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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來家暴案件,被定罪的比例會更高!

從去年的12月中到我落筆書寫這周的專欄,我接手了不少的案子。除了兇殺案外,毒品、欺詐、盜竊、毆打成傷(輕傷或重傷)等,各種案子都有。但是在所有案子當中,75%的案子都和 「家庭暴力」(不含打孩子的案子)有關。這個比例我都有點兒驚訝。因為家庭暴力最後受到傷害的,不是別人,而正是和施暴者一起生活的人。如果你有孩子,事發時孩子也在現場,目睹了施暴的經過,其實也是一種精神傷害(或冷暴力)(psychological abuse)。

因為處理類似的案子多了,這周話題的焦點就放在:一)家庭暴力(下稱 「家暴」)在紐西蘭不像在中國一般,可以床頭吵、床尾和,或街道辦事處出面調解一下即可。在紐西蘭,快速處理家暴案件是警察的工作重點之一。只要有報案,警察絕對是儘快趕到現場,以避免發生更嚴重的問題。二)警方現在也開始使用隨身配置的現場錄像設備,錄製舉報人的口供,讓舉報人的 「整體」 狀況都可以從錄像中看到。例如,因為毆打造成的傷或淤青、拉扯造成衣物破裂或舉報人對事件所產生的恐懼等等,都將如實地通過錄像呈現在法官或陪審團面前。現場錄製口供的方式雖然還不是非常的普及,但在我的實務經驗當中,已經有三個案子的舉報人是通過錄像錄製口供的。

為什麼要提醒大家上述兩個重點?原因是我在接案後,常會有當事人告訴我舉報人決定 「撤訴」 了或舉報人自行來電告訴我她要 「撤回口供」。殊不知,家暴屬於刑事案件,是公訴罪,即警方指控,舉報人只是 「證人」,因此不是舉報人說撤就能撤的案子。對檢察官而言,舉報人事後願意 「撤訴」 或 「撤回口供」,都不代表控訴被告的司法程序會停止。因為「口供」 就是 「口供」,從法律的角度而言,只存在舉報人的口供是否屬實(truthful)或可靠(reliability)。如果每一個案子最後都是因為舉報人撤訴而不了了之,日後類似的家暴再次發生時,從維護治安的角度而言,社會大眾肯定會指責警方失職。

既然要求撤訴或 「撤回」 口供的舉報人不少,那警方利用現代科技,在事發現場錄製口供的方式就可以解決不少的問題。首先是舉報人到法庭作證時,證詞的內容和口供的重要部分不一致時,檢察官有什麼辦法讓舉報人也啞口無言?例如,舉報人的口供中說施暴者是掐脖子,最後到法庭卻說成了施暴者的手過於接近脖子,只是推身體而已。在這種情況下,檢察官可以依據證據法第94條,向法官申請認定舉報人為 」有敵意的證人」(hostile witness),然後把舉報人報案時所錄製的書面口供或錄像口供作為盤問舉報人的依據,而不是讓舉報人自己回憶家暴的場景。什麼是 」有敵意的證人」?簡單的說就是證詞前後不一或舉報人的證詞有不屬實的可能性時,法官可以考慮認定舉報人為有敵意的證人,然後准許傳喚證人的一方直接使用第一時間的口供或錄像作為盤問舉報人的依據。

除此之外,我從實務經驗來看,錄像口供還有一個更重要的用途——當舉報人玩 「失蹤」 或先 「回國」暫避風頭,避免傳喚到庭時,在警方儘可能地傳喚舉報人,但舉報人故不到庭或找不到舉報人時,檢察官可以依據證據法第18條向法院申請播放舉報人事發現場的錄像口供。由於錄像口供是在事發後沒多久就錄製的口供,其效果除了生動和對事發經過記憶猶新外,更可以讓人感受到舉報人敘述事發的真實性。如果法官依據證據法第18條准許檢察官播放錄像口供,那被告被定罪的可能性就相對地增加了許多。畢竟,大家都知道如何使用手機錄像,大家對鏡頭已不再陌生,因此表情一般都是真實的流露,自然也加強了口供的真實性和可靠性。

這周和大家分享了關於家暴案件,警方是如何利用科技強化證據效力的實務經驗。從這一角度看,你是否也認為未來家暴案件,被定罪的比例會更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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