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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一垃圾處理廠內現1700萬日元,三月無人認領


       日本富山市的一家垃圾處理廠去年11月9日在處理垃圾時發現了1700萬日元(約合人民幣98萬元)。垃圾處理廠向警方通報了這一情況,但截至2月11日,無人前去認領。


  據報道,在三個月保管期滿後仍無人認領的情況下,根據日本遺失物法,該1700萬日元現歸垃圾處理廠所有。


  去年10月10日,富山的一家垃圾處理廠從垃圾堆中發現了一個裝有1000萬日元現金的包裹,至今也仍舊無人認領。看來在日本去垃圾場幹活總能撿到錢,但一定要選好地方,富山就是好地方吧~!


        根據警察廳的統計數據:2015年一年,日本全國撿到現金上交給警察的總額達到189億日元(約12.6億元人民幣),其中東京都達30億日元(約2億元人民幣)。


        日本稱得上是「拾金不昧大國」。


        事實上,日本人撿到錢後歸還失主的金額,比警察廳統計的還要多。


        筆者與日本朋友聊起丟錢包的故事,同時問了他一個問題:「為什麼日本人能做到拾金不昧呢?」


       他聽了我的話,第一個反應是:「丟錢的人一定很著急,如果錢包丟的話,那麼多的卡要重新辦,更著急。」


       他的第二個反應是:「拾到錢必須上交,不然會坐牢。」



        上網去查詢了日本法律對於「拾金不昧」到底有何規定?發現規定挺詳細,既照顧到了丟失者的權利,也照顧到了撿錢人的利益,同時規定了雙方必須承擔的法律義務。


        首先,日本刑法第254條規定,如果拾到東西不歸還失主,或者不上交警察,就會觸犯「遺失物等橫領罪」。這個橫領罪,就是「非法佔有罪」,屬於刑事犯罪。


         獲得此罪的人,將被判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罰款10萬日元(約6300元人民幣)。

        罰款是小事,但是留下「橫領罪」的刑事案底,則會影響一個人的就業,甚至銀行貸款等,在日本社會,一生都將因此失去信譽。



       大阪高等法院曾經受理過這麼一起案件。一名大學生畢業後,被一家大公司錄取,公司向他發出了「內定」通知書。


        在日本,接到「內定」通知書,事實上就是告訴你公司已經決定錄用你,如果內定通知書發出後最終不採用,公司會被要求賠償,會被追究責任。


         所以,當這名大學生接到內定通知書後,自然是十分的高興,全家人也興高采烈。


        但是,在準備上班前一個月,公司突然通知他,內定已經被取消。他十分地納悶,為什麼會被取消呢?於是他直接跑到這一家公司的人事部去詢問原因。


        公司告訴他,經過對他的經歷的審查,覺得不適宜在公司里上班,沒有告訴他具體是什麼原因。這名大學生於是僱用了一名律師去追究公司的責任。


         結果公司告訴律師,因為在大學二年級時,這名男生在學校門口撿到過一隻錢包,但是沒有上交給學校。過了半個多月,警察在學校的監控錄像中發現了這一名男生,於是找到了他。


        這名男生才把錢包拿出來交給了警察。警察沒有拘捕他,學校也沒有處分他。但是,錄用他的這一家公司的法務部在對他的經歷進行調查時,發現了這一紀錄,於是認為,這名男生的道德存在問題,決定取消錄用他的決定。


        這一場官司於是打到了大阪高等法院。法院最後的裁決是,雖然警方當初沒有對這名男生做出司法處理。


        但是,根據日本法律的規定,他沒有及時的上交撿到的東西,顯示其有非法佔有的企圖,因此公司決定取消他的內定通知,屬於合法。


        這一個案例告訴我們一個道理,在日本不可輕易犯罪,包括撿到錢包沒有及時歸還。看似小事,但是說不定就可能會變成大事,人生沒有後悔葯,所以在日本生活,一定要遵紀守法。


         那麼,在日本撿到錢包後,必須在幾天時間內上交呢?


        日本有一部專門針對撿到東西如何歸還的法律,叫「遺失物法」。這一部法律規定,拾到遺失物之後,必須在7天之內上歸還失主或者交給警察。如果超過7天不上交的話,那就觸犯「遺失物等橫領罪」。


        很顯然,大阪的這一名大學生撿到錢包後,超過兩個星期才交給警察,顯然已經違法。只是警察可能處於其認錯態度較好,或者還是一名大學生的原因,沒有拘捕他,但是依然給他留下了一個案底。


        日本的「遺失物法」並不只是要求撿到東西的人承擔法律責任,同時也規定了撿到東西的人可以享受的利益。


         法律規定,如果失主找到失物後,必須向拾到失物的人支付相當於遺失物品實際價值的5-20%的感謝費,叫「報勞金」。



       日本社會通常的不成文規定,是支付10%。也就是說,我丟失的30萬日元,在計程車司機送到我手裡後,我應該支付給他3萬日元的「報勞金」。但是,法律同時規定,撿到者獲取的「報勞金」必須交「個人所得稅」。

        日本的「遺失物法」還有一條規定,如果撿到東西的人,超過7天之後才歸還失主,或者才上交警察,那麼,失主不用向撿到者支付任何的酬勞。


        警察在接到撿金者上交的錢包和其他遺失物後,要做詳細的登記,並必須在2個星期內在網上發布公告。



       東京警視廳有一個「遺失物認領中心」,同時各鐵道公司和地鐵公司也都有「遺失物認領中心」。不過,交到警察手中的,大多數是錢。而交到鐵路公司手裡的,大多數是乘客的遺失物品,最多的是雨傘。


        而鐵道和地鐵公司在一定的期限後,遺失物還沒有人來認領的話,將統一移交給警察處理。一些非貴重物品,譬如雨傘等,則在車站內臨時設攤,低價處理。


        在警察發布認領告示後3個月還沒人認領的話,那麼這筆錢或物品就全部歸撿拾到者所有。


        但是垃圾清掃公司除外,因為許多失主是無意間將夾雜在衣服或舊箱子里的錢當垃圾扔,而垃圾清掃公司是接受政府的業務委託從事垃圾處理業務。


因此即使拾到了巨款而無人認領,這筆錢也必須交給當地政府,作為預算外財政收入處理。


      日本對待「拾金不昧」的做法,我覺得很值得我們中國參考和借鑒。既給予失主追究的權利,也保證撿到東西的人的利益,並規定相應的法律責任。


       因此,我們在評價日本人拾金不昧精神的同時,也必須看到這一拾金不昧道德的背後的一面,那就是嚴格的法律規定:撿到東西要還,不然會吃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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