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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台灣流通券民國三十四年拾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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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提要

本文紀念抗戰勝利72周年,台灣光復紀念。

中央銀行台灣流通券

Central Bank of China Taiwan note

民國三十四年拾圓

提 要

1945年9月1日,中華民國政府在重慶成立「台灣省行政長官公署」,委派陳儀為行政長官,又成立台灣省警備總司令部,準備接受在台日軍之投降。9月9日上午9時,何應欽將軍代表中國戰區最高統帥在南京主持日本無條件投降典禮,岡村寧次代表日本政府簽署了降書。八年抗戰正式宣告結束,中國贏得了中國近代史上最重要的一場戰爭,全國人民莫不沉浸在勝利的氣氛中,欣喜異常。

台灣省行政長官陳儀將軍於1945年10月25日,代表中國戰區最高統帥在台北公會堂(今中山堂),接受日本駐台「總督」兼第十方面軍司令官安藤利吉的投降,標誌了日本在台灣半個世紀殖民統治的正式結束。

台灣光復

1945年8月15日,日本天皇發布詔書,表示願意接受波茨坦會議宣言的各項規定,向同盟國無條件投降。當天上午7時,中華民國政府正式接獲日本投降電文,蔣介石隨即電南京日軍侵華最高指揮官岡村寧次,指示六項投降原則。

8月22日,中華民國政府再以備忘錄的形式,將各地區受降主官姓名、受降地點及日軍代表投降部隊長姓名、應投降之部隊番號,通知岡村寧次。其時受降區域先列為十四區,後增列台灣澎湖地區為十五區,其規定如下:「台灣澎湖列島陳儀為受降主官,日軍投降部隊為10HA、8FD、9D、12D、50D、66D、71D、75BS、76BS、100BS、103BS、102BS、l12BS,及澎湖守備部隊。集中地由陳儀決定,日軍投降代表10HA安藤利吉。」

10月17日,何應欽將軍令國軍第七十軍開赴台灣,並成立台灣前進指揮所,由葛敬恩中將負責主持。陳儀將軍於10月24 日抵台,受降式於25日上午10點在台北市公會堂舉行。

日本駐台末代「總督」安藤利吉在受降書上簽字

台北公會堂前台灣光復

台灣流通券

南京國民政府擬發行台灣流通券

1945年6月21日,南京國民政府財政部致電中央銀行「請預先統籌發行台灣地名鈔券」。文稱:「歐戰結束後,盟軍源源東調,對日攻勢加緊。盟軍在我海岸登陸,可期台灣光復在望。除盟軍登陸我國海岸金融部門應行準備事項另行辦理外,關於光復台灣金融部門應行準備急要事項要點,業經本部擬定,並簽奉委座批准照辦。其中關於處理台灣貨幣事項,財政部提出由中央銀行估定台灣所需流通籌碼數額(可暫定為二十億),預先統籌印製台灣地名券,暫印拾元、伍拾元兩種,隨軍攜往。盟軍及國軍在台灣登陸,所需軍政費用概以中央銀行發行之台灣地名券支付。」

妥善處理日本統治時期發行的貨幣

台灣收復以後,台灣省政府經查日本統治時期發行的兌換券及台灣銀行背書發行的日本銀行千元兌換券數有8億元,對金融運行影響較大。為此,台灣省政府以長官公署名義制定《處理省內日本銀行兌換券及台灣銀行背書的日本銀行兌換辦法》,主要要點如下:

(1)日本銀行兌換券,票面金額一元以上,及台灣銀行背書發行的日本銀行千元兌換券,自1945年11月8日起,一律禁止在市面流通。凡違反規定仍在市面行使者,予以沒收。

