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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你如何追討丈夫贈與情人的財產!

大偉與小圓原本是一對恩愛夫妻,兩人經人介紹認識,1996年登記結婚,婚後育有一子一女,生活一直甜甜蜜蜜。

2000年開始,夫妻倆決定經商,為兩個孩子創造更豐富的物質條件。兩人共同創辦了一家外貿公司。大偉包攬了公司經營的大小事務,小圓一直勤勤懇懇地在家裡照顧兩個孩子,從不過問公司的經營情況,家裡和公司的一切「財政大權"都掌握在丈夫手中。

公司成立沒幾年,由於市場利好,產品適銷對路,生意逐漸走上軌道,越做越紅火。

然而,生意上了正軌,丈夫大偉的心思卻開始不安分。

從2008年開始,大偉就常常以公司事務繁忙為借口不回家,在外過夜。兩人常常因為男方不關心家庭而發生矛盾,一來二去,大偉更不願意回家,4月份索性從家中搬出去居住。

2010年5月,丈夫手機里的一條曖昧簡訊令小圓意識到,丈夫在外面有了情人。她乾脆向丈夫攤牌,質問丈夫是不是已經背叛了自己。面對多年來一直任勞任怨為家裡付出的槽糠之妻,大偉悔不當初,他承認自己一時糊塗,跟生意上的夥伴小雪發生了婚外情。

儘管丈夫背叛了自己的感情,但念及夫妻多年的情分,想到兩人一起吃過苦,一起創過業,還共同撫養了兩個孩子,小圓還是大度地原諒了丈夫。

面對著善解人意、寬客體貼的妻子,大偉再也不忍心欺瞞,告訴了妻子一個更令她心寒的真相,在大偉與小雪交往期間,小雪經常以各種理由向大偉索要財物。大偉禁不住小雪的軟磨硬泡,為小雪購置了車子和房子,並過戶到了小雪名下。在二人交往的兩年內,加起來高達上千萬!

聽到這個消息,小圓如同置身冰窖。兩人辛辛苦苦創業,好不容易攢了一些積蓄,卻讓第三者分走了近千萬!小圓忍不下這口氣,和丈夫多次找到小雪,要求她返還丈夫「贈與」的財產。而小雪的態度更是惹惱了夫妻倆,她不僅不承認自己是這段婚姻的第三者,稱自己與大偉交往時不知道對方已婚,而且稱自己名下的車子和房子都是自己出資購買的,與大偉沒有半點關係。

面對第三者的"翻臉不認人」,夫妻倆別無他法,只能一紙訴狀,將小雪告上了法庭。

法庭審理當天,大偉出具了自己出資為小雪購買房產和車子的單據,面對鐵一般的事實,小雪再也無法否認上述事實。

法院經審理認為,大偉未經小圓同意,私自處理夫妻二人的共同財產,贈與第三者,數額較大,嚴重侵犯了妻子小圓的財產權益,判決小雪返還大偉為其支付的購房款和購車款。

客戶需求點分析

小圓夫妻雙方在財富掌控權上差別極大,大偉掌握了「家庭財政大權」,小圓只是全職太太不管錢,這點充分被小雪利用和欺騙。動輒幾百萬、上千萬的資產被贈與小雪的行為,嚴重損害了夫妻共同財產權。

儘管最終小圓拿回了屬於自己的財產,但漫長而艱難的訴訟過程令夫妻兩人筋疲力盡,感情也大受傷害,比起損失的時間和感情,拿回來的財產似乎也顯得不那麼重要了。

小圓夫婦的故事,還在當下很多家庭中上演著。如不提前做好風險籌劃和防範,婚外情的代價不僅僅是夫妻感情的破裂、家庭的破碎,更有可能帶來家庭財產的巨額損失。

如果愛人真的贈與情人巨額財產,請認真閱讀以下內容,銘記在心!

首先,即便發生了婚內一方向情人贈送大額財物的行為,受害一方也有權通過訴訟的方式保護自己的合法財產權利,把已經被贈送出去的財物再要回來,但前提是一定要收集好相關證據材料。因為去法院打官司,某種程度上說,就是"打證據」的。

其次,如果證據能夠充分顯示一方確實將財產私下贈送了情人,該行為就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所說的轉移財產行為,那麼,作為受害配偶可以在離婚時主張多分配夫妻共同財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七條規定: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再次,如果發現配偶轉移財產給情人,由於種種原因,受害方配偶並不願意離婚的,還可以起訴要求婚內分割財產,在不離婚的情況下依法保護自己的婚姻財產,我國《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四條規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請求分割共同財產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除外(一)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行為的。

最後,小編想說,經營感情就如窩在手心的沙,抓得越緊,流失的可能就越高,不抓又隨風而散,而最後都消失在天空,只剩下記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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