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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價證券詐騙罪

【罪名釋義】

有價證券詐騙罪,是指使用偽造、變造的國庫券或者國家發行的其他有價證券,進行詐騙活動的行為。

【犯罪構成】

1.犯罪客體:本罪侵犯的客體是雙重客體,既侵犯了他人財產所有權,又侵犯了國家有價證券管理制度。

2.客觀要件: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使用偽造、變造的國庫券或者國家發行的其他有價證券,進行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行為。

3.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並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單位亦可以成為本罪的主體。

4.主觀要件:本罪在主觀方面只能由故意構成,且須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如果行為人出於過失而使用有價證券,如不知是偽造、變造有價證券而使用的不構成犯罪。

【刑事處罰】

根據刑法第197條規定,對犯有價證券詐騙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典型案例】

1.案情簡介:2015年6月初,樂平市吉宏空調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倪XX通過他人介紹認識被告人王春傑,二人經面談,被告人王春傑答應,為倪XX向銀行貸款提供自己所有的面額為3000萬元的國債憑證作為質押擔保,作為回報,倪XX需支付質押標的12%即360萬元作為報酬,另外再行支付30萬元差旅費。2015年6月8日,被告人王春傑陪同倪XX一起到中國建設銀行樂平支行辦理貸款業務,王春傑拿出一張面額為3000萬元的中國建設銀行河南省周口市大慶路支行發行的國債憑證,作為倪XX質押擔保。銀行收取王春傑身份證和票據用於核查,在核查過程中,銀行工作人員與出票的河南建行周口大慶路支行聯繫,該行明確表示無國債憑證專用章,國債系偽造。建行隨即向樂平市人民銀行彙報,並於2015年6月10日向公安機關報案。2015年6月11日,銀行以「貸款資料不全「為由,通知倪XX前往銀行。倪XX與王春傑到建設銀行樂平支行後被公安機關帶至樂平市公安局詢問,王春傑當天被刑事拘留。

2.法院判決:被告人王春傑犯有價證券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並處罰金十萬元。

【法規鏈接】

1.刑法第197條:

使用偽造、變造的國庫券或者國家發行的其他有價證券,進行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2.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第55條,使用偽造、變造的國庫券或者國家發行的其他有價證券進行詐騙活動,數額在一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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