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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節期間別手癢,紅包賭博要面臨刑事處罰,古代如何禁止賭博

  「鬥雞走狗」的賭博在中國流傳多年,而棋牌類的賭博也不遜於前一類。現在人們首先想到的便是「麻將」。

  其實「麻將」出現的時間並不久遠,它是早期「馬吊」和「骨牌」的混合物。所以,最初被稱之為「馬吊骨牌」。其名稱的來源很多。有的說,因為「馬吊」、「骨牌」中的「一索」外形類若麻雀,故而稱之。但是也有說,「麻」即位「馬」,「雀」是「馬吊」的「吊」字轉音。不管何種說法,可以肯定是這種賭博遊戲發明在中國南方應該是沒有問題的。

  它的流行範圍最先出現在福建廣東沿海的地區,清朝光緒初年開始由寧波等地傳播到了天津、上海的重要商業港口。但是,也有認為,「麻將」產生的時間應該清朝道光咸豐年間,最早出現在太平軍中。還有人認為,「麻將」是元末明初的學者萬秉迢所作。說他崇拜水滸英雄,為了使得達官貴人了解水滸內容,使他們心中難受,才發明「麻將」,說「麻將」是以一百零八張牌作為基數是暗喻水滸一百零單八將,如一餅比喻為黑旋風李逵,二條比作雙鞭呼延灼等等。又說牌分條、餅、萬三類,取自萬秉迢三字。這一說法,不僅將麻將的發明時間大大提前,而且,也沒有任何書面記錄予以證明,故而,基本上可以看成是民間一類的傳說。

  「麻將」發明後,迅速風靡全國。究其原因,主要是「麻將」可操作性強,排列組合的方式變化極大,而且運氣與智慧並重,所以很容易吸引喜歡博戲人們的目光。據說,梁啟超就極愛「麻將」,當時,報館的催稿夥計站在他的麻將桌旁,他打完麻將便能手揮一篇。民國有名的小說家張恨水,傳的更神奇,他能在邊打麻將的過程中,邊寫小說,四圈麻將玩兒完,一篇第二天刊登的連載小說就已經寫畢。這固然有些誇張,但是也從一個側面看出來,民國時期,麻將不僅在專業賭徒中流行,也在文人里盛傳。「麻將」的發展其後傳到海外,很被一些僑居海外的中國人所喜歡,它不僅在唐人街出現,一度在上個世界二三十年代,連紐約很多中產階級的白人也在推碼之間,銀錢的流轉中產生濃厚的興趣,成為「國粹」傳播史上,除了辮子、鴉片真正意義的被其接受「文明」遊戲。

  除了「麻將」,「骰寶」也是很有歷史的賭博遊戲。一般方法是用一顆到三顆骰子搖動,最後根據骰子的點數來賭博。「骰子」發明的時間應該很早了。有人說這是三國時期,曹魏的陳思王曹植髮明。也有人認為,它產生於隋唐時期。骰子有木製、骨制、瓷製等等種類。它的形狀為正立方體,每一面分別刻上一至六個點子。有些骰子的紅點用相思豆做成。溫庭筠還有「玲瓏骰子安紅豆,入骨相思知也無」的名句。將愛情與賭博器具聯繫起來,不僅說明詩人的想像力,也側面反映出古代文人對於博戲的喜愛。據說早期的骰子,只有一點是紅色,因為李隆基與楊貴妃玩骰子,需要一個四點,於是手下一投,骰子旋轉未停,李隆基連連大喝,最後成了四點,李隆基大為高興,回頭對高力士命令以後四點一定要著「緋」色,故而,四點以後就變成了紅色。

