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3家經銷商因銷售不合格水產品均被罰5萬
2月12日,福建省福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通報四起經銷不合格水產品的案例。其中,3家水產品經銷商因此各被罰5萬元,另一家經銷商涉嫌構成犯罪,該案移送公安機處理。
據查,福州市鼓樓區欽輝水產攤2017年5月24日從馬尾名城貝殼批發市場購進青蛾10斤,經抽檢氯黴素超標,該店未建立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和食品出廠檢驗合格證或者其他合格證明等制度。2018年1月8日,福州市鼓樓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根據《食品安全法》第124條及第126條的相關規定,責令其改正、予警告、收違法所得20元、款5萬元。
福州市鼓樓區游某水產攤於2017年5月19日從台江老葯洲批發市場購進購進水產品帶子10個銷售給酒樓,經抽檢這批帶子鎘超標,結論為不合格水產品。因該店未建立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和食品出廠檢驗合格證或者其他合格證明等制度。1月8日,福州市鼓樓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責令其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5元、款5萬元。
福州市鼓樓區雲清水產品商店於2017年5月23日從馬尾名城海鮮批發市場大洋洲水產批發店購進23.4斤青斑銷售給大酒樓,經抽檢這批青斑呋喃唑酮代謝物超標,結論為不合格水產品。因該店未建立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和食品出廠檢驗合格證或者其他合格證明等制度。1月8日,福州市鼓樓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責令其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936.6元、罰款5萬元。
另外,福清市音西林軍副食品店銷售的桂花魚經福清出入境檢驗檢疫局檢驗檢疫技術中心抽樣檢測,隱色孔雀石綠檢測結果為2.0μg/kg,而按規定,不得檢出。因此該案屬《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的補充規定》第四條第五款第(三)項所指的「國務院有關部門公告禁止使用的農藥、獸葯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質」。當事人銷售明知摻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涉嫌構成犯罪。依據《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案犯罪案件的規定》第三條的規定,2月1日,福清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決定將此案移送公安機關立案追訴。
作者:張文章
來源:中國消費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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