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肅卣之「仆」與西周軍事制度

2018年 第1期

肅卣之「仆」與西周軍事制度

李 凱

  • (北京師範大學歷史學院,北京100875)

摘 要

關鍵詞

西周軍事制度是周代政治史研究的重要問題。金文里往往有蠻夷戎狄為周統治者服役打仗,甚至成為周王親兵衛隊的例子。這些和軍事相關蠻夷戎狄被稱為「仆」,或者「虎賁」,對此前輩學者已經予以注意,但他們具體情況史料闕如。2005年山西絳縣橫水M2倗伯墓中出土的肅卣(M2:75),為思考這些問題提供了視角。肅卣共計銘文66字,經董珊先生釋讀,引起了學者們的重視。參照董珊等先生的意見,銘文可隸定如下:

白(伯)氏易(賜)肅仆六家,曰:

「自擇於庶人。」今氒(厥)仆

我興,邑競諫。鉬芟衰

昔。大宮靜王。卑(俾)叔、

爯父、亡父復付肅,曰:

「非令(命)」曰:「乃兄兓(既)鼻(畀)女(汝),害

義。敢爯令尚(賞)女(汝)。」肅有(佑)王

於東征,付肅於成周。

諸家理解固然有分歧,但大意謂:伯氏自庶人中選六家作為貴族肅的家僕,六家對此舉不滿,鬧到「大宮」中,後由周王出面,指使若干重臣解決這一爭端。竊以為,把「仆」理解為家僕問題較大。銘文涉及西周軍事制度的若干重要問題,仍有很大的探討餘地。

1

「仆」應是從事征伐之僕從

所賜之「仆」,諸家以為家僕奴隸,但如此解釋在情理上說不通。

第一,變更家僕奴隸之事甚小,為貴族私事,何以驚動周王?裘錫圭先生曾指出,在古代宗法制度下,子弟對於父兄來說地位很低,《左傳》桓公二年「士有隸子弟」,杜註:「士卑,自以其子弟為僕役。」《公羊傳》襄公二十七年「夫負羈縶,執鈇鑕,從君東西南北,則是臣僕庶孽之事也」,何休註:「庶孽,眾賤子。」足見子弟的地位與臣僕接近,家長甚至可以把兒女出賣。也就是說同一家族之內尚且有階級區別,臣僕的分化在當時司空見慣,則肅卣描繪之事並不稀奇,更沒有必要驚動周王。

第二,伯氏為什麼把六家庶人變為家僕奴隸?從許多文獻看,剝奪人身自由是對罪人的懲罰。《說文》:「奴,奴婢皆古之辠人也。《周禮》曰:『其奴,男子入於辠隸,女子入於舂藁。』」《國語·越語上》:「若以越國之罪為不可赦也,將焚宗廟,系妻孥,沈金玉於江,有帶甲五千人將以致死。」《孟子·梁惠王下》:「罪人不孥。」《史記·商君列傳》:「事末利及怠而貧者,舉以為收孥。」但肅卣銘文中完全看不出六家之「仆」有罪。

第三,六家庶人變為「仆」,竟然引發「邑競諫」導致周王過問,足見六家庶人地位甚高,即便成為「仆」也有很強的政治手腕或者影響力,這遠非一般家僕奴隸所能及。朕匜(《集成》10285)銘文中,牧牛狀告他的上司,法官伯揚父不問青紅皂白,就以「女敢以乃師訟」為由,給牧牛定罪為誣告,處以鞭刑、墨刑、罰金,並要求牧牛立誓,以後不再上訴。可見,在當時制度下,牧牛這樣的角色根本沒有反抗上司的權利。但肅卣銘文中,六家庶人成為肅之「仆」,引得邑人公然反抗伯氏對肅之命,並能夠驚動周王,讓周王宣布伯氏之命「非令(命)」,這樣的結果迥異於朕匜。則把「仆」說成家僕奴隸,似應當重新考慮。實際上西周金文中就有例子,表明「仆」非一般的家僕奴隸。西周早期的師旂鼎(《集成》2809)記載,師旂因為「眾仆不從王征於方雷」,派其僚友「引」把這件事告到伯懋父那裡,伯懋父認為依法應該放逐那些抗命的「眾仆」,但現在改為交罰金給師旂。其中的「眾仆」膽敢違反命令,不從王「征於方雷」,並且伯懋父並未把他們流放,只是判處罰金,其地位很特殊。師旂鼎中「仆」的地位與肅卣類似,並非奴隸,應是從王征伐的僕從。

