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節前後跳槽有年終獎嗎?超一半因此引發爭議,看勞動法怎麼說
年終年終,伴隨著年終到來的除了團圓喜樂的春節,還有讓人萬分期待的年終獎。辛苦打拚一年,終於等到年終獎,你是不是早就計劃好了怎麼花?
年終獎發放往往成為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勞動爭議的「導火索」。因年終獎等各類獎金髮放引發的糾紛呈逐年增長趨勢,此類的爭議點主要有三類:
第一名:用人單位是否發放年終獎。
勞動者離職後索要年終獎,不少用人單位否認存在發放年終獎的事實。此類案件占案件總數的11.7%。
第二名:勞動者是否達到績效考核標準。
勞動者離職後索要年終獎,部分用人單位辯稱勞動者未達到年終獎發放的績效考核標準或績效考核不合格,因此不應發放年終獎。此類案件占案件總數的20.1%。
第三名:勞動者在年終獎發放時已離職,是否失去享受年終獎資格。
勞動者離職後索要年終獎,用人單位往往主張勞動者在獎金髮放時離職,無權享受年終獎。此類案件占案件總數的53.1%。
此類案件涉及獎金名目繁多,性質界定困難。用人單位基於自身需要,設置了紛繁多樣的獎金名稱,並區分不同的成就條件和享受人群。不同名目的獎金,性質界定不明,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陳述不一,爭議較大,導致對獎金性質的認定存在一定困難。
目前,我國法律對年終獎並無強制性的統一規定。除了雙方在勞動合同或薪酬確認單等文件中單獨約定的工資性獎金外,用人單位有權根據本單位的經營狀況、勞動者的工作崗位及績效表現等綜合因素,自主確定年終獎等各類獎金是否發放、發放的條件及發放標準。但在雙方勞動合同或規章制度有明確約定時,應按照約定或規章制度規定執行。
建議,勞動者應儘可能將有關薪酬標準、獎金髮放等事項的口頭約定寫入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還應注意留存年終獎發放的相關證據。
有網友吐槽:要不是為了年終獎,我其實早就想和甲方爸爸翻臉了!
你的年終獎拿到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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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國際交往中心的新機場,面積相當196個足球場,2019年試運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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