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國第一刀,能上訴嗎?
低端喵的碎碎念
今天講的是49年建國以後第一宗反腐敗大案,內容主要來自這本書的記載——張建偉《開國第一刀》,1990年出版,很古舊的一本書。這本書記載了劉青山張子善腐敗案的前前後後,有很多關於「三反運動」的史料。
下面這篇文,算是《開國第一刀》的乾貨梳理。
作者 麻瓜
「舊的悠悠死去,新的悠悠出生,不慌不忙,一個跟一個——這是演化。
新的已經來到,舊的還不肯去,新的急了,把舊的擠掉——這是革命。」
1951年仲秋,某省報刊載了聞一多1945年寫的這段話,時人大多不能理解其中的含義。多年以後,人們回顧新中國的這段歷史,才恍惚發覺,這段話正是幾個月後「三反五反」運動的先聲。
置身其中的人們對此沒有絲毫警覺,只能任憑歷史的車輪將其碾為塵土,湮滅成共和國的興盛、榮光和曲折。
所謂「三反」運動,指的是始於1951年末針對國家幹部的「反貪污」、「反浪費」、「反官僚主義」;與之相應的「五反」運動,指的是始於1952年初的針對國內資產階級的「反行賄」、「反偷稅漏稅」、「反偷工減料」、「反盜騙國家財產」、「反盜竊國家經濟情報」。
三反運動中,最著名的事件莫過於1952年2月10日劉青山、張子善的被槍決,他們貪污金額之巨、所在職位之高,皆是新中國以來未有的。後來的人對這個案件評價極高,認為是「殺了兩個人,管了二十年」。
劉青山,男,生於河北省安國縣,時年36歲。1931年入黨,新中國成立後任中共天津專區(註:非現在的直轄市天津,當時隸屬於河北省,1973年部分轄區歸入天津市)地委書記,1952年調任石家莊市委第一副書記。
劉青山
張子善,男,河北深縣人,時年38歲。1933年入黨,時任天津專區公署專員。
張子善
1951年初,《人民日報》披露了天津地委生產管理處非法倒賣木材一事。張子善的下屬、時任天津地區行署副專員的李克才通過報紙得知此事,驚訝於自己的不知情。他找到張子善,張子善推脫不知;他找到劉青山,劉青山亦推脫不讓他管,生生將此事壓下來。
李克才於是將劉青山、張子善私自動用地方糧款、向銀行騙貸等事當面彙報給河北省政府一位副主席,該副主席置之不理,甚至將此事透露給張子善。1951年7月,李克才請求調動工作,省委亦不同意。
1951年10月,李克才再次舉報劉青山和張子善(此時劉青山已調任石家莊市委副書記)。河北省委組織部部長、省紀檢委副書記薛訊接待了他,並且親自帶領調查組進行調查。調查結果表明,李克才所舉報的內容完全屬實,劉青山、張子善的確貪污、挪用巨大金額。
11月21日至12月1日,河北省委在保定召開第三次黨代會,張子善在會上被捕。在奧地利首都維也納參加世界和平友好理事大會的劉青山也被調回,並很快被捕。
12月4日,劉青山與張子善被開除黨籍,交由河北省人民法院臨時法庭審理,判決書中寫道:
該二犯在資產階級腐朽思想的嚴重侵蝕下,為達到個人揮霍,假借經營機關生產為名,利用職權,狼狽為奸,於1950年春至被捕前先後盜竊國家救災糧、治河專款、幹部家屬救濟糧、地方糧,剋扣民工糧、機場建築款及騙取國家銀行貸款等,總計達171.6272億元(註:舊幣)。
這個數字,創造了新中國成立以來腐敗案件涉案金額之最,而劉青山、張子善兩人的省份,也是當時查出來的最高的職務。1951年12月14日,河北省委根據偵訊結果向中共華北局提出來處理意見:
劉青山、張子善憑藉職權,盜竊國家資財,貪污自肥,為數甚巨,實為國法黨紀所不容。以如此高級幹部知法犯法,欺騙黨,剝削民工血汗,侵吞災民糧款,勾結奸商,非法營利,腐化墮落達於極點。若不嚴加懲處,我黨將無詞以對人民群眾,國法將不能繩他人,對黨損害異常嚴重。因此,我們的一致意見是處以死刑。
華北局隨機向黨中央彙報,同意河北省委的處理意見,但在「死刑」之後加了一個括弧「或緩期二年執行」。當時華北局第一書記為薄一波,他之所以加上這一條,「是考慮到中央決策時可以有迴旋的餘地」。
受到華北局的報告後,黨中央專門開會研究對劉青山、張子善的處理。毛澤東看到報告後沉吟不語。
周恩來問:主席的意見呢?
