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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個故事裡的美國人

撰文:高全喜

《東方歷史評論》微信公號:ohistory

1月16日,美國白宮發布聲明稱「是時候取消『鏈式移民』和綠卡抽籤了」,這又將成為特朗普政府移民政策的新一波攻勢。至今,特朗普政府已提出了多項限制移民的措施,包括針對特定國家公民的旅遊禁令、修建邊境牆、改革綠卡抽籤制度、廢除「童年入境暫緩遣返」移民項目等,這些政策正在對美國移民社會造成撕裂。

美國是一個移民國家,早在400年前,一批英國清教徒乘著「五月花號」來到北美的東海岸,最先在這塊土地上構建起一個「新大陸」,開闢了美國移民史的第一波。這塊新大陸為他們的信仰和自由政制提供了一個沒有舊制度和舊教會殘酷打壓的實驗場所。

這是一個漫長的冶煉過程,大致用了一百多年的時間,在歷經了生存、開拓和13個殖民地的創建,尤其是在經歷了與英國宗主國的獨立戰爭和費城制憲建國之後,一個新型的迥異於歐洲的現代國家——美利堅合眾國,才真正作為一個政治主體在新大陸構建起來。

在此,美國作為一個移民國家的說辭才有了一個真正恰切的基點,即美國是由移民構建的國家,其關鍵在於從移民到國家的轉變。對於移民來說,這是一個「拔根而起」的過程。對於國家來說,這是一個新生奠基的過程。我們(美國)是誰、從哪裡來、到何處去?在美國歷史的任何一個時間點上,尤其是在一些關鍵性的危機時刻,它們都一再作為最根本性的問題拷問著不同時代的美國人。

從華盛頓領導的獨立戰爭和制憲建國,到林肯接續的美國內戰以及第十三、第十四、第十五3個憲法修正案,再到20世紀初葉威爾遜倡導的美國精神和國際秩序,直到當今美國主流精英的「政治正確」和普世價值以及特朗普總統的逆襲成功與美國精神和社會的重建塑造,我們看到,關於美國主體性的國家認同和原則確立以及制度塑造,都與這個新大陸移民國家的歷史演變相互關聯,都蘊含著一個移民與國家的法政關係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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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在憲法上定義美國人

凡取得美國永久居留權(綠卡)資格5年以上,並已滿18歲的人士,均可經過移民局向聯邦法院申請成為美國公民。申請成為公民的程序就叫做「歸化入籍」。實際上在美國內戰之前,由於北美大陸生活條件艱苦,外來移民十分緩慢,1776年至1820年,總共移民人數不足25萬。隨著北美社會的演變,19世紀30年代移民人數才開始增加,逐年遞增,形成一個新高潮。

內戰期間,為了解決勞動力匱乏,國會於1864年通過一項鼓勵外來移民的法律。內戰之後,美國通過多項立法,對移民予以規範和限制,尤其是1876年最高法院宣布各州頒布的移民法規違反憲法,從此美國國會在處理移民事務中擁有了最高的立法權力。

1875年,國會通過了美國歷史上首部以限制和排斥移民為目的的移民法——佩奇法案(在此之前涉及移民的法律都稱之為「歸化法」),主要是為了排斥當時大量赴美的華工(以及亞裔妓女等)。此後隨著1880年《中美續修條約》的簽訂,美國國會又通過了1882年《排華法案》作為該法案的延伸,進一步確立了美國移民政策的法律基礎。這標誌著美國的自由移民時期的結束。

此後的1891年、1893年、1907年和1917年,又通過一系列基本立法對1882年移民法予以修訂和補充,遂形成了美國第一個歷史時期移民法的基本體系。

不過,如果深入探討美國的移民政策和法律,就會涉及一個關鍵性的移民歸化問題,對此,華盛頓總統在1794年11月15日寫給約翰·亞當斯的一封信中有過很清楚的闡釋:「關於移民,我認為除有用的技術工人和一些特定的及有專長的人以外,其他無需鼓勵。整批的移民(我是指整批安置在一處)是否有利,作為一種政策是否合適,大可懷疑。因為遷移後,他們仍保留自己的語言、習慣、準則(或好或壞),但如與我們的人民雜居,他們及其後代將為我們的習慣、準則、法律所同化,簡言之,很快即可成為一個民族。」

