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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徐玉玉案看詐騙罪與侵犯公民信息罪

徐玉玉案是指2016年8月21日,高中畢業生徐玉玉因被詐騙電話騙走上大學的費用9900元,傷心欲絕,鬱結於心,最終導致心臟驟停,雖經醫院全力搶救,但仍不幸離世。

2018年2月1日,案件入選「2017年推動法治進程十大案件」。

案件經過

2016年高考,徐玉玉以568分的成績被南京郵電大學錄取。19日下午4點30分左右,她接到了一通陌生電話,對方聲稱有一筆2600元助學金要發放給她。在這通陌生電話之前,徐玉玉曾接到過教育部門發放助學金的通知。「18日,女兒接到了教育部門的電話,讓她辦理了助學金的相關手續,說錢過幾天就能發下來。」徐玉玉的母親李自雲告訴記者,由於前一天接到的教育部門電話是真的,所以當時他們並沒有懷疑這個電話的真偽。

按照對方要求,徐玉玉將準備交學費的9900元打入了騙子提供的賬號……發現被騙後,徐玉玉萬分難過,當晚就和家人去派出所報了案。在回家的路上,徐玉玉突然暈厥,不省人事,雖經醫院全力搶救,但仍沒能挽回她18歲的生命。

徐玉玉案法考鏈接一

罪名詐騙罪:

(一)詐騙的環節:(1)有欺詐的行為;(2)被害人陷入了錯誤的認識;(3)被害人基於錯誤的認識對財產作出了處分;(4)犯罪人財產增加;(5)被害人財產減少。

重點注意第三點:被害人基於錯誤的認識對財產作出了處分。

1.這裡的處分必須是處分財產的所有權或占有權。如果被害人雖然產生了錯誤的認識,但並未對財產的所有權或占有權進行處分,而只是同意將財物給被害人挑選一下、試穿一下、提拿一下,等等,犯罪人趁被害人沒注意取得財物的,定盜竊罪。

2.如果行為人捏造了一個令人恐懼的事實,迫使被害人因害怕被迫交付錢財,同時符合詐騙罪和敲詐勒索罪的成立要件,屬想像競合犯,應當擇一重罪處罰。如果索要的財物數量不大的話,通常以敲詐勒索罪定罪處罰。

(11年)陳某在手機中查到李某丈夫趙某手機號,以李某被綁架為名,發簡訊要求趙某交20萬元「安全費」。由於趙某及時報案,陳某未得逞。(事實四)

事實四成立敲詐勒索罪(未遂)與詐騙罪(未遂)的競合。因為陳某的行為同時符合二罪的犯罪構成,屬於想像競合。陳某對趙某實行威脅,意圖索取財物未果,構成敲詐勒索罪(未遂);陳某隱瞞李某死亡的事實,意圖騙取財物未果,構成詐騙罪(未遂)由於只有一個行為,故從一重罪論處。

(二)三角詐騙的成立要件:第三人(被騙人)必須是對被害人的財產有處分權的人。

(08延)59.丙是乙的妻子。乙上班後,甲前往丙家欺騙丙說:「我是乙的新任秘書,乙上班時好象忘了帶提包,讓我來取。」丙信以為真,甲從丙手中得到提包(價值3300元)後逃走。關於甲的行為,下列哪些選項是錯誤的?(ABC)

A.盜竊罪的直接正犯 B.詐騙罪的間接正犯

C.盜竊罪的間接正犯 D.詐騙罪的直接正犯

徐玉玉案法考鏈接二

罪名: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

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向他人出售或提供公民個人信息,情節嚴重的的,將在履行職責或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出售或提供給他人的,竊取或以其他方法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的,是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

1、行為構成

(1)主體:一般主體,自然人和單位都可以成立此罪。

(2)行為:

1)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向他人出售或提供公民個人信息,情節嚴重;

2)違法國家有關規定,將在履行職責或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出售或提供給他人;此處不需要達到「情節嚴重」的程度。

3)竊取或以其他方法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

公民個人信息包括,姓名,年齡,有效證件號碼,婚姻狀況,工作單位,學歷,履歷,家庭住址,電話號碼等能夠識別公民個人身份或者涉及公民個人隱私的信息、數據資料。

主觀:故意,即明知自己所出售、提供或者非法獲取的是他人的個人信息。

2、罪數對於使用非法獲取的公民個人信息,實施其他犯罪行為,構成數罪的,並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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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一審

2017年7月19日上午,山東省臨沂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被告人陳文輝、鄭金鋒、黃進春、熊超、陳寶生、鄭賢聰、陳福地詐騙、侵犯公民個人信息案一審公開宣判,以詐騙罪判處被告人陳文輝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以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決定執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以詐騙罪判處被告人鄭金鋒有期徒刑十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六十萬元;以詐騙罪判處被告人黃進春有期徒刑十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四十萬元;以詐騙罪判處被告人熊超有期徒刑八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以詐騙罪判處被告人陳寶生有期徒刑七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十五萬元;以詐騙罪判處被告人鄭賢聰有期徒刑六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以詐騙罪判處被告人陳福地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責令各被告人向被害人退賠詐騙款項。

被告上訴

三名被告人(第一被告人陳文輝、第三被告人黃進春、第五被告人陳寶生)已提出上訴,三人上訴理由均為「量刑過重」。[8]

二審

2017年9月15日,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委託臨沂市中級人民法院宣判並送達了第二審刑事裁定書,裁定駁回陳文輝、黃進春、陳寶生的上訴,維持原判。

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上訴人陳文輝、黃進春、陳寶生夥同原審被告人鄭金鋒、熊超、鄭賢聰、陳福地等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虛構事實,撥打電話騙取他人錢款,其行為均已構成詐騙罪。上訴人陳文輝還以非法方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其行為又構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依法應當數罪併罰。陳文輝在詐騙被害人徐玉玉的犯罪過程中,直接撥打詐騙電話,騙取徐玉玉的錢款,造成徐玉玉死亡,系罪責最為嚴重的主犯。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遂依法作出上述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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