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稽查支隊對食品保質期標示不符合規定行為發出指導意見

株洲市食品藥品監管局近日接到一起投訴舉報,所訴產品為醴陵某食品廠生產的蛋糕,其保質期標示為「保質期:一、四季30天,二、三季20天。」

普通消費者在選購食品時一般會注意生產日期和保質期,並以生產日期和保質期作為是否適宜食用依據,但往往不會注意保質期規定的貯存條件,對保質期應如何標示更不了解。實際上保質期不是識別食物等產品是否變質的唯一標準,可能由於存放方式,環境等變化造成食物過早變質。忽視貯存條件可能會存在食用風險。

根據《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預包裝食品標籤通則》(GB7718-2011)2.5 保質期的規定「預包裝食品在標籤指明的貯存條件下,保持品質的期限。此期限內,產品完全適於銷售,並保持標籤中不必說明或已經說明的特有品質。」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預包裝食品標籤通則》(GB7718-2011)附錄C中C.5對貯存條件的標示有明確規定:貯存條件可以標示「貯存條件」、「貯藏條件」、「貯藏方法」等標題,或不標示標題。

貯存條件可以有如下標示形式:

常溫(或冷凍,或冷藏,或避光,或陰涼乾燥處)保存;

×× - ×× ℃保存;

請置於陰涼乾燥處;

常溫保存,開封后需冷藏;

溫度:≤××℃,濕度:≤×× %。

上述投訴舉報的蛋糕的保質期標示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預包裝食品標籤通則》(GB7718-2011)的規定。

隨後,市局稽查執法人員對市場開展走訪調查,發現醴陵市生產的類似蛋糕類食品以季節標示保質期為普遍現象,隨即對醴陵市監管部門下達情況通報函,要求醴陵市對相關情況進行行業整頓,責令其就標籤標示進行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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