第四,肅卣銘文的情形,與師酉簋(《集成》4288)有相似之處。倗為狄族,其中被伯氏賞賜的「仆」來自於「邑人」。而師酉簋中,王冊命師酉「乃且(祖)啻官邑人、虎臣:西門屍(夷)、屍(夷)、京屍(夷)、身屍(夷)」。學者一般在「虎臣」之後斷句,後面諸夷是「虎臣」的同位語,也可能是「邑人、虎臣」的同位語。肅卣和師酉簋相比,都有「邑人」,都有「仆」或者「虎臣」,都涉及夷狄之事,並且「邑人」和「仆」或者「虎臣」有一定聯繫。事實上這裡的「仆」和「虎臣」一樣,皆從事征伐之事。

第五,肅卣銘文末尾,記述了肅輔佐周王東征,王在成周把「仆」給肅一事。這一筆帶有明顯的軍事意味。如果把「仆」解釋為家僕奴隸,則不得其解,這一句顯得沒有多大意義。只有解釋成從王征戰的「仆」,才能與此句呼應。成周是周人的東都,而且按照眾多金文的記載駐紮著周王的精銳部隊成周八師,是征伐東方南方的軍事指揮中心。穆王時期的青銅器錄卣(《集成》5420)記載,「淮夷敢伐內國」,王命令「女其以成周師氏戍於古師」;同期的競卣(《集成》5425)記載,「伯屖父以成師即東,命伐南淮夷」。可知穆王對東方南方用兵,動用的就是成周的精銳。這一情形延續到了西周晚期,厲王時代的虢仲盨(《集成》4435)、敔簋(《集成》4323)記載周人用兵於淮夷,軍事大本營仍在成周。據此,肅卣銘文中,周王在成周把「仆」從交付給肅,似乎是補充人員軍備。這有明顯的軍事目的,當視為軍隊出征前舉行的儀式的一部分。既然肅可以「有」周王東征,則肅的地位相當於師氏一類的武官;那麼前文所說的「仆」,自然應該是從事征戰的僕從。

要之,肅卣的「仆」應是從王征戰的夷仆,而不是家僕奴隸。當然西周春秋時代仆的身份是非常複雜的,文獻和金文的情形也有區別。《周禮》中有戎右、太僕、田仆等職,皆為王者股肱近臣,地位很高;屢見於金文的從事征伐的「仆」,他們身份特殊,往往大多數由俘獲或降服的地位較低的夷狄充當。或以為典籍的「仆」和金文的「仆」兩者很不相似,但從肅卣銘文看,「仆」驚動周王並為周人服務,很可能兩者有共通之處。《周禮》諸「仆」中,或許有從事征戰的夷仆的影子(戰國以前文武不分職,「仆」照樣可以打仗)。這些夷仆在王室和諸侯國中都應該存在。《左傳》襄公四年魏絳言和戎之利,就有「戎狄事晉」一條,如何「事晉」,無疑包括給晉人服兵役。《左傳》僖公二十四年記載「秦伯送衛於晉三千人,實紀綱之仆」,杜註:「(晉)新有呂郤之難,國未輯睦,故以兵衛文公。」杜注所說極是,「紀綱之仆」是秦穆公贈賜給晉文公的精銳親兵,應非家僕,否則不需要三千之多;他們也不應是秦人,而是秦人控制的夷仆。陳恩林先生認為,周代的禁衛軍「虎賁」和秦送給晉文公的三千「紀綱之仆」相類似,都是君主的親兵,但「紀綱之仆」是個特例,其他親兵都是由卿大夫子弟組成的。依據金文,恐怕親兵集團的構成應該重新認識。周代統治者任用卿大夫子弟為「虎賁」,帶有上古時期的親族血緣色彩,國家機器很大意義上是君主身邊的私仆。但仔細梳理文獻,典籍中並沒有虎賁衛隊一定由卿大夫擔任的說法。卿大夫子弟數量畢竟有限,晉文公接受的「紀綱之仆」就有三千之多,而金文師酉簋等資料中夷仆的數量也不應是小數目,君主親族傾巢而出,也未必能湊夠這個數量;並且卿大夫子弟養尊處優,往往把成為王者親兵衛隊當作一種榮譽,雖然上古時期貴族武士道精神的確存在,但他們的戰鬥力和兇猛彪悍的夷狄相比,應不能同日而語。這樣君主的親兵中就會有大量的夷仆存在。夷仆不僅戰鬥力強於一般貴族,而且能從事許多一般貴族難以從事的、艱苦危險的、技術性強的工作。他們會把周王的信任當作榮耀,不顧安危衝鋒陷陣;周王也能藉此表現其懷柔遠人的恩澤,對四夷實行有效的統治。這樣,夷仆就成為護衛周王、衝鋒陷陣的精銳力量,在周人政治生活中發揮了很大作用。肅卣中周王對「仆」格外重視,自是情理之中。

