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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5年前,我國軍銜的制定:原來最高級別長官是這樣稱呼

新中國成立不久,我軍幹部等級制度的建立就提到議事日程上來。

1950年9月,朱德總司令在軍委總幹部管理部全體會議上提出:「部隊三等九級的等級制必須建立,盡量爭取在明年的服裝上把階級標明出來。」

同年11月,總幹部管理部召開全軍第一次幹部工作會議,重點討論了幹部的評級問題。1951年2月15日,中央人民政府人民革命軍事委員會發布《關於幹部評級工作的指示》,規定凡人民解放軍所屬陸、海、空軍各兵種,所有部隊、機關、學校,全體幹部均進行評定。

凡任職三年的班長,及具有五年軍齡之警衛員、通訊員、電話員、偵察員、衛生員、駕駛員、老戰士等均可參加評級。並確定全軍幹部的評級工作於當年完成。

後因中共中央提出整黨任務,為了使評級工作在思想、組織上作充分的準備,中央軍委又決定1951年進行試評,取得經驗,1952年結合整党進行。

經部分軍區試評後,1952年4月根據總幹部部指示,全軍幹部評級工作全面展開,並於當年基本結束,正式建立了我軍幹部的等級制度。1952年我軍評定的幹部級別,從軍委主席到副排級共計9等21級:軍委主席、副主席、總司令級;大軍區司令員、政委級,軍委委員級;正兵團級,副兵團級,准兵團級;正軍級,副軍級,准軍級;正師級,副師級,准師級;正團級,副團級,准團級;正營級,副營級;正連級,副連級;正排級,副排級。

建國後我軍第一次評定的幹部級別與現在幹部級別不同的是:第一,大軍區級高于軍委委員級。當時的軍委委員有20多人,而大軍區司令員、政委則不到10人(有些是司令員兼政委),所有的大軍區司令員和政委都是軍委委員。第二,軍以上為兵團,與當時部隊實際編製相同,野戰部隊為野戰軍(與大軍區同級)、兵團、軍、師;軍區為一級軍區(大軍區)、二級軍區(兵團級)、三級軍區(軍級)、軍分區(師級)。第三,兵團、軍、師、團均有「准級」。各級正職為「正級」,副職為「副級」,參謀長、政治部主任為「准級」。第四,最低一級為副排級。此外,有些兼有地方職務的幹部亦有國家行政幹部級別,如趙爾陸上將、陳明仁上將均為行政5級,萬毅中將行政4級。

此後,這一等級體系除了個別級別稍有調整,基本上沒有太大變化。1955年1月全軍軍官實行薪金制時,幹部等級取消了軍委委員級,從軍委主席至副排級共20級。1960年,軍委主席、副主席級改為元帥級,其他級別不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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