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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軾研究:001 救嬰

元豐三年(公元1080年)正月初一,蘇軾帶長子蘇邁離開京師前往貶官的黃州。

蘇軾在黃州,除了引領了當地的飲食文化,創製了至今流傳的東坡魚、東坡肉、東坡湯外,還做了一件很有影響的事,就是救助幼嬰。

某日,鄂州的友人王天麟拜訪蘇軾,其間談到鄂州鄉下溺殺嬰兒的惡俗。蘇軾聽說此事非常痛心,提筆給鄂州朱壽昌太守寫了一封長信。

蘇軾在〈與朱鄂州書〉中說到,因為偶然聽說鄉下百姓,只能育養二男一女,超過此數,便會溺殺嬰兒,為此事傷心得難以咽下飯食。蘇軾對太守說,殺生之罪非常大,尤其以殺胎兒罪過為重。況且又是無罪、無辜的嬰兒!他建議朱太守,應以賞、罰、勸三種方法遏制地方惡俗。人心不是頑石,一定會從善如流。如果朱太守能改變惡俗,從萬死中救下這些無辜的嬰兒,那陰德比昭雪冤情,救活成年人還要大十倍。太守擁有調糧的許可權,收養棄嬰,這不是難事。

在信中蘇軾還提到,他先前在密州(山東諸城)當太守,密州發生饑荒,他在城外發現一名棄嬰,將其抱回府中撫養,同時下令州府官員去城鎮、鄉野查看,集中收養近40名棄嬰。蘇軾將「勸誘米」單獨存放起來,作為救濟幼嬰的專用食糧。凡是收養棄嬰的家庭,每月撥發6斗粟米作為資助。百姓和棄嬰建起親情,避免棄嬰流離失所,暴死荒野。

朱壽昌天性仁愛,看到蘇東坡的書信後,遂即安排人員成立慈幼庄,查訪、搜尋、救助了很多名嬰兒。

這名朱太守在史上也頗為清明,他為人博愛寬宏,曾親自撫養亡弟的兩個女兒,資助貧窮的百姓安葬亡親。朱壽昌的生母是一個小妾,後被擔任工部侍郎的父親所拋棄。朱壽昌成年入仕後,四處找尋母親的下落,但一直杳無音訊。朱壽昌常自燒香拜佛,為生母祈福。一天,他終於獲悉母親的下落,原來她已流落到陝西嫁為農妻。朱壽昌刺血書寫經書,辭官告別家人。千里迢迢趕赴陝西,最終在大荔縣找到依然在世的70多歲的生母。其母再嫁後,生養的幾個兒女,朱壽昌都視為自己的同胞手足,將他們全部接回家中扶養。此事當時震動北宋朝野,宋神宗對他的善行大加讚賞。

蘇東坡給朱太守上書後,自己也成立了一個救嬰會,請慈善正直的士人擔任會長。救嬰會向富豪、鄉紳募捐錢糧,買米、買布、買棉被。安國寺的一名僧人負責理財,主管財物。社團的成員到民間查訪懷孕的貧婦,勸說她們撫養嬰兒,社團會資助衣物食糧。

蘇東坡貶官後,俸銀銳減,他自己開墾荒地,種植糧榖,依然捐獻十緡錢。十緡,就是十串銅錢,一般每串是一千文。他希望每年能救下百名幼嬰。

蘇東坡曾說,友人若想跟著他顯達富貴,那就像在龜殼上采毛織毯一樣,難之又難。他善於理財,工於書畫、文章,善於救濟鰥、寡、孤、獨,也善於引領百姓飲食文化,但他「無力」為自己求得顯赫聲名。在他眾多的理念中,有一條最為顯著,他願為他人祈盼美好,成就他人的團團圓圓。由是天性使然,妙筆生花,「但願人長久,千里共嬋娟」成為千百年來文學寶典上的明珠,至今光耀璀璨。

附《與朱鄂州書》:

軾啟。近遞中奉書,必達。比日春寒,起居何似。

昨日武昌寄居王殿直天麟見過,偶說一事,聞乏酸辛,為食不下。念非吾康叔之賢,莫足告語,故專遣此人。俗人區區,了眼前事,救過不暇,豈有餘力及此度外事乎?天麟言:岳鄂間田野小人,例只養二男一女,過此輒殺之,尤諱養女,以故民間少女,多鰥夫。初生,輒以冷水浸殺,其父母亦不忍,率常閉目背面,以手按之水盆中,咿嚶良久乃死。有神山鄉百姓石揆者,連殺兩子,去歲夏中,其妻一產四子,楚毒不可堪忍,母子皆斃,報應如此,而愚人不知創艾。天麟每聞其側近有此,輒馳救之,量與衣服飲食,全活者非一。既旬日,有無子息人慾乞其手者,輒亦不肯。以此知其父子之愛,天性故在,特牽於習俗耳。(先講為何寫信,敘說當地這個殘忍的風俗,表揚了天麟的愛生)

准律,故殺子孫,徒二年。此長吏所得按舉。願公明以告諸邑令佐,使召諸保正,告以法律,諭以禍福,約以必行,使歸轉以相語,仍錄條粉壁曉示,且立賞召人告官,賞錢以犯人及鄰保家財充,若客戶則及其地主。婦人懷孕,經涉歲月,鄰保地主,無不知者。若後殺之,其勢足相舉覺,容而不告,使出賞固宜。若依律行遣數人,此風使革。公更使令佐各以至意誘諭地主豪戶,若實貧甚不能舉子者,薄有以周之。人非木石,亦必樂從。但得初生數日不殺,後雖勸之使殺,亦不肯矣。自今以往,緣公而得活者,豈可勝計哉。(講完了人情,接下來說這個事情在法律上也是有規定的。連怎麼辦的具體措施,都幫你想好了)

佛言殺生之罪,以殺胎卵為最重。六畜猶爾,而況於人。俗謂小兒病為無辜,此真可謂無辜矣。悼耄殺人猶不死,況無罪而殺之乎?公能生之於萬死中,其陰德十倍於雪活壯夫也。昔王濬為巴郡太守,巴人生子皆不舉。濬嚴其科條,寬其徭役,所活數千人。及後伐吳,所活著皆堪為兵。其父母戒之曰:「王府君生汝,汝必死之。」古之循吏,如此類者非一。居今之世,而有古循吏之風者,非公而誰。此事特未知耳。(引經據典)

軾向在密州,遇飢年,民多棄子,因盤量勸誘米,得出剩數百石別儲之,專以收養棄兒,月給六斗。比期年,養者與兒,皆有父母之愛,遂不失所,所活亦數十人。此等事,在公如反手耳恃深契,故不自外。(這事兒我干過,效果特別好,只要你想干,肯定能成)

不罪!不罪!此外,惟為民自重。不宣。軾再頓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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