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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費-再也不用擔心加班被老闆坑

上海市委政法委、上海報業集團聯合出品。聚焦法治熱點,關注法治人群,傳播法治精神。

文|陸鋒

排版|嚴宇靜

責編|陸慧

回首2017年各位音粉的陪伴,希望2018年能收穫你們更多的喜愛,未來我們將繼續努力!2018新年來了,上海法治聲音團隊祝所有音粉新年快樂,福氣安康!

辛苦了一整年,大家最期盼的就是春節回家過年。如果突然被告知被留在單位加班無異于晴天霹靂,那麼,春節「被加班」職工能說「No」嗎?加班費又能拿多少呢?

春節被迫加班可以拒絕嗎?

一般情況下,沒有特殊情況即使用人單位支付加班費,也不能強制員工加班。由於生產經營需要,也需要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才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對企業違反法律、法規強迫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勞動者有權拒絕。因此在春節期間,用人單位不與員工協商好,就強制員工春節加班,這是違法的。但有一些法定的情形,需要員工加班的,員工不可拒絕。

以下法定加班的情形不可拒絕:

(1)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使人民的安全健康和國家資產遭到嚴重威脅,需要緊急處理;

(2)生產設備、交通運輸線路、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公眾利益,必須及時搶修;

(3)必須利用法定節日或公休假日的停產期間進行設備檢修、保養的;

(4)為完成國防緊急任務,或者完成上級在國家計劃外安排的其他緊急生產任務,以及商業、供銷企業在旺季完成收購、運輸、加工農副產品緊急任務的。

員工被強制春節加班怎麼辦?

若是用人單位以曠工、辭退、扣工資等理由強制員工加班,員工可以向可向當地勞動監察大隊舉報。

真發生辭退、扣工資等勞動爭議時,可向勞動仲裁委申請勞動仲裁。申請勞動仲裁是提起訴訟的前置程序,因此因拒絕在春節加班而引起勞動爭議的員工,可申請勞動仲裁。

敲黑板:加班費具體咋算?

今年春節假期為是2月15日(除夕)至22日(初六)放假調休,共7天。2月11日(星期日)、2月24日(星期六)上班。人社部門相關人士稱,根據《國務院關於修改〈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的決定》,春節放假3天,分別是農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因此,今年春節放假,屬法定節假日的仍然是初一、初二、初三這3天,其中,除夕及初四、初五、初六這4天屬於調休時間。

「法定」和「調休」,雖然都是放假,但加班費卻不同。按照國家相關規定:過年期間,初一至初三為法定節假日,企業安排加班應支付不少於平日300%的工資,且不能用調休來替換;而除夕、初四至初六為調休日,應支付雙倍工資。加班工資的具體計算方法為:法定節假日加班工資=月工資基數÷21.75天×300%×加班天數,休息日加班工資=月工資基數÷21.75天×200%×加班天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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