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人的離婚協議竟然如此浪漫,全然不似現在離婚對簿公堂的無情
唐高宗永徽二年(公元651年)頒布《永徽律疏》,簡稱唐律,這部法律可以說從古至今,在中國封建法制史上堪稱完美的一部法典。對於婚姻制度的規定,從對前朝「七出」「義絕」等婚姻法律制度的繼承,到將「七出三不去」正式寫入唐律,唐代的婚姻法發生了極大的變化。按照唐律,「七出」就是休妻的七大理由,在順序上,《唐律疏議》中所規定的七出分別是:「一無子,二淫佚,三不事舅姑,四口舌,五盜竊,六妒忌,七惡疾。」而對應的「三不去」就是不能休妻的三大理由,《唐律疏議》中"三不去"被表述為:「三不去者,謂:一,經持妻姑之喪;二,娶時賤後貴;三,有所受無所歸。」
在唐代,奉行的可是一夫一妻制度,如果丈夫想用「七出」之條讓妻子下堂,妻子如果符合「三不去」原則,可制約「七出」,那麼丈夫也不可以和妻子和離。
1990年,敦煌莫高窟出土了大量圖書文獻,其中就有12件離婚文書——《放妻書》,它們多來源於唐代。上面這一則就是其中的一道《放妻書》,按照古義理解,「放」即放歸本宗,《放妻書》也被稱為「和離書」,它區別於休書,其上載明了雙方當事人自願離婚,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也就相當於今天的離婚協議書。
下面我們就來欣賞一下古人的離婚協議書。
「蓋說夫妻之緣,伉儷情深,恩深義重。論談共被之因,幽懷合巹之歡。凡為夫妻之因,前世三生結緣,始配今生夫婦。夫妻相對,恰似鴛鴦,雙飛並膝,花顏共坐;兩德之美,恩愛極重,二體一心。
三載結緣,則夫婦相和;三年有怨,則來讎隙。若結緣不合,想是前世怨家。反目生怨,故來相對。妻則一言數口,夫則反目生嫌。似貓鼠相憎,如狼羊一處。既以二心不同,難歸一意,快會及諸親,以求一別,物色書之,各還本道。
願妻娘子相離之後,重梳蟬鬢,美掃峨眉,巧逞窈窕之姿,選聘高官之主,弄影庭前,美效琴瑟合韻之態。解怨釋結,更莫相憎;一別兩寬,各生歡喜。三年衣糧,便獻柔儀。
伏願娘子千秋萬歲。於時某年某月某日某鄉謹立此書。 」


※《稽神錄》——賣花娘子志怪故事
※《太平廣記》——狐天書,墓地遇狐妖,志怪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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