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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新能源物流車全面解讀 補貼退坡已成必然

2月13日,四部委發布《關於調整完善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政策的通知》。針對新能源物流車,政策既鼓勵也加快監管。一是2018年補貼退坡43%;二是過渡期補貼過少,對企業是沉重打擊;三是提出提前撥付部分補貼,減緩企業資金壓力;四是打擊騙補,注重監管,設置懲罰措施;五是不允許地方設置各種保護措施,市場更廣;六是技術門檻提高,有利於車輛質量提升。

過渡期補貼過低 新能源物流車恐暫緩上牌

政策:本通知從2018年2月12日起實施,2018年2月12日至2018年6月11日為過渡期。過渡期期間上牌的新能源乘用車、新能源客車按照《財政部 科技部 工業和信息化部 發展改革委關於調整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政策的通知》(財建〔2016〕958號)對應標準的0.7倍補貼,新能源貨車和專用車按0.4倍補貼,燃料電池汽車補貼標準不變。

解讀:政策明確指出,補貼標準為三個時段,第一階段為2月12日以前,完全按照2017年補貼進行;第二階段為過渡期,即2月12日至6月11日,新能源貨車和專用車按2017年標準的0.4倍補貼;第三階段為2018年補貼標準進行補貼,即退坡43%的補貼進行核算。具體如下:

2018年新能源貨車和專用車補貼

(1)2月12日已過,企業已經沒有選擇的餘地,而年底正是企業集中上牌的時間,一定程度上給企業以緩衝。

(2)注意看文件,「過渡期期間上牌的新能源乘用車、新能源客車按照《財政部 科技部 工業和信息化部 發展改革委關於調整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政策的通知》(財建〔2016〕958號)……」,這裡面並沒有說新能源貨車和專用車按照「財建〔2016〕958號」執行,但在後面一段卻加上「新能源貨車和專用車按0.4倍補貼」。前面一段如果是省略句式,則新能源貨車和專用車的補貼標準按照2017年換算。假設是並列關係,即新能源乘用車、新能源客車按照958號政策換算,新能源貨車和專用車按照85號政策換算。

(3)如果過渡期按照2017年的補貼標準進行核算,30(含)kWh以下才補貼600元/kWh,補貼比6月11日後的要低很多。那麼,車企會在過渡期內,有可能會大量生產車輛,囤積起來,等到6月11日後才銷售。或者,運營商在過渡期內大量購車,囤積起來,集中在6月11日後上牌。

專家認為,設置過渡期是為了限制專用車過快增長,對專用車則進行了更嚴重的打擊狀態,對生產低質低價的專用車企業影響較大。

「3萬公里」調為「2萬公里」 大大降低了運營難度

政策:分類調整運營里程要求。對私人購買新能源乘用車、作業類專用車(含環衛車)、黨政機關公務用車、民航機場場內車輛等申請財政補貼不作運營里程要求。其他類型新能源汽車申請財政補貼的運營里程要求調整為2萬公里,車輛銷售上牌後將按申請撥付一部分補貼資金,達到運營里程要求後全部撥付,補貼標準和技術要求按照車輛獲得行駛證年度執行。

解讀:在《財政部 科技部 工業和信息化部 發展改革委關於調整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政策的通知》(財建〔2016〕958號)中,要求非個人用戶購買的新能源汽車申請補貼,累計行駛里程須達到3萬公里(作業類專用車除外),補貼標準和技術要求按照車輛獲得行駛證年度執行。

(1)對比(財建〔2016〕958號)政策,18號文要比958號文對於私人購買車型對象有針對性闡釋,即新能源乘用車、作業類專用車(含環衛車)、黨政機關公務用車、民航機場場內車輛等。這些車輛是不作運營里程要求。

(2)與「財建〔2016〕958號」相比,85號政策沒有提「非個人用戶」的說法,而是用「其他類型新能源汽車」。那麼,「其他類型新能源汽車」包括哪些?即非私人購車的新能源乘用車,以及無論何種購車方式的新能源客車和新能源物流車。也就是說,新能源物流車不區分購車對象,意味著私人購車者也受到運營里程限制。筆者認為,這很大程度上,受到「騙補」等影響。從2017年的銷量數據來看,2017年有將近4.69萬輛電動物流車為非營業車輛,而「非營業」車輛基本上為私人老闆用車與單位用車。

