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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毒害人害己,撤銷緩刑沒商量,撤銷緩刑案例二

案例二:

社區服刑人員韓某某,男,27歲,漢族,初中文化,戶籍地淮安市淮陰區新渡鄉。因聚眾鬥毆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五個月,緩刑兩年。社區矯正期限自2015年12月8日至2017年12月7日。

韓某某在社區矯正期間因無假外出被司法所予以書面警告一次。2017年3月20日,韓某某因吸食毒品被淮安市公安局淮陰分局行政拘留13日。該犯本應珍惜司法機關給予的緩刑機會,接受教育改造,但他不能從內心認真吸取教訓,放鬆對自己的要求,吸食毒品,性質惡劣,社會危害性大,重新犯罪的可能性極高。我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七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社區矯正實施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五款之規定,向原判法院提出撤銷對罪犯韓某某緩刑的建議。法院受理後認為韓某某在接受社區矯正期間不遵守監管紀律,且因吸食毒品被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有重新犯罪的可能,其行為當撤銷緩刑,執行原判刑罰,因此撤銷原刑事判決書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五個月,緩刑兩年」的緩刑部分,對罪犯韓某某收監執行有期徒刑一年五個月的裁定。2017年4月3日公安部門將拘留期滿的罪犯韓某某送居住地看守所收押。

請珍惜社區矯正的寶貴機會,遵守法律法規、行政法規、社區矯正規定等,做到認認真真接受教育、平平安安順利解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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