2

肅卣「仆」反映的西周軍事制度

晉國「居深山,戎狄之與鄰」(《左傳》昭公十五年),周邊異族林立,環境複雜。專家依據橫水西周墓地推測,晉國疆域在西周中期以前,南過不了絳山,北有霍國、楊國;東南的中條山余脈里有東山皋落氏和條戎,西有呂梁山,這兩山均是戎狄聚居地。所以自唐叔時代,統治者就採取「疆以戎索」(《左傳》定公四年)的因俗策略,按照戎狄的習慣去治理他們。從中可知,晉國與周王室一定會利用夷仆能征慣戰的特點為自己服務。《穆天子傳》描述周穆王巡狩過程中伯綮擔任嚮導,眾所周知上古巡狩是一種大規模的軍事行為,那麼伯綮及其族眾在周王這一行為中有突出的表現。這樣的特點也和考古資料吻合,橫水西周墓地M1中出土爯簋言:「隹廿又三年初吉戊戌,益公蔑倗伯爯歷,右告令金車旅,爯拜手稽首對揚公休,用作朕考尊爯其萬年永寶用享。」 「伯爯」為倗國首領,受到周王重臣「益公」的賞賜褒獎,足見倗國和周王室之間存在直接的政治聯繫。而銘文涉及「告令金車旅」,倗伯的行為應該與軍事有關。倗國並不是周王「胙土命氏」建立的封國,但和周王室關係緊密,應是周人懷柔政策發揮了有效作用。大盂鼎(《集成》2837)銘文中的「屍(夷)司王臣」即異族之官員而歸王朝管轄者,情況與此相似。

其一,肅卣銘文中倗國夷仆來自於「邑人」,這一群體有著特殊的政治地位。周王並不偏袒貴族「伯氏」與器主人肅,廢除「伯氏」之命向「邑人」讓步;倗國「邑人」不聽命於自己的國君「伯氏」,裁斷他們意見的不是晉侯,也不是執政卿士,而是周王本人。這種待遇是非比尋常的,很可能他們應直轄於周王。

其二,身為戎狄的倗國有「邑人」,那就說明倗國存在「邑人」和非「邑人」的區別,這一套做法和周人的社會組織、軍事制度有相似之處。李峰先生依據鬲從盨(《集成》4466)「田,其邑……」等記載,指出邑周圍一定被田地圍繞,土地可以通過邑的數量加以界定成為計算單位。眾多金文表明,邑是鄉村社會以及西周社會的基本組織單位,邑為組織管理耕地和農業人口提供了基本的結構,並以此支撐整個西周國家及社會貴族。而西周國家即是組織和再分配位於中國北方平原、各流域的成千上萬的邑的一個龐大的系統。這樣的解釋同樣可以應用到肅卣銘文中,倗國相當一部分人定居「邑」中,「邑」周圍的田地和山林川澤給「邑人」提供物資。這樣,倗國的生存面貌就和「戎狄荐居,貴貨易土」的游牧民族產生了很大差別,其社會組織、軍事制度許多方面和周人類似。眾所周知,周人的封國有國野之別,國人享有種種政治權利,在政治舞台上非常活躍;與此同時國人也需履行服兵役的義務;野人沒有這樣的權利,也沒有服兵役的義務,但需要給國人提供軍賦。肅卣中「邑人」的情況和國人彷彿:他們是自由民「庶人」,成為隨王作戰的仆眾是他們的義務,正是如此「伯氏」才敢讓器主人肅「自擇於庶人」;為分歧和統治者爭辯是「邑人」的權利,所以銘文中有「邑競諫」、「大宮靜王」。這說明倗國這樣的戎狄部族不僅受到周王的重視,而且已在制度與組織上與周人的封國看齊。

其三,肅卣銘文中周王在「大宮」接見為六家免除仆籍而抗爭的「邑人」,「大宮」屢見於文獻,是重要禮儀場所;平民這樣抗爭貴族的行為,在當時應為常制。《左傳》隱公十一年:「鄭伯將伐許,五月甲辰,授兵於大宮。」宣公三年:「(石葵)與孔將鋤、侯宣多納之(公子蘭),盟於大宮而立之,以與晉平。」成公十三年:「鄭公子班自訾求入於大宮,不能,殺子印、子羽。」襄公二十五年:「慶封為左相。盟國人於大宮,曰:『所不與崔、慶者。』」《戰國策·楚一》:「(蒙谷)遂入大宮,負雞次之典,以浮於江。」「大宮」是諸侯國執政者在開戰前「授兵」給國人的地方,是貴族盟誓、集會之所在,也是存放國家法令的檔案室,軍國大事決於此。周王直接控制的倗國「邑人」,有渠道上達周王,也可視為周王對這支聽命於自己的戎狄族眾的特權。「伯氏」作為倗國君長,對「邑人」應該有管理權,但周王掌控調撥夷仆的核心權力。