(3)與「財建〔2016〕958號」相比,原來提的「3萬公里」,85號政策下調為「2萬公里」,這無疑對車企及其運營商一大利好。

一年內運營「2萬公里」較容易實現,每日只需要運營55公里就可以完成,運營難度降低。如果365天都在運輸,那麼可以得出以下結果:

從上圖可以看出,假設,停放天數包括上牌時間、維修時間、節假日,一年有20~30天已經是上線了,那麼每日只需要完成60公里就可以完成「2萬公里」運輸任務。

由此,可以推測出幾個問題:一、60公里對快遞物流企業絲毫沒有壓力,特別是對一天只跑一趟的長途車輛而言,絲毫沒有壓力。二,這麼低的運營里程要求,是否會孵化出一大批低電量低續航的車型?回答這個問題,要看技術標準如何設置。三、它的出台,部分車企設置的運營保障金,是否會相應下調或者減免。

(4)在撥付方式上,與958號政策相比,85號政策採取兩段時期撥付,一是車輛銷售上牌後,二是達到運營里程要求後。提前撥付的方式,減緩了企業墊付資金運作壓力。

這裡的企業有兩類,一類為墊付國補的車企,一類為墊付地補的運營商。車輛銷售上牌後,國家資金交到了車企手中,地方資金交到了運營商手中。很有意思的是,如此一來,它變相的把國家補貼分為了車輛銷售補貼和運營補貼了。但它還是存在一個問題,國家補貼可以如期而至,但地方補貼是否能如期而至?這樣的設置,不僅是出於企業資金壓力的問題,或許也能適當緩解國家和地區資金壓力。

如果能這樣去理解,補貼也可以這樣去設置,即提前撥付的部分資金全部交給車企,而運營商也就只需要拿後面的運營補貼了。如此一來,車企墊付國補和地補,把重心放在車輛銷售上。而運營商就只需要把精力放在車輛實際運營上,就不需要墊付地補了。自然,上面只是一種假設,不足為據。

技術標準大調整 新能源物流車質量或提高

技術門檻方面,有許多調整,其中裝載動力電池系統質量能量密度門檻標準有所提高,要求不低於115Wh/kg,而在Ekg方面,有所調整,對其進行分類補貼,總體標準有所提高不得高於0.4Wh/km·kg。其他類純電動專用車噸百公里電耗,要求不超過8kWh。

(1)裝載動力電池系統質量能量密度方面,從2017年的不低於90Wh/kg上調為不低於115Wh/kg,已經上調了25Wh/kg。根據此前公布的《促進汽車動力電池產業發展行動方案》,要求到2020年,新型鋰離子動力電池單體比能量超過300Wh/kg,系統比能量力爭達到260Wh/kg。未來的3年時間內,預計每年將提升30-40Wh的水平。

(2)Ekg門檻有所提高,由原來的「不高於0.5 Wh/km·kg」調整到「不高於0.4Wh/km·kg」。但是,2018年的政策,對Ekg分檔補貼,也就是說車輛Ekg在0.35-0.4 Wh/km·kg(含)的,按0.2倍補貼。而車輛Ekg在0.35Wh/km·kg及以下的,按1倍補貼。

值得注意的是,Ekg與總質量、整備質量、續航里程與搭載電量關係緊密,其公式如下:

要想Ekg不高於0.4Wh/km·kg,有兩種方式調節:一是在附加質量不變的情況下,降低電能消耗率,也就是把充電電量相應的減少,而續航里程受到多方因素影響,如輪胎摩擦、車輛風阻能力、動力性能、搭載電量等,但與充電電量基本上呈正相關。提高了充電電量,一定程度上就提高了續駛里程,也就降低了Ekg。二是在電量消耗率不變的情況下,增加附加質量,這樣不利於車輛輕量化,也會相應的降低了車輛續航能力。最理想的狀態是,既要車重降低,也要搭載電量和續航里程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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