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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規劃稅法系列之六:何時放棄綠卡才能避免IRS的追索?退步抽身須趕早

問一:永久居民持綠卡已滿八年,八年間偶爾進出美國,卻從未在美居住,也並未報稅。現已申報I-407,是不是過去8年的稅不補報就無法脫身?

答一:在過去的15年間持有綠卡8年之久的永久居民,又叫長期居民。凡2008年6月17日以後放棄綠卡的長期居民不僅要向IRS補報至少過去五年的稅,而且只能在全額交納退出稅之後方能完全取消永久居民的身份。

退出稅,即美國綠卡放棄稅。IRC 877A規定,退出稅的徵收以長期居民全球收入的市值為稅基,假定退出稅的納稅人在放棄身份的前一天將其全球資產全部依市場價值出售,獲得的收益計入放棄身份當年的收益;蒙受的損失計入放棄身份當年的損失。納稅人對高於60萬美元的資本利得交稅。此處的60萬美元是2008年立法當年的稅前抵扣額,每年適用的稅前抵扣額按通脹指數調整,2017年的稅前抵扣額經調整後是69.9萬美元,2018年的稅前抵扣額經調整後是71.3萬美元。

由於退出稅的稅基是假定的純收益,顯然與實際處置資產時所得純收益不同,所以稅基事後可以重新調整,但稅基調整不改變退出當年的稅前抵扣額標準。納稅人可以選擇對某項資產推遲交納稅金,即退出永久居民身份當年只是報稅但暫不納稅,等到實際處置資產時(或很不幸,等到退出稅納稅人去世時)再納稅,但是要獲得延遲交稅的批准,納稅人需要提供一個美國居民(公民或綠卡)聯繫人和足夠的經濟擔保,並要交納延遲交稅期間所有的利息。

問二:想退綠卡,怎樣才算完全退出?

答二:既然去意已決,就不要等八年,而是提前退綠卡。退綠卡時,向USCIS或在出境時提交I-407,同時向IRS提交放棄綠卡信息表(Form 8854)。如果已經遷居中國、因種種不便,暫無法提交I-407和Form 8854,那麼也要根據中美稅收協定的破除僵局法則提交Form 8833,選擇只作為中國公民向中國政府交稅。作出選擇後,雖然每年仍然要向IRS報稅,但這時申報的是非美國居民的稅(1040NR或1040NR-EZ),交的只是來源於美國收入的稅,不再就全球收入交稅。同樣重要的是,作為非居民報稅期間的綠卡身份不計入上述長期居民的8年。

尤其是,凈身價偏高的永久居民,抽身須趕早。因為符合以下任一條的長期居民,即使年年依法報稅,仍然要依上面的規定交納退出稅。第一、在放棄綠卡前五年的平均年納稅額在一定金額以上。該金額也依每年通脹指數調整,2017年的金額門檻是16.2萬美元,2018年的金額門檻是16.5萬美元)。或者,第二、放棄綠卡當日、納稅人的凈身價在2百萬美元以上(包括2百萬美元)。

退出稅全額繳納完畢之前,長期居民每年仍然要向IRS報稅。

問三:綠卡放棄以何時為準?

答三:只要是美國永久居民,不管實際上住在哪個國度,都要向IRS報稅、納稅。除了美國收入要報稅,中國的存款也要向IRS報稅(FinCEN114)。僅僅離開美國、長期不歸,不足以 放棄綠卡。綠卡放棄以何時為準?退出稅納稅義務完成後,綠卡才算完全放棄。公民和永久居民向IRS通知放棄綠卡並提交納稅信息(Form 8854)時,納稅人要向IRS保證在放棄身份前的五年間履行了所有的聯邦納稅義務。如果納稅人沒有報稅呢?如果在放棄身份的前五年,納稅人有任何一年沒有履行納稅義務,那麼即使納稅人放棄身份前五年的平均納稅金額沒有達到門檻金額(例如2018年的16.5萬美元),即使納稅人凈身價沒有2百萬美元,也仍然需要交納退出稅。退出稅納稅義務完成後,綠卡才算完全放棄。

問四:養老金、信託等資產如何交納退出稅?

答四:遞延報酬、指定的遞延稅項以及贈與人放棄控制權的信託的利息都不適用市值稅,而是適用特別的原則。通常,遞延報酬視為放棄身份的前一天獲得的報酬,除非遞延報酬支付同時預提了30%的稅。指定的遞延稅項包括IRA、529帳戶、教育儲蓄賬戶以及健康儲蓄賬戶;這些項目的納稅基礎通常假定項目的全部利益在放棄身份的前一天都分配給受益人。贈與人控制的信託適用市值稅原則,但是贈與人沒有保留控制權的信託的收入可以要求信託管理人在分配利息時預提30%的稅,分配的資產視為按照公平市場價值賣給前永久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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