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
首頁 > 最新 > 利用法規實現自身利益最大化——能源共同體對歐盟能源法規的貫徹與執行情況分析

利用法規實現自身利益最大化——能源共同體對歐盟能源法規的貫徹與執行情況分析

歐洲能源共同體是一個連接歐盟及其東方鄰國的國際組織,該組織成立的目的是為了建立統一的泛歐洲能源市場,確保來自中東、中亞和裏海地區的能源可以穩定地供往歐洲地區。

此外,確保地區能源安全、為燃料動力綜合體行業吸引投資、發展市場競爭、通過提升能源效率和發展可再生能源改善生態環境也是能源共同體努力的方向。

能源共同體成員及好處

能源共同體的基礎是2005年10月25日在希臘雅典簽署的《東南歐能源共同體成立條約》,條約自2006年7月1日起生效,為期10年(2016年到期後,條約有效期又向後延續10年至2026年)。條約的簽署方為歐盟和東南歐國家 (阿爾巴尼亞、保加利亞、波斯尼亞-黑塞哥維那、科索沃、馬其頓、羅馬尼亞、塞爾維亞、克羅埃西亞、黑山)。這些東南歐國家是歐盟候選國或有可能成為候選國的國家。東南歐能源共同體(EnergyCommunityofSoutheastEurope,ECSEE)由此而得名,並開始得到外界的關注。挪威和土耳其作為觀察員國參與共同體的活動。

隨後,能源共同體條約的幾個簽署國,首先是保加利亞、羅馬尼亞,然後是克羅埃西亞,陸續加入歐盟,這也正是能源共同體的發展邏輯和利益所在。同時,能源共同體中也增添了新的成員國:摩爾達維亞、烏克蘭和喬治亞,以上三國加入能源共同體的時間分別是2010年、2011年和2017年。2011年,亞美尼亞獲得了能源共同體的觀察員國身份,2016年底,白俄羅斯表示有意成為能源共同體的觀察員國。無論是地理空間上的拓展,還是地緣政治意義上的擴張,如今可以更準確地定位該機構為歐洲能源共同體(見圖)。

成為能源共同體的一員會帶來多方面好處。能源共同體成員需完全執行歐盟能源法則,同時被允許完全進入歐盟內部能源市場。能源共同體成員國是該市場的 一部分,享受歐盟成員國相同的待遇,可稱之為能源方面的功能性歐盟成員資格。能源共同體成員國可與歐盟成員國在部長理事會上平起平坐,同時享有相同的投票權。

作為能源共同體的一員,在能源事務上可被視為歐盟平等的夥伴。更重要的是,能源共同體的成員資格可能對加入歐盟產生槓桿效應。

成員國實現目標途徑

能源共同體實現自身目標的主要方式是在成員國境內執行歐盟能源領域的主要法律法規(acquis)和吸引投資。

能源共同體成員國在規定期限內應當貫徹執行的歐盟法規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能源市場(電力和天然氣)自由化、保障能源安全、保護自然環境、提高能源效率、規範和統一能源統計核算。當然,需要執行的歐盟法規並不是一成不變的。

隨著歐盟能源立法的發展,具體的法規條款可能會出現修訂或細化。比方說,目前能源共同體成員國主要面向歐盟第三次能源法案,而在《東南歐能源共同體成立條約》簽署之時,歐盟才剛剛通過了第二次能源法案。 需要指出的是,能源共同體成員國貫徹執行歐盟立法的過程中需要處理好一系列複雜問題。第一,能源共同體成員國普遍存在延誤執行期限的情況;第二,普遍存在形式化的問題,成員國通過的都是一些必需的條款,對其立法的發展並無太大助益;第三,對於成員國在能源共同體框架內需承擔的義務,強制執行機制較為薄弱,《東南歐能源共同體成立條約》對此並未有所規定,在實際中也不曾有過應用。

雖然各個成員國的情況有所差異,但總體而言,在執行歐盟立法方面,能源共同體內各國還是有諸多進展的,這在能源共同體年度報告中可以清晰體現。

歐盟能源立法執行程度分析

現階段,塞爾維亞和黑山貫徹執行歐盟立法的成效最為顯著,尤其是對歐盟可持續發展領域能源立法(涉及能效、可再生能源、保護自然環境、治理氣候變化等內容)的執行情況處於領先地位。但能源共同體國家天然氣市場執行歐盟第三能源法案的情況還有待改進。

能源共同體國家能源行業吸引投資方面,歐盟正在協調各種融資計劃。提供融資服務的包括世界銀行、歐洲投資銀行、歐洲復興開發銀行等在內的各種國際開發機構,以及包括美國(通過該國的國際開發署)、加拿大、瑞士、德國和歐盟其他國家在內的諸多國家。

根據歐盟第347/2013號《跨歐能源基礎建設指南法規》,能源共同體第一份能源項目清單于2016年10月協議通過。這份清單包括20個能源項目,其中11個是天然氣基礎設施開發項目,8個是電力基礎 設施開發項目,另外1個是輸油管道項目(即烏克蘭Brody-波蘭Adamovo原油輸送管道項目,系未來歐亞油氣走廊的一部分)。

此外,歐洲能源共同體預算的95%來自歐盟,其餘部分由共同體成員國提供。

最近幾年來,能源共同體積極向東拓展,致使歐盟的能源立法幾乎已影響到俄羅斯的邊界。地域上的擴張不僅為泛歐能源項目招攬到資金,還對俄羅斯能源出口項目形成一定的抑制 (其中包括歐盟第三能源法案的影響)。

在此情形下,2014年對俄啟動制裁程序後,一度僵滯的俄羅斯-歐盟能源對話再次恢復,對話通過協商的方式達成能源合作協議,這對雙方來說是一個互惠互利的過程。從發展共同能源市場的角度來看,這樣的互動具有十分積極的現實意義


喜歡這篇文章嗎?立刻分享出去讓更多人知道吧!

本站內容充實豐富,博大精深,小編精選每日熱門資訊,隨時更新,點擊「搶先收到最新資訊」瀏覽吧!


請您繼續閱讀更多來自 國家能源報道 的精彩文章:

我國儲氣設施發展空間大

TAG:國家能源報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