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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寶強馬蓉離婚案判決,王寶強證據不足,財產估計最多六四開

2月11日下午,王寶強訴馬蓉離婚案、馬蓉訴王寶強名譽權案,同一天在北京朝陽法院不公開開庭審理,併當庭宣判。

在王寶強訴馬蓉離婚案中,王寶強方當庭出示了馬蓉與宋喆一起租房子的證據,以此證明兩人同居的事實。

但法院認為現有證據只能說明馬蓉與他人存在婚外不正當關係,夫妻感情破裂,但不足以證明馬蓉與宋喆同居。

所以最終判決解除婚姻關係,孩子一人一個,兒子由王寶強撫養,女兒由馬蓉撫養。

所謂的「婚外不正當關係」也就是俗稱的「出軌」,這個屬於道德層面的問題,可以作為判斷夫妻感情破裂、准予離婚的依據。

而長期「同居」,這個就涉及到法律層面的問題了,可能構成「重婚罪」,更重要的是,同居是認定一方有過錯、可以提出賠償或者多分割財產的重要依據。

也就是說這起離婚案主要還是道德層面的事,根據婚姻法的相關規定,法院不支持王寶強提出的精神損害賠償請求,也駁回了馬蓉王寶強訴名譽侵權訟請求。

至於王寶強和馬蓉財產分割問題,將在後續另行處理。

但有律師根據王寶強提供的證據和此次的判決分析,鑒於出軌與同居在法律上是有著巨大的差別,王寶強既沒有捉姦在床,也沒有視頻錄像,要想證明馬蓉與宋喆長期「同居」,基本是不可能的。

而如果證明不了同居關係,只是出軌,一般情況下法院會認為不構成《婚姻法》意義上的過錯,所以在財產分配中不會有傾斜。即使存在適當照顧無過錯方的考慮,也不會傾斜太多,頂多六四分,可能六四分都達不到,最終還是一人一半。

這個判決應當說是個最家常的判法,而且順序也很分明得當,既然沒法一塊過了,就先把容易解決的婚姻關係、兒女撫養問題給你們解決掉,雙方先各自好好開始新生活去。

(圖片來自網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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