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30萬無力還 偽造房產證再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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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14
東勝一名男子為拖延借款時間,竟偽造房屋所有權證進行再抵押。近日,東勝區人民法院審理了該起偽造假房產證抵押借款案,以偽造國家機關證件罪判處被告人拘役5個月。
2011年4月,被告人李某某向受害人楊某某借款30萬元,後在楊某某多次催要下,李某某苦於自己的房產證在某銀行抵押,再無財產可供擔保,便起了通過路邊小廣告花錢偽造房屋所有權證的歪念。偽造房屋所有權證到手後,李某某以此向楊某某作為借款30萬元的抵押擔保,並約定每月定期向楊某某支付利息。起初,李某某定時支付楊某某利息,後從開始拖欠到置之不理,楊某某無奈以上當受騙為由報案。經東勝區房地產交易管理局認定,李某某提供給楊某某的「房屋所有權證」為假證。案發後,李某某投案自首。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李某某偽造國家機關證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其行為已構成偽造國家機關證件罪。鑒於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在法庭上自願認罪,可以從輕處罰,故作出如上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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