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寶強離婚案:寶寶為啥沒分到錢?

對於馬蓉出軌一事,相信吃瓜群眾早已人盡皆知。就在昨天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對二人離婚案,訴名譽權案做出判決,內容如下:

(1)馬蓉婚內出軌,夫妻感情破裂,雙方解除婚姻關係。

(2)根據有利子女成長原則,王寶強獲得兒子撫養權,馬蓉獲得女兒撫養權。

(3)王寶強未侵犯馬蓉名譽權。

(4)因無法證明馬蓉存在非法同居關係,所以,王寶強無法獲得精神損害賠償。

(5)財產分割問題較大,線索較多,雙方爭議較大,待進一步處理。

看到寶寶沒有獲得精神損害賠償,財產也沒被追回,吃瓜群眾大多表示不理解,覺得這個裁決對寶寶不公平。

事實上,法律對許多問題的判斷都是有章法可尋的,也許判決結果和公眾所想不一致,但卻絕對體現了法律的客觀性與權威性。

下面就由科班出身的瑞特先生向大家分析一下馬蓉、王寶強離婚案所涵蓋的法律小知識,

第一,確認感情破裂是夫妻離婚的前提。

我國法院對於離婚採取「勸和不勸離」的態度,如果你去起訴離婚,法院一般會先進行調解,不會直接判離。

這個道理很簡單:

1、常言道「千年修得共枕眠」,「以和為貴」這些都是我國傳統文化思想。而婚姻必然帶有一定的民族特色,像「事先調解」,「勸和不勸離」就是我國的民族特色。

2、法律講求契約精神。契約精神是維持法律秩序的要旨,結婚代表雙方願意達成終身契約,是男方、女方非常重大的決定。如今一方想要毀約自然不會輕而易得,否則,婚姻的嚴肅性將無從保障。

所以,有的國家,像美國,對於出軌一方會給予嚴懲,令其賠償對方大量財產,來確保夫妻之間遵守忠實契約。

3、還有一點很重要的原因在於婚姻是確保社會治安穩定的重要武器。

世界普遍採用一夫一妻制,用法律關係來限制性資源與性權利。否則,在無秩序的情況下,無保障的婦女會受到更多男性的爭奪,造成治安混亂。更何況,政府法院等機關為結婚與離婚也會耗費一定的精力,所以,不會輕易允許離婚。

那麼,如何來判斷夫妻感情破裂呢?

這不單純是一個技術活,更需要法官根據婚姻基礎、婚後感情、離婚原因、夫妻關係現狀、有無和好可能等方面進行自我判斷。

這是因為人的感情是複雜的,無法以具化的形式加以判斷。

當然,為了使法律趨近於客觀,最高人民法院印發的《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還是列舉了幾點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此處規定內容較長,小夥伴可慢慢了解】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結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它原因不能發生性行為,且難以治癒的。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結婚,婚後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難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隱瞞了精神病,婚後經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對方患有精神病而與其結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一方欺騙對方,或者在結婚登記時弄虛作假,騙取《結婚證》的。

5.雙方辦理結婚登記後,未同居生活,無和好可能的。

6.包辦、買賣婚姻,婚後一方隨即提出離婚,或者雖共同生活多年,但確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滿3年,確無和好可能的,或者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又分居滿1年,互不履行夫妻義務的。

8.一方與他人通姦、非法同居,經教育仍無悔改表現,無過錯一方起訴離婚,或者過錯方起訴離婚,對方不同意離婚,經批評教育、處分,或在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過錯方又起訴離婚,確無和好可能的。

9.一方重婚,對方提出離婚的。

10.一方好逸惡勞、有賭博等惡習,不履行家庭義務,屢教不改,夫妻難以共同生活的。

11.一方被依法判處長期徒刑,或其違法、犯罪行為嚴重傷害夫妻感情的。

12.一方下落不明滿2年,對方起訴離婚,經公告查找確無下落的。

13.受對方的虐待、遺棄,或者受對方親屬虐待,或虐待對方親屬,經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諒解的。

14.因其他原因導致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

馬蓉與王寶強影響很大,基於常理難有複合的可能,所以,法官認定夫妻感情破裂,解除婚姻關係是正確的。

第二,離婚後,子女撫養權歸屬,遵從有利於子女成長的原則。

之所以如此設定這條原則,一是為了確保子女能夠在更健康的環境下成長,二是為了減少社會負擔。

比方,父親很有錢,母親沒有工作,在這種情況下,除非兒女正處在哺乳期,否則,一般情況下子女會判給父親撫養。

馬蓉和寶寶都不差錢,考慮到母親和女兒同一性別,更了解女性的成長規律。爸爸和兒子同一性別,更了解男性的成長規律,所以,婚生子由寶寶撫養,婚生女由馬蓉撫養會更有利於孩子成長。

法院裁判正確。

第三,侵犯名譽權要以造謠、歪曲事實,侮辱等為前提。

也就是說如果一方闡述的是事實,只要是真實客觀的,都不造成對對方名譽權的侵犯。

馬蓉出軌有聊天記錄等各種證據,可見寶寶說的是事實,他將此事通過微博公諸於眾,並未進行造謠,也沒有歪曲事實,更未發表侮辱等言論,所以,不夠成對馬蓉名譽權的侵犯。

但是如果馬蓉只和宋喆有染,你非得說她和第三四五個人都有染,那就構成了對名譽權的侵犯,是要付法律責任的。

第四,出軌並不會導致精神損害賠償。

在大家心中寶寶是中國第一綠帽子王,受傷最深的人,馬蓉應該進行精神損害賠償。

但對於精神損害賠償是有法律依據的,只有在下述情形導致離婚的前提之下,無過錯方才能要求精神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參見《婚姻法》第四十六條)

通過已知證據,馬蓉僅僅是出軌,即偶爾與宋喆發生幾次性關係,而並沒有與對方同居。

需要注意的是所謂同居是指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性地發生性關係且共同居住——一定是持續、穩定性地發生性關係,並猶如過日子般共同居住,並且要出示證據,才能認定同居。

順便來個番外:《離婚律師》中有一集,為了證明妻子與對方有染,丈夫在家裡安置了一個攝像頭,如果這個攝像頭能夠記錄妻子持續、穩定地與丈夫以外的異性發生性關係,且共同居住,就是一個非常確鑿的同居證據。

當然取證一定要採用合法手段,丈夫在自己家裡安裝攝像頭是不違背法律的。

綜上,馬蓉因為出軌並不因此導致賠償寶寶精神損失費。

儘管寶寶受到了很大傷害,但這隻因為他明星的光環使事件影響擴大化。

但王子犯法與庶民同罪,明星在享受光環便利之時,也必然要承受公眾輿論的壓力。

換到老百姓身上,這就是一起普通的出軌離婚案件,馬蓉雖然可惡,但並未罪惡到人人得而誅之的程度,需要客觀去看問題。

第五,對於財產存疑部分可以另行判決。

法律裁判以證據為基礎,如果沒有確鑿的證據,即使萬夫所指,法律也不會妄加裁判,這體現了法律的客觀性。

馬蓉究竟有沒有轉移寶寶的財產還沒有確鑿證據,不能只聽寶寶一面之辭,待查明後另行處理是非常正確的裁判。

綜上所述,瑞特先生認為:法院判決得當,並無偏袒。

最後,無論誰對誰錯,離婚對於雙方都是一種解脫,希望寶寶能夠重新找到幸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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