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有一套共有住房,離婚時如何處理
這是我們的第84期音頻
兩口子離婚,共同財產通常是各拿50%。對於現金財產倒是好辦,但要是分起房子這種不動產來,可能會遇到一些令人困擾的問題。
本期案例
高某和羅某是多年夫妻,名下有一套共同所有的房屋,包含帶陽台的主卧一間,次卧一間,以及廚、衛、客廳各一間。
在共同生活了二十多年後,兩人感情漸漸淡薄,經常為瑣事爭吵。
2010年7月,高某從他們夫妻共同所有的住房中搬出,在外面租房子居住,兩人從此分居。
高某提出離婚而羅某不願意離,高某在2010年和2011年先後兩次到法院起訴要求離婚,都被法院駁回。
2012年5月,雙方關係仍然不見好轉,法院認定雙方感情已經破裂,這婚是離定了。
接下來,在進行共同財產分割時,遇到了一個棘手的問題,雙方都想要這唯一一套共同所有的房屋,無法達成一致意見。
那這套房子該如何處理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如果夫妻名下只有一套住房,離婚時,司法實踐中常見的做法是,判決房屋歸其中一方所有,拿到房子的這一方,按照房屋的價值支付50%的價款給另一方作為補償。
那麼通常會判給哪一方呢?這首先要看雙方的意願,如果能達成一致意見,那就按該意見來執行。
如果達不成一致意見,那麼通常會根據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把房屋判給女方居住,女方向男方支付補償。但這隻適用於一方有能力折價補償的情形。
在前面的案例中,雙方的經濟條件都不是特別好,都沒有能力向另一方支付折價款。
因此,法院採取的做法是,判決房屋由雙方按份共有,雙方離婚後仍各自享有50%的房屋份額。
為了保障雙方的基本居住權利,判令主卧由羅某居住使用,次卧由高某居住使用,廚房、客廳、衛生間由雙方共同使用。
同時,為避免雙方在共同居住使用房屋期間發生矛盾,法院敦促雙方不妨礙對方居住使用相應的居室,並在合理限度內、以合理方式使用廚房、客廳及衛生間等共用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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