其四,肅卣銘文中,周王之命一是「非令(命)」,一是「害義」,應從周代兵役制度的角度予以解釋。銘文中周王派遣的三位重臣稱,「乃兄兓(既)鼻(畀)女(汝)」,指責「伯氏」賜給器主人肅六家「仆」為「害義」,即不符合當時人們共同的觀念。這裡周王的意思,似乎並不是說倗國「邑人」不該成為王之「仆」,而是「伯氏」的做法不得當。如何不得當,我們可以推測,應是這六家按照制度本不該出「仆」,而「伯氏」與器主人肅反其道而行之。眾所周知,按照周代的制度邦國城邑之中的國人執干戈以衛社稷,履行著城邑的防務權。《周禮·地官·小司徒》記載,一般情況,國人每家只出一人:

小司徒之職,掌建邦之教法……凡起徒役,毋過家一人,以其餘為羨;唯田與追胥竭作。

賈公彥疏:「一家兄弟雖多,除一人為『正卒』,正卒之外其餘皆為『羨卒』。」只有田獵和捕盜這樣大規模軍事活動(「唯田與追胥」,賈公彥疏:「田謂田獵,追謂逐寇,胥謂伺補盜賊」),才需要「竭作」,即「羨卒」全體出動。在寓兵於農的制度中,不因為兵役過多地打擾生產生活,是統治者勢必要考慮的因素;只有非常時期,才可以動用更多的人力物力。肅卣銘文中,如果六家庶人應當服「正卒」的兵役,他們沒有理由反抗,周王也不會支持他們的反抗行為;但「伯氏」讓「肅」肆意到六家庶人之中「自擇」仆眾,選擇「羨卒」,而不是遵循制度,這種做法超出了當時的社會共識,被銘文稱為「害義」,六家庶人自然要反抗。而倗國人聽命於周王,「伯氏」讓「肅」「自擇於庶人」,沒有王命,故稱為「非命」。這也從一個側面反映出,倗國的夷仆就是聽命於周王的衛隊。

其五,從其他金文資料看,器主人肅的身份應是管轄「四夷之隸」的「師氏」。師酉簋(《集成》4288)中,王冊命師酉「司乃且(祖)啻官邑人、虎臣:西門屍(夷)、屍(夷)、京屍(夷)……」其中「虎臣」應已涉及了後面諸夷,他們都受「師酉」的管轄。師簋(《集成》4313、4314)中周王命令師率領「左右虎臣正(征)南淮屍(夷)」,「師」為「左右虎臣」的統帥。誠如裘錫圭等先生所言,夷仆和虎臣是一類人,那麼統領他們的就是「師」,即「師氏」。《周禮·地官·師氏》言:「凡祭祀、賓客、會同、喪祭、軍旅,王舉則從;聽治,亦如之,使其屬帥四夷之隸,各以其兵服守王之門外,且蹕。朝在野外,則守內列。」其職掌非常寬泛,但包含了統帥「四夷之隸」、宮廷警衛等軍旅之事,這和金文中「師氏」是合拍的。可以推知肅是「師氏」,但是由王任命,需要「王舉則從」,故此周王對倗國「邑人」糾紛的裁斷器主人肅勢必遵循,而肅卣中銘文末端周王在軍事重鎮成周將「仆」交付給肅,也說明肅的「師氏」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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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 語

肅卣給金文中「仆」的研究帶來新的視角。綜合諸多因素看,「仆」在西周金文里相當一部分應當是從事征戰的夷仆。在兵農合一的西周時期,生產力發展相對落後,國家即便有常備軍,其數量規模也不能和後代相比。所以在一定程度上,王者的部隊中勢必包含善於征戰的部族,這樣甘心為周王服務的夷仆存在就是順理成章的事情了。肅卣銘文中,器主人肅相當於統轄軍隊的「師氏」,「邑人」不僅是倗國夷仆的來源,而且其糾紛需要周王裁斷,足見他們享有非同一般的政治地位;並且倗國作為戎狄部族,其制度與組織一定程度已和周人的封國看齊。這樣的解讀符合西周社會發展的大背景。隨著周初的大封建,我國文明發祥最早的中原及其附近地區展開了各氏族部落混居和融合的新局面,這種局面是在一個強大王朝的號令下,以華夏為主導進行的。當時蠻夷戎狄與華夏犬牙交錯,作為天下至尊的周王,勢必對這些部族因勢利導,為我所用,予以恰當的懷柔政策;蠻夷戎狄對強大禮樂文明也心嚮往之。倗國就是一個典型的例證,固然這一融合過程存在摩擦,但周王室有行之有效的手段進行調節,對華夏族的形成發展起到了積極作用。

版式推送 葉子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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