當然,華盛頓並非僅僅如此,他還有這樣的論述:「美國的懷抱不僅為接納富有而受人尊敬的來客開放,還向受到壓迫和迫害的各個民族和宗教信徒開放。」上述華盛頓關於移民問題的觀點綜合起來,構成了美國200年來移民政策與移民法的基本準則,其核心實質上關涉一個美利堅民族的國家構成問題。

就美國史來說其實有兩個故事或兩個邏輯,一個是美利堅合眾國的憲法構建問題,一個是不同地域、族群和國家的移民逐漸歸化的移民法問題。這兩個故事雖然是疊合糾纏在一起的,並且是歷史性地展開的,但問題意識和本質屬性畢竟有所不同,兩者不能混淆在一起。

時下的移民法研究大多偏重於第二個故事,重心在於移民的法律檢測、分類規制等技術性考察,因此屬於行政法或專業部門法領域,但這個故事是有前提的,那就是基於第一個故事,須有一個美國主體作為移民法的憲制基礎支撐外來移民所面對的法律檢驗和制度設置。

歸化就是重建美國人的公民資格,這個建構過程不是一個簡單的自然物理過程,而是一個法律認信過程,涉及公民的國家認同。

就美國憲法來說,序言中的「我們人民」意指生而就是的美國人,他們天然地具有美國公民的資格,享有美利堅合眾國的公民權利。這是美國獨立戰爭的政治訴求,並由憲法得以證成或獲得確立。

但是,問題似乎並沒有徹底解決,因為還有一個深層的問題困擾乃至考驗著美國人尤其是立國者們,那就是究竟如何在憲法上定義美國人:誰天然地或生而享有美國公民的資格呢?廣大的黑人,還有印第安人以及可能遷徙而至的其他族裔,他們是否也是美國人呢?他們如何成為美國人呢?尤其是如何對待黑人以及印第安人,是美國立國創製時期的憲法所必須面對的一個基本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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復調憲法下的兩種美國人

在一般美國人的心目中,乃至在美國憲法文獻中,不言而喻,那些主要來自英國的所謂盎格魯—撒克遜的白人及其後裔才是真正的美國人,他們是最初從英國遷徙到北美新大陸的移民,在美國開國之時佔據著人口中的絕大份額。

從美國建國史來看,北美十三州,曾作為英屬殖民地而接受英王室的管轄,英國國王頒布《特許狀》,把本不屬於英國的北美土地,特許給前往移民的英國人和英國公司,逐漸建立起從屬於英王室的殖民地。在英國殖民統治時期(1607年至1776年),整個北美接納了100多萬歐洲移民,其中英國人和清教徒佔據大多數,他們及其後裔構成了美利堅民族的先驅和主體。

即便是後來發生了獨立戰爭,北美十三州人民奮起從英國統治中獨立出來,但他們依然保持著英國的政治與文化傳統。所以,這些英國人為主導的歐洲後裔,他們自認為是美國人的主體,他們認為只有信仰基督新教的盎格魯—撒克遜白種人才是純正的美國人。

問題在於,上述觀點與表現在《獨立宣言》和《美國憲法》中的原則和精神並不完全接榫。美國憲法本質上是一種妥協的產物,一方面美國憲制彰顯著人生而自由平等的普世原則,這構成了美國憲法的理想主義面向;另一方面美國憲制又充滿著妥協與保守,這構成了美國憲法的現實主義面向。美國的底色具有著濃厚的盎格魯—撒克遜的保守主義精神;但是,美國的立國根基又決定了其自由平等的精神,所以,貫穿美國憲法乃至美國建國史的乃是一個復調的精神結構,其中兩種元素犬牙交錯地交匯在一起。

