猶烈。因為不平的舉動不過弄髒了水流,而不公的司法判斷則把水源敗壞了。」
如果單純從制度成本角度看,美國的陪審團制度和總統選舉制度,確實耗資驚人,勞民傷財,效率低下,弊端叢生。2004年美國大選,兩黨的候選人至少揮霍了10億美元的民脂民膏。
但是如果換個角度思考,破費了10億甚至100億美元,使國家最高權力得以程序性和制度化交替,使政局動蕩和社會動亂得以避免,簡直就是天底之下最合算的一樁買賣!
頗具諷刺的是,儘管陪審團被視為美國公民的重要民主權利,可是由於普通百姓忙於柴米油鹽,放棄這項政治權利的人越來越多。如今在美國,充當陪審員已經成為強制性的公民義務,除非有充足理由,任何公民不得拒絕出任,否則將可能入獄。
在非強制性的的公民選舉權領域,美國總統大選的投票率僅在60%上下,國會中期選舉的投票率僅在30%上下。既使參加投票,很多選民常常稀里糊塗,顛三倒四,一腦門子漿糊。丘吉爾有句名言:「對民主的最好反駁,就是和普通選民聊上五分鐘。」
諸如此類的尷尬現象,從某種角度而言,其實恰恰說明美國政治制度比較成熟,官員濫用職權和司法腐敗現象不甚嚴重,普通百姓對誰當總統和參與司法審判並不熱衷。相比之下,台灣「總統大選」的投票率和普通民眾的「政治激情」,遠遠高於美國這個世界「民主師爺」。
當今之世,沒有任何一種司法審判制度完美無缺,絕對合理。美國的陪審團制度設立以來,有褒有貶,愛恨交加,但在司法實踐中,仍然不失為一種較為公正的制度,可供參考和借鑒。
只有通過博採眾長的借鑒學習,只有通過法治文化的浸染熏陶,只有通過廣大民眾的民主參與,只有通過興利除弊的司法改革,只有通過持之以恆的制度建設,才能逐漸實現憲政民主和司法公正的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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