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訟師·江湖與秘本——為何中國近代無科學?

有人的地方,就有糾紛,於是就有了江湖

自漢朝以來,學而優則仕——孔子的道德教誨和儒學傳承,一直是正宗學術傳統。

仕族,以其入世精神積极參与到政治實踐中。當然,在另外一個層面,則是江湖。

廟堂與江湖,構成了鴻儒與大俠的天下。

居廟堂之高則憂其民

處江湖之遠則憂其君

-(宋)范仲淹

中國近代為何沒有產生科學?

大家都知道,在中國近代有兩個先生:一個叫德先生;另一個叫賽先生。德先生交給人們民主;賽先生交給人們科學。這兩位先生是由democrat(民主)和science(科學)英譯轉介而來。

有位英國學者,叫李約瑟。他一生為中國做了一件大事。寫了15卷本的《中國科學技術史》。

在這本書中,其提出來一個命題:「儘管中國古代對人類科技發展作出了很多重要的貢獻,但為什麼科學和工業革命沒有在近代的中國發生。」1976年,美國經濟學家肯尼思.博爾丁稱為李約瑟難題。

李約瑟的《中國科學技術史》共分兩個部分:

第一段是公元前一世紀到公元十六世紀之間,古代中國人在科技方面的發達程度遠超同時期的歐洲。例如,中國的政教分離、文官選拔、私塾教育和諸子百家流派都沒有在同期的歐洲發生。

第二段是為何近代科學沒有產生在中國,而是十七世紀的西方。特別是文藝復興之後的歐洲。

這種歷史考察,還是集中於自然科學,而非人文科學。

其實,科技與科學之間是有區別的。

科技更加重於應用層面;科學更加重於理論研究和總結層面。由此,中國傳統中未能發生科學,這個定局其實在11-13世紀真正發生了分野。這是我們提出的新觀點。當然,本文作為一個引子,只能從一個很小的方面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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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野的形成:11-13世紀的定局

11-13世紀,人們喜歡稱呼西方為黑暗的中世紀。在這個時期,西方是教權和皇權之爭。相反,在中國,則是宋朝一統天下的局面。通過比較可以發現中國與西方如下不同:

01

知識主體不同

在中國傳統中,訟師本身不具有合法性。其僅僅是一個民間稱謂。

訟師平日包攬詞訟,興風作浪,為害甚大。這樣,很多人將其稱為「訟棍」。此輩多與吏役關通,借吏役為護身符,相反吏役也將訟師視為爪牙。這就形成了貪婪、冷酷、狡黠、奸詐的,最善於播弄是非,顛倒黑白,捏詞辨飾,漁人之利的形象。

同時期的歐洲,則有兩個文明制度予以發生。一個是大學,另一個是教授和學者群體。當然,這些人可不是書獃子。他們積极參加司法實踐。很多的古羅馬法理論也運用期間。

舉個例子,著名法學家伊那留斯的學生阿佐被人們所熱愛。由此,人們喜歡說:「不讀阿佐的書,就不能登寶殿(法庭)。」

02

法律知識並未獨立

在孔子的教誨中,如果當政者以刑法制裁百姓,以政令去管理百姓,百姓即便被免除刑罰,也不能知道羞恥;相反,若對百姓以德治教育,以禮的方式管理,則能讓百姓遵從道德教化,約束自己的行為。

法律在這樣的思想下,其本身更多體現為維護皇權和當政者的工具。法律學,在傳統中,也未能建構起來。

在西方的發展中,法律學在古希臘和古羅馬時期,是在修辭學中,並非獨立學科。

自十一世紀起,由於古羅馬法的發現,人們將對《聖經》的解釋方式,引用到法律解釋學中。這樣,就形成了法律教義學。

這門學問,講究法律體系內的解釋方法。這樣,法律方法論也得到證明。正是在該背景下,法律變成了一門獨立的學問。並最後深深影響了16世紀自然科學的發生。

03

科學傳播的途徑受阻

武俠小說中,往往都有練功的秘籍。

訟師也有秘本。這種秘本,並非是以公共知識的形式傳播的。諸如《驚天雷》、《相角》、《透寒膽》等,大家聽聽這個名字,估計就有種神秘和可怕感了。這些秘本中,其實多交人爾虞我詐,如何蠱惑人心、起滅詞訟之道。

實際上,這些秘本在各個朝代都多有禁止。例如,《大清律例》明令禁止刊印傳播,而且在《西江政要》等地方司法文獻中,也嚴禁民間抄傳官方判決文書,以防流入「訟師」之手變成製作訟師「秘本」的素材。

不過,從本質上講,訟師「秘本」也是一種法律讀本,是封建專制體制下被歪曲了的法學教材。由此,也不能完全責怪這些訟師們。畢竟,沒有合法性,又如何討論公共知識傳播的問題。

另外一個方面,西方由於皇權和教權的鬥爭,皇帝就需要世俗的知識份子,去進行更多意義上世俗法律的傳播。

更大意義上而言,這種對古羅馬法的知識吸收和傳播,是由當時的物質關係和政治經濟比較力量所決定的。倘若沒有這樣的政治鬥爭,法律學可能也不會成為顯學。

當然,自清末起,變法的呼聲是很強烈的。應該說,這裡既有西方船堅炮利的侵略;也有變法以圖強的決心與行動。在此,近代意義上的變法,1911年《大清刑律》已經頒布實施,《大清民律草案》也已頒布,但未及實施,辛亥革命爆發。大清朝壽終正寢。

圖為:近代意義上的第一位律師伍廷芳(1842-1922年)

伍廷芳是清末民初最傑出的法學家和社會活動家。英國倫敦學院法學博士。這裡,其實是有很多故事的。因為篇幅原因,只能從略。

1

結語

1

在本期結束時,我們想說的是,法律知識當成為一門公共知識時,法科學的發生才有基礎。當然,律師是這個知識運用和傳播的主體之一,其也必將通過嫻熟的法律學運用技能,給國家、社會和當事人創造正價值的同時,為中國現代法科學成型打下良好的思想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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