(2)禁止流通兌換券的持有人,應將其持有券存入台灣銀行、華南銀行、彰化銀行、台灣商工銀行、台灣儲蓄銀行、勸業銀行、三和銀行及其省內的分支行或其代理店。

(3)依本辦法存人銀行的兌換券,視為特種定期存款。日本銀行券存入者,稱日銀特種定期存款,放存期限定為一年半。台灣銀行背書的日本銀行千元券兌換券存入者,稱台銀特種定期存款,放存期限定為一年。

(4)應存人銀行的兌換券,應自1945年11月10日起至12月9日止,一個月內存入,逾期各銀行不得收存。各受託辦理存款的銀行,應於每周將其收存兌換券,連同賬目匯送台灣銀行台北總行收存。

(5)依本辦法存人銀行兌換券,於放存期滿還本時,付給年息百分之二。

(6)依本辦法存入的存款滿一個月後,每月得支取定額的生活費,其因事業需要,得以存款為抵押,向原存銀行申請貸款。

以上處理辦法,充分體現了國家主權,同時考慮了持有者的利益,又維護了政府當局對貨幣管理的權威,社會反映較好,實現了平穩過渡。據統計,截至1945年10月30日,台灣銀行共收兌前日人統制時代發行舊台幣2 643 662 312元。

財政部關於公布中央銀行台灣流通券發行辦法令 (1945年10月25日)

財政部公布令渝財叄字第3967號

民國三十四年十月廿五日

中央銀行台灣流通券發行辦法

第一條 政府為適應台灣省人民生活安定市面起見,特准中央銀行發行台灣流通券,依照本辦法辦理。

第二條 中央銀行台灣流通券為台灣省境內流通之法幣,凡台灣省境內完納賦稅及一切公私款項之收付,均使用之。

第三條中央銀行台灣流通券分為一元、五元、十元、五十元、一百元五種。

第四條 中央銀行台灣流通券發行準備金,由中央銀行專戶存儲。

第五條 偽造或變造中央銀行台灣流通券者,依刑法偽造貨幣罪論處。

第六條 台灣省與內地之匯兌,由財政部另訂辦法管理之。

第七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茲制定「中央銀行台灣流通券發行辦法」公布之。此令。

部長俞鴻鈞

民國三十四年十月廿五日

中央銀行台灣流通券民國三十四年拾圓

背面圖景為「明鄭驅荷海戰圖」

陳儀的台灣幣制改革意見

得知南京國民政府中央銀行將在台灣發行台灣流通券後,時任台灣行政長官的陳儀於1945年11月1日致行政院長宋子文,提出台灣幣制問題的意見:「(1)台灣銀行原發百元以下舊券暫准通用。(2)接收後仍以台灣銀行名義改用中華民國年號印製新券與舊券同樣行使,除接濟軍政各項費用外,並用以掉回同額舊券。(3)所有抵充發行準備的日本債券,概交中央,由中央換給公債,作為新發行的準備。(4)百元以上大票暫禁流通,只准送交銀行作為存款,按生活程度限額支取。(5)日人所發軍票或其他雜鈔概行作廢。(6)盟軍在台需用現款,應以美鈔向台灣銀行掉換。(7)一俟中央整理幣制,對美、對日比率確定後,即用法幣,按照新定比率,將台灣銀行鈔券掃數收回,以完全國幣制之統一。」

財政部為暫不支用台灣流通券事致行政院秘書處公函

(一九四五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案准貴庭本年十一月十五日機字第二六八三號以台灣省長官十一月九日及十日先後電院請將中央銀行印就之台灣流通券交由台灣銀行發行,抄同原件囑開示意兄,等由,並附抄件到部。查中央銀行台灣流通券應由中央銀行發行,在中央銀行發行台灣流通券辦法內已有規定。如依陳長官主張轉手台灣銀行發出,不特與中央統一發行之旨不符,且將招致外界疑慮,影響該券信用。陳長官所陳於委託台灣銀行發行台灣流通券後,後由該台行印發新券,則同時發行兩種新幣更將引起貨幣之紊亂。今後台灣幣制,陳長官既已擬議以台灣銀行名義改用中華民國年號印發新券辦法呈奉鈞院核准,中央銀行台灣流通券並奉約令暫不發行,自應遵照辦理,不必再事更張,以免紛岐。相應函復,即請查照轉陳為荷。