  除了常見的鬥雞走狗以及牌九麻將骰寶,還有一些諸如「押寶」、「攤錢」的賭博也在鄉間頗為盛行。通常是將制錢放在「寶盒」內,分青龍、白虎,前後四個方位,以錢壓得寶字者為勝。」或者用短木刻四點,其中設定「幺」、「四」為紅,「二」、「三」為黑,賭博時,任意放置在一個短木於盒中,不許賭者看到,參賭者按照點數大小或者紅黑籌壓注,壓準的,便可以贏取三四倍於所壓的錢。這種賭博分秒之間見輸贏,很是吸引賭客的興趣。攤錢與押寶基本上大同小異,應該都是從古代的「覆射」遊戲演變而來。

  賭博之風的興盛,不僅影響社會的穩定,也腐蝕著積極向上踏實苦幹的社會風氣。所以中國從古代開始,朝廷就有限制或者禁止賭博的法律。最早的禁毒的應該是戰國時期。當時的魏國李悝撰《法經》,其中在《雜律》「嬉禁」就有「搏戲罰金三幣;太子博戲則笞,不止,則特笞,不止,則更立。」可見當時對於普通人的賭博,只是給予罰款,而對於君主繼承人的太子,處罰卻很嚴厲。不僅要受到笞刑,如果反覆再犯,則直接廢掉儲位改立他人。到了秦朝,法律對於賭博嚴加禁止。對於私下設賭的官民,輕則處以「黥刑」,重則「撻其股」。

  漢朝時雖然也有法律對於賭博進行限制,但是只限於上流社會,而且隨著後來朝廷內部的腐化,越來越不起作用,世家子弟紛紛鬥雞走狗,賭博玩樂。魏晉南北朝時,社會賭博風氣更加興盛。當時的士族,崇尚老莊的學說,說玄清談,酗酒放蕩,把賭博當作躋身仙境、自我超脫的手段。偶有法律嚴懲,也只是來自個別官員的自覺,並未成為國家的法律。

  唐代時,禁止賭博寫入了律令。《唐律·雜律》中就規定:「諸博戲賭財物者各杖一百(舉博為例,余戲皆是)。贓重者,各以己分准盜論(輸者亦以己分為從坐)。其停止主人及出九若和合者,各如之。」但是,不管《唐律》如何細緻規定,如果皇帝喜好「博戲」,則法律就最終成為一紙空文。現在流傳於世的很多的賭博遊戲,都是出自於唐明皇李隆基的之手。對比來看,非常具有諷刺意味。

  宋朝時,朝廷嚴厲禁賭。《宋刑統》中規定,凡是賭博輸贏不滿絹五匹,參賭者各杖一百。如果「賭五匹之物,合徒一年;輸五匹之物,為徒一年,從坐。」到了淳化二年,宋太宗趙光義下令:「京城樗蒲者,開封府捕之,犯者斬!」如果鄰居有人知道賭博卻不去舉報,則與賭博同罪!賭博雖然很受賭客喜歡,但是與死刑的處罰比較起來,顯然還是不及「樂生」。這樣一來,一段時間內,開封府幾乎絕跡了賭博。

  明朝,朱元璋因為布衣家庭出身,所以立國後,對於賭博深惡痛絕。不僅在法律中嚴厲懲罰賭博行為,杖刑、砍手,而且連帶著唱歌、踢球也被朝廷禁止了。

清朝時,延續明朝禁止賭博的法律。對於造賣賭具者,為首之人處以發配邊疆終生充軍的懲罰,對於以下各類的人員也分別處以杖一百、流二千里或者杖一百、三年徒刑的懲罰。同時對於開設賭局的犯法者,初犯杖一百,三年徒刑;再犯則杖一百,流三千里。參賭者,普通民眾杖一百,枷號兩個月。官府人員加一等治罪。無論賭錢還是賭飲食,一旦犯法,則革職,永不敘用,接著杖一百,枷號兩個月。大致來講,乾隆之前,清政府的禁賭法令還是能夠很好的執行。道光以後,吏治腐敗,禁賭已經完全失控。到清朝末期,朝廷對於社會控制日漸鬆弛,整個中國參賭者日眾,賭的方法不斷翻新,已經沒有法律再對其約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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