實際上存在著兩種美國人:一種是生而就享有美國公民資格的美國人,即以信奉基督新教的白人為主體的美國人,另外一種就是尚未成為美國人的准美國人、非美國人,即黑人、印第安人、其他少數族裔的移民者等。美國憲法雖然以某種方式暫時妥協地緩解了共同體內在分裂的問題,但並沒有從根本性上解決這個問題,只是把這個隨時可能爆發的火山掩蓋起來。

不過,也正是在這樣一個復調結構的憲法運行中,「歸化」作為一個議題出現了,它成為聯繫美國憲法乃至美國社會的分裂要素的中介。外來的其他移民,要成為美國人,必須經歷一個歸化的政治化過程,一個憲法的認信或宣示過程,由此通過憲法的冶煉而將他們塑造為真正的美國人。

那些生而就是美國人的美國人與那些生而不是美國人的美國人,通過後者的歸化過程,其差別就得到了敉平,共同融入美國這個大熔爐。這樣一來,美國公民身份的內在分裂就通過歸化而得到解決。正像威爾遜總統所倡導的:「美國不是任何特殊族群的家園,也不是任何特定的一套政治傳統的家園。這是一個從一開始其大門就向整個人類開放的家園……這才是美國。」

美國憲法把最早遷徙來新大陸的美國人,那些稟賦盎格魯—撒克遜血統的白人作為不言而喻的美國公民,對於其他族裔的人群,包括黑人、印第安人等,則採取歧視性的差別對待,他們要經歷一個歸化的過程,才能成為真正的美國公民,這是美國憲法的一個隱含原則,雖然這個原則與憲法的普世性原則有著某種對峙性的張力關係,但卻是一直客觀存在的。

特朗普的當選絕不是偶然的,有著相當廣泛的社會基礎,尤其在移民問題上,他的保守主義立場反映了被壓抑許久的一種美國傳統精神的重新崛起,這個問題的背後,實質上存在著一個移民法歸化問題的重新定位之爭。

也就是說,這裡涉及一個在美國人看來的糾偏運動,即美國的國家特性以及作為美國公民的資格標準,最要緊的是什麼?這是美國移民和歸化法在經歷了近一個世紀的形式主義發展之後所面臨的一種實質主義的挑戰。那麼,移民歸化的核心要旨是什麼呢?顯然,不是經濟、不是技術、不是政治,而是精神層面的,即信奉美國的價值觀與忠誠於美國憲法。

縱觀美國移民法史,我們發現,儘管300餘年美國社會受惠於大量的外籍移民,其移民法呈現出不同程度的寬嚴之跌宕起伏,但總的來說,美利堅合眾國還是一個伴隨著美國國家特性而處於逐漸發展演變過程之中的國家。

因此,移民法也受到這個何為美國特性的定位之爭的影響,儘管在技術層面的檢測標準方面日益規範和繁瑣,但其核心的歸化問題,即歸化的主體性是什麼,歸化的方式如何確立等實質問題,仍然是不確定和不清晰的。

威爾遜與特朗普可以說是兩個截然不同的標誌,作為總統,他們旨在打造的美國是大相徑庭的。這個美國歷史的雙重之復調結構的主體性線索,貫穿在整個美國移民與歸化法的歷史演變之中。

當然,在美利堅民族的文化精神中,歸化蘊含著一種低級文明向高級文明歸屬的文明論含義。外來的遷徙者或其他族裔,他們歸化美國不僅是一樁法律上的事情,也是一樁朝向高級文明歸屬的事情,它們之間就不再是一種相互平等的文明多元的互動關係,而是一種高級文明馴化低級文明的不平等關係。因此,對於美國移民法的歸化所具有的這種基於英美中心主義的文明觀,我們也要給予足夠的重視與警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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