此致 行政院秘書處

財政部長 俞鴻鈞

十一、廿二

1945年11月29日,南京國民政府行政院秘書處發函明確中央銀行台灣流通券暫不發行,原因是如果中央銀行發行台灣流通券,而台灣銀行又發行新券,「同時發行兩種新幣,更將引起貨幣上之紊亂」,但同意陳儀行政長官提出的以台灣銀行名義改用中華民國年號印發新券的辦法。

財政部關於公布中央銀行派員監理台灣銀行發行新台幣辦法令

(1945年12月14日)

財政部訓令字第10282號

令視察室

查台灣收復後行使之鈔券,前經本部規定使用中央銀行台灣流通券,並經訂定中央銀行台灣流通券發行辦法及台灣省匯兌管理辦法公布分行,並呈報行政院備案在卷。嗣台灣省陳長官擬議以台灣銀行名義改用中華民國年號,印發新券,與舊券同樣行使,經呈奉行政院本年十一月十日令開:台灣情形特殊,該省目前幣制仍應照陳長官所擬辦理,中央銀行暫緩在台灣設立分行,惟可派員前往監督,台灣流通券暫不發行。等因。自應遵辦。關於中央銀行暫緩在台設行及暫不發行台灣流通券各節,已電京滬區財政金融特派員陳行轉飭停印台灣流通券財政部關於公布中央銀行派員監理台灣銀行發行新台幣辦法令,轉知中央銀行特派專員林崇墉,並電達中央銀行查照。關於派員前往監督一節,茲由部制定中央銀行派員監理台灣銀行發行新台幣辦法。除分令知照代電台灣省行政長官公署查照,函中央銀行查照辦理並星請行政院鑒核備案外,合行檢發原辦法一份,令仰知照。此令。

部長俞鴻鈞

中華民國卅四年十二月十四日

台灣銀行發行新台幣

1946年3月經國民政府批准,將台灣銀行改組為台灣省銀行,對外仍用台灣銀行名稱。9月,合併台灣儲蓄銀行,隸屬於台灣省政府。當時資本總額為舊台幣6000萬元。

中央銀行派員監理台灣銀行發行新台幣辦法

(一)中央銀行為監理台灣銀行發行新台幣,派員駐在台灣銀行執行本辦法規定之事務。

(二)中央銀行派駐台灣銀行監理之任務如左。

一、監督新台幣之印製及發行。

二、檢查新台幣發行準備金。

三、審核關於新台幣收換舊台幣事項。

四、封存及保管已印未發之舊台幣及印版、戳記。

五、檢查舊台幣之印製發行數額及準備金之實況。

六、秉承中央銀行總行核定新台幣之匯率。

七、其他奉令飭辦事項。

(三)派駐台灣銀行監理,應將第二條規定各項任務之執行情形,按月編造報告呈報中央銀行總行核轉財政部查核。

(四)派駐台灣銀行監理對於第二條規定各事項,如查有違反法令情事,應即窯報中央銀行總行轉報財政部核辦。

(五)派駐台灣銀行監理為執行職務,得隨時向該行主管人員查詢一切情形及檢查帳冊簿籍,暨其他有關文件,如有藉故拒絕或逶延情事,應立1111密報總行轉報財政部核辦。

(六)派駐台灣銀行監理審核或辦理第二條規定各事項,得對該行為必要之書面指示。

(七)派駐台灣銀行監理得因事實需要,呈請中央銀行總行遴派稽核二人至四人,協助辦理一切事務。

(八)本辦法自公布之日施行。

中央銀行台灣流通券由中央印製廠上海廠印製,由於取消發行而銷毀。

銷毀過程中僅有少量流弊流入收藏市場。因頗具收藏價值而受追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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