毛澤東回答:「死刑。」
周恩來問:萬一有人求情呢?
毛澤東回答:「不準。」
經毛澤東批示,《人民日報》將劉青山、張子善案公之於眾。這裡還有一個小插曲。前面已經提到,劉青山被捕之前在維也納出席世界和平友好理事大會,還當選常務理事,《人民日報》曾有報道;如今要發表劉青山被處決的消息,擔心在國際上產生不好的影響,因此建議將「劉青山」改成「劉清山」,讓人以為是兩個人。
毛澤東嚴詞反對:「你這個三點水不能加。我們就是要向國內外廣泛宣布,我們槍斃的這個劉青山,就是參加國際會議的那個劉青山,是不要水分的劉青山。」
不久,最高人民法院的判決書下達。死刑。
果然有人求情,認為他們在戰爭年代出生入死,有過功勞,是否可以不判死刑?
毛澤東回答:「正因為他們兩人的地位高、功勞大、影響大,所以才要下決心處決他們。只有處決他們,才可能挽救二十個、兩百個、兩千個、兩萬個犯有不同程度錯誤的幹部。」(薄一波《若干重大決策與事件的回顧》)
1952年2月9日,時任河北省人民檢察署檢察長孫光瑞來到看守所,向劉青山、張子善傳達了「判處死刑,立即執行」的決定,並宣布四條具體措施:不打腦袋打後心、公費購置棺木、親屬不按反革命家屬對待、子女由國家撫養成人。
孫光瑞詢問還有什麼最後要求。劉青山說:「槍斃我吧,可以教育更多幹部。」
張子善則問了一句:「能上訴嗎?」
1952年2月10日,星期日,農曆正月十五。劉青山、張子善貪污案公審大會在保定市體育場舉行。公審大會後,兩人被押赴保定東關大校場刑場槍決。
關於劉青山張子善案的記敘,最詳細的莫過於作家張建偉的《開國第一刀》,關於這場公審的許多細節,本書都有十分詳盡的描述,在此我也不展開了。對這一案件有興趣的朋友,可以看看這本書,但我必須聲明,這不是一本好讀的書,內容也有不少演繹的成分,但這是我能找到的唯一一本專門寫這件事的書。
獨立地看,這場反腐不失為一件大快人心的好事,但放在整個時代之中、以今天的眼光來看,這件事未必值得稱讚。
我們知道,中華人民共和國直到1954年才有了第一部憲法(在此之前唯一一部法律是《婚姻法》),因此,這場反腐歸根到底只是一場「運動反腐」而不是「法制反腐」,這為之後的冤案頻發釀下了禍根。
缺少制度保障的「嚴懲腐敗」,儘管能夠遏制腐敗,但卻助長了私下的猜忌、詆毀和構陷;反腐並不能很好地促進政治清明,反而成為了打擊政敵、報復對手的手段。
總之,運動反腐從短期來看是很有效的,長遠來講卻破壞了國家的政治秩序,這不利於國家的長遠發展,也非常值得我們引以為戒。
— en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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