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見義勇為者提供滋潤的土壤
2018年2月12日,備受關注的河北唐山「追趕逃逸者致死案」在河北灤南縣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並於當天宣判,法院一審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認定見義勇為者朱振彪的追趕行為與肇事逃逸者張永煥被撞身亡之間不具有因果關係,不承擔侵權責任。
(圖片來源:視覺中國)
案件起因要追溯到去年的一場交通事故。2017年1月9日,張永煥駕駛摩托車撞傷張雨來後,沒有及時救治傷者,反而駕駛摩托車迅速逃離現場,唐山小伙朱振彪恰好路經此地,便駕車追趕「交通肇事逃逸」的張永煥,並於途中多次打電話向公安部門報警。被追趕的張永煥跑上了旁邊的鐵路,被迎面而來的火車撞擊身亡。之後,張永煥的父親張慶福、兒子張殿凱將朱振彪告上法庭。張家認為,朱振彪的追擊行為導致了張永煥的死亡,向其索賠60.98萬元人民幣。
案件一出,轟動一時。見義勇為者能不能追趕犯罪人,追趕的「度」又在哪裡,這個本身複雜多變,難以認定的問題再次被網民熱議起來,當事人及家屬,還有廣大人民群眾急需法院給出一個合理的答案。
就原告起訴要求被告對張永煥的死亡承擔侵權賠償責任一案,河北灤南縣人民法院於2017年11月30日立案審理後,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審理。本案審查的重點是被告朱振彪的行為是否具有違法性,朱振彪對張永煥的死亡是否具有過錯,被告朱振彪的行為與張永煥的死亡結果之間是否具備法律上的因果關係。
(圖為灤南縣人民法院。白雲水 攝)
法院經審理並查明案件事實後認為,案涉道路交通事故發生後,張永煥在被撞者張雨來倒地昏迷的情況下駕駛摩托車逃離,本案被告朱振彪作為目擊證人,能夠驅車、徒步追趕犯罪嫌疑人,並及時向公安機關電話報警,敦促其投案,屬於見義勇為,應予支持和鼓勵,追趕行為本身不具有違法性。
判決書中寫道:在追趕過程中,有時喊話傳遞的信息不準確或語言不文明,但不構成民事侵權責任過錯,也不影響追趕行為的性質。
(圖為庭審現場。 白雲水攝)
張永煥不顧勸阻,擅自跨越圍欄走上火車軌道,朱振彪積極勸阻提醒,同時向火車司機示警,仍未能阻止張永煥死亡結果的發生。故該結果與朱振彪的追趕行為之間不具有法律上的因果關係。
2月12日下午四時,灤南縣人民法院一審宣判,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至此,被社會大眾廣泛關注的熱點事件暫時告一段落,然而其中涉及到的法律知識是值得我們注意和思考。
在法學理論中,因見義勇為者的追趕行為導致犯罪人死亡是一類經典案例,學說眾多;在實務中,法院往往會綜合各種證據,判斷見義勇為者的行為對死亡是否存在故意與過失,是否有儘可能避免傷害發生的行為,通過認定見義勇為者的行為與被追趕者的死亡之間有無因果關係這一途徑,來認定是否存在侵權責任,進而分配賠償責任。
因此,我們在鼓勵大家見義勇為的同時,也呼籲人們在見義勇為的同時不僅要注意保護自己的人身安全,還要注意不要越過法律的紅線,避免造成不必要的訴訟困擾,也為見義勇為良好的社會風氣提供滋潤的土壤。
作者:陳俊麗,京師律所總部高級合伙人,京師公司治理法律事務部主任,京師公司治理與股權實務研究中心主任,北師大中國企業刑事風險預防研究北京中心研究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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