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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內能不能利用保單來「轉移財產」?(下)

前文回顧:芊芳百計丨婚內能不能利用保單來「轉移財產」?

各位朋友,我是王芳律師,在上集當中我介紹了兩個保險利益分割的基本知識點,同時也介紹了三種保單在離婚時不會分割的規劃方案,在今天的下集當中王芳律師會接著介紹其他四種保單規劃技巧。

第四種規劃方案(見圖4)

投保人是夫妻一方,買了份年金險,年金受益人是5歲的孩子,身故受益人還是夫妻一方,這裡保費來源於夫妻共同財產,那大伙兒看一看這樣的保單到底在離婚時分還是不分呢?

王律師給到各位的答案是,全國各省份的高院對此類保單能否分割並未達成一致意見,有的法院認為不能分割,有的法院認為可以分割,比如說我們來看看浙江省高院的規定。浙江省高院在2016年的6月發布了以下文件:

《浙江省高院發布:關於審理婚姻家庭案件若干問題解答》

十五、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為子女購買的保險,在離婚時可否作為夫妻共同財產予以分割?

答: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為子女購買的保險視為雙方對子女的贈與,不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

各位看到了,這種情況在浙江省認為這個保單利益都送給子女了,所以離婚時是不能分割,但其他省份法官未必這樣認為,那如果我們服務客戶的時候希望安全怎麼辦呢?很簡單,投保的時候就讓夫妻寫個書面協議,大意是說,我倆說好了,這50萬保費變成了保單是送給咱女兒的,就不屬於咱們兩口子的財產了,將來誰也別惦記著這個財產,可以簽一份書面夫妻財產約定協議,就可以確保保單利益給到子女。

另一種規劃方案是一款終身壽險(見圖5),投保人、被保險人都是夫妻一方,身故受益人是子女,道理是跟前面一樣的,投保人夫妻倆也可以簽一份書面協議約定,這份保單利益屬於子女,不算作是夫妻倆的共同財產了。

第五種規劃方案

第五種情況是說如果兩口子在結婚前簽過婚前財產協議,或者結婚後是簽過夫妻財產約定,咱倆說好了AA制,各花各的錢、各還各的債,那麼在這種情況下,您用您自己名下的存款和收入購買的保單,當然就是您的個人財產,在離婚的時候也不會分。法律依據如下:

《婚姻法》第十九條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這裡有一個前提,就是您的保單當事人、投保人、被保險人和受益人最好都是跟您在同一個利益條線上的人,比如說自己的父母,自己和子女,別把配偶扯進來,那就怕扯不清楚了,這是我說的第五種規劃方案。

第六種規劃方案(見圖6與圖7)

接下來給大家介紹的是第六種規範方案,也就是把保險裝進信託的保險金信託解決方案。

在我講解之前,大家可能需要熟悉一下保險金信託的法律架構,境內保險金信託主要有兩大類,圖6是終身壽險的保險金信託,圖7是年金型保險的保險金信託,請大家看一下,它的基本原理是,投保人既簽訂信託合同,又簽訂保險合同,只不過保險合同裡面的年金或者身故受益金在將來保險公司理賠時,都不是給到他的直系近親屬,而是直接給到信託受託人,也就是信託公司。信託公司拿到保險理賠金以後,轉變成信託財產,進行資產配置和打理,本金及未來收益將按照信託合同分配給信託受益人。

圖六

圖七

回到我們剛才的主題,為什麼王先生做了一個保險金信託合同,這個保單的價值就不用在離婚時分割給他妻子了呢?主要有以下幾個原因:

1.但凡簽訂這樣的保險金信託合同時,都會請王先生的妻子到現場簽字。需要她現場在書面協議上簽字表示,放棄這部分財產所有權(包括處分權),交由王先生自己設立,跟妻子完全沒有關係,她自己放棄這個財產權了。

2.信託合同的受益人里一般都有妻子的利益,她很可能是信託受益人,她的利益不是體現在保單價值本身,而是體現在信託合同的受益份額。

3.這類保險金信託合同當中大多都有條款,對王先生作為投保人權利有所限制。比如,不能把解除保險合同提走保單現金價值,也不能把這個保單去做質押融資借貸。如果投保人非要這麼干,就會導致信託合同失效或者根本不生效,那麼由此產生的違約後果將由王先生承擔。同時《信託法》第15條又規定:信託財產與委託人未設立信託的其他財產相區別。它有自己的獨立性。

所以鑒於以上這些諸多原因,原則上設立保險金信託以後,保單的現金價值在離婚的時候是不會分的,除非投保人即信託委託人(王先生)離婚前撤銷了所有的合同(當然也有些特殊情況,我這講的只是普通情況)。

第七種規劃方案(圖8)

我講到這裡的時候可能有些朋友該著急了,說王律師,我很想幫助我這位客戶,她沒有個人存款,爹媽也沒有錢給她買保險,就她手裡有最後一點婚後的工資收入,那您看能不能通過保單來保護一下她自己呢?

王律師給大家說一個小竅門,如果您的客戶在婚內已經用夫妻共同財產買了保單,那大家想一想,您的客戶離婚的時候是分保單現金價值合適,還是當投保人繼續持有保單更合適呢?

沒錯,我相信這個時候大家腦子裡就蹦出一個念頭了,那肯定是繼續當投保人持有保單更合適啊!因為,保費交到保險公司以後,保單的利益體它不是按年份均等體現的,而是剛開始少,後面越來越多。所以當一個人買了一份保單以後,過幾年離婚,其實當時保單現金價值是偏低的,而當投保人繼續持有保單,未來保險公司給他的利益會更多。

結論

由此我們得到一個結論,即便是結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投保,只要您當了投保人,離婚時您繼續持有保單,而給對方保單現金價值一半的話,其實您還是佔了便宜,還是幫你「轉移了財產」。

全篇總結(見圖9):

鑒於今天講的這堂課(這篇文章)比較複雜,最後王律師給大家做一個全面的總結,主要歸結起來主要就四點,

1.直接在婚內用夫妻共同財產買保單,那麼誰是投保人,誰就更合適。因為即使離婚時分割保單現金價值一半給對方,他未來還是將享受更多保單利益;

2.原則上用個人存款購買的保單,不管是在婚前還是在婚後,原則上應該還是他的個人財產(保單價值超過保費增值部分有爭議);

3.不管是誰掏的保費,只要投保人是夫妻之外第三人的名字,這類保單離婚時肯定是不會分的,但保費會不會變成債權來分要視具體情況來定;

4.受益人是未成年子女的保單,可能分割也可能不分割,取決於各省高級人民法院的審判意見。

以上是王芳律師給大家分析的,在婚內能不能利用保單達到「轉移財產」的目的。這個時候,「轉移財產」四個字可能就要打個引號了,我相信各位朋友看到這裡的時候可能心中就清楚多了。結論是——如果保單合理規劃,真的可以做到幫助弱勢一方,保護她的財產利益,達到離婚時保單不分割的目標!

非常感謝各位,也是大家敦促我對這個話題有了更深入的研究,以上意見僅供大家參考,至於我在開篇時講到的保單里的分紅,還有保險理賠金利益的分割,以及特殊利益的分割,請大家到沃晟法商學院的公微或者是APP上,通過閱讀其他老師的文章和課程再學習,今天的交流就到這裡,謝謝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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