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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寶強離婚案宣判:法律人教你做專業的吃瓜群眾

王寶強離婚案宣判:法律人教你做專業的吃瓜群眾

文|梁王意

今天是臘月廿七,還有三天就是春節了!

開心不?激動不?

春節將至,相信部分小夥伴已經踏上回家的路途了,還有部分小夥伴,應該已經在家裡,一邊磕著瓜子,一邊強撐著笑臉,面對七大姑八大姨撲面而來的「關(八)心(卦)」了。

筆者還沒回家,有幸還未被七大姑八大姨八卦,工作之餘,刷刷新聞,無意中還發現了一個勁爆八卦——王寶強和馬蓉離婚案宣判了!

筆者自詡法律人,這樣的新聞,自然是最吸引筆者的眼球,於是乎,筆者很認真地閱讀了幾遍。

判決內容,簡要概括如下:

一、法院一審判決解除王寶強和馬蓉的婚姻關係;

二、兒子由王寶強撫養,女兒由馬蓉撫養;

三、王寶強不構成名譽侵權;

四、法院認定馬蓉出軌,但不支持王寶強的精神損害賠償請求;

五、財產分割問題,將依法另行處理。

根據概括出來的幾個要點,筆者進行了簡單的分析,小夥伴們可以跟著筆者的思路,邊嗑瓜子,邊悠閑地往下看啦。

關於第一點,法院一審判決解除王寶強和馬蓉的婚姻關係,但是不是意味著王寶強和馬蓉從現在開始,就不是夫妻了呢?

筆者在此告訴大家,並不是這樣的。

因為我國採取兩審終審制度,故法院判決離婚後,判決書的生效時間也隨著是一審還是二審判決書而定。

如果是一審的離婚判決書,那麼簽收離婚判決書第2天起算15日,若在這段時間內雙方均不上訴的,則上訴期滿後(15天)判決書生效;如果是二審的離婚判決書,因為這是終審判決,那麼自離婚判決書籤收之日起即生效。

王寶強和馬蓉離婚案的判決書是一審判決書,須要等到上訴期滿之後,才能生效的。

第二點,法院判決兒子由王寶強撫養,女兒由馬蓉撫養,給出的理由是「從利於子女健康成長角度出發」,小夥伴們是不是沒太明白?且聽筆者說說。

「有利未成年人」是人民法院對離婚案中未成年子女撫養權裁判的依據和原則。

根據《婚姻法》第三十六條:「父母與子女間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

離婚後,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

離婚後,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哺乳期後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

本案中,王寶強和馬蓉的子女不在哺乳期內,他們倆也沒有不能就子女撫養問題達成協議,所以,人民法院根據「有利未成年人」來判決,更多地體現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權。

第三點,當馬蓉提出名譽侵權並要求王寶強賠禮道歉的請求時,網上輿論一片嘩然。法院認定王寶強不構成名譽侵權這個判決下來,算是安慰了下吃瓜群眾的心。

根據《關於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第七條規定,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侮辱或者誹謗他人,損害他人名譽的,應認定為侵害他人名譽權。對未經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的隱私材料或者以書面、口頭形式宣揚他人隱私,致他人名譽受到損害的,按照侵害他人名譽權處理。

判斷王寶強在微博中聲稱馬蓉出軌,是否構成對馬蓉名譽權的侵害,取決於馬蓉是否存在出軌的事實。

「馬蓉出軌」這一消息不是馬蓉的隱私,在這起名譽侵權官司中,根據法院的判決可知,馬蓉出軌的事實已經是被認定了的,則王寶強不構成對馬蓉名譽權的侵害。

第四點,法院認定馬蓉出軌,但不支持王寶強的精神損害賠償請求。如果小夥伴們之前有關注過筆者的文章,應該能夠從那篇文章里找到答案。

沒看過的也沒關係,筆者在此做個簡單的分析。

根據《婚姻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的情形有:(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三)實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其中,「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的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的共同居住。

而本案中,馬蓉只是出軌,並未與宋喆共同居住,故法院對王寶強要求離婚損害賠償的請求不予支持。

第五點,關於財產分割問題,法院將依法另行處理。有沒有小夥伴覺得奇怪?為什麼一個案件,法院可以分開判決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人民法院審理案件,其中一部分事實已經清楚,可以就該部分先行判決。」

這就對「為什麼財產還不判啊?」解釋到位了。如果王寶強和馬蓉的財產,像大家盆里的瓜子一樣清晰,可能法院就一併判決了。

法院之所以對他們直接的財產還不下判決,估計就是因為財產太多、線索太複雜,法院還未查明啦。

好了,筆者的分析到此暫告段落,各位小夥伴在做吃瓜群眾的同時,不要忘了還要回應七大姑八大姨的關心哦!

其實,你們也可以跟他們聊聊這個案子的,說不定,他們被這個案子吸引住之後,就忘了打聽你的八卦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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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穗江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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