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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因為拿了一瓶酒,綿陽一老闆賠了20萬!

民工飲酒後死亡,

提供白酒的老闆沒有勸酒,

但還是脫不了關係,

支付民工家屬2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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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啥?

民工意外死亡 被診斷為酒精中毒

2017年11月,三台縣某鄉將某村整治堰塘的工程發包給綿陽某建築公司,該建築公司的諶某是這項工程的實際施工人。因工程地點與鹽亭縣某鄉不遠,從2017年12月6日起,該鄉村民廖某參與了整治堰塘的施工。

12月31日下午5時許,36歲的廖某和其他參與施工的村民在諶某設在村民家的臨時伙食團吃晚飯。期間,廖某飲用了白酒。但飲酒純屬隨意、自願行為,沒有人勸酒。

當晚6時許,吃完晚飯的廖某前往其二爸家休息,1小時後,廖某感覺身體不適,開始嘔吐。8時左右,廖某被其父母送往鹽亭縣某鄉鎮衛生院急救,後轉鹽亭縣醫院搶救,當晚9時許搶救無效死亡。某鄉衛生院診斷書顯示,廖某入院時神志不清,初步診斷為酒精中毒,心跳呼吸停止。

家人巨額索賠 老闆最後賠了20萬

廖某雖然沒成家,但他年過六旬的父親殘疾,母親有心臟病,哥哥患有尿毒症,也就是說,廖某是家裡唯一勞動力。廖某死亡後,他的親屬最初向諶某提出高達100多萬元的經濟賠償。

諶某感到很冤枉,自己僅僅是提供了酒,飲酒純屬自願,又沒有勸酒行為,憑啥賠償?

那麼,諶某對廖某的死亡到底有沒有責任呢?

事發後,某鄉政府在派出所的協助下,調查形成了一份廖的某死亡事件的情況說明。其中證實「當晚的白酒由施工方提供,一共開了2瓶,喝酒自願,沒有人勸酒,廖某喝了約2兩。」

但在特殊情況下,沒有勸酒行為不等於沒有責任。此後死者親屬和諶某都請了律師,在某鄉人民調解委員會的主持下,進行了艱難的協商、調解。

參與調解的派出所民警告訴記者,此事調解歷時一個多月,可以說是跑斷了腿,磨破了嘴,才在2月6日自願達成協議,由建築老闆一次性支付損失共計20萬元。

民警感觸地說,農村整治水利設施,民工在臨時伙食團里吃飯喝酒司空見慣,誰也沒有想到在這種情況下會因酒死人。此次廖某的意外死亡,算是給老闆們提了個醒,即使老闆沒有勸酒行為,如果提供了白酒,一旦發生意外,同樣要承擔一定的責任。

過春節,

親朋好友聚會,

往往會喝上幾杯,

但,酒,

還是少喝少勸為好!

1.強迫性喝酒

比如用「是不是男人,是男人就幹了這杯!」……等語言刺激對方喝酒。或者在對方已經喝多了,神志不清的情況下仍勸其喝酒。

2.明知對方不能喝,仍勸其喝酒

如果對方患有心臟病、心肌梗塞等疾病,大量飲酒會誘發此病的發作。在這種情況下,強行勸酒需要承擔責任。

3.未安全護送醉酒者

如果飲酒者已經失去意識或者失去自我行為能力,無法自行安全回家時,酒友或者酒局的組織者應該將其安全送到醫院或者家中。如果飲酒者因未被送回家而引發意外受傷甚至死亡,酒友或者酒局的組織者需要擔責。

4.未勸阻對方酒後駕駛

導致發生車禍等損害的。

真正的朋友一定會

設身處地為對方的身心健康著想!

來源 :綿陽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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