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典好題永流傳:房子到底歸誰
編者按
當一個弱小並有精神障礙的人,被他人甚至自己的兒子以形式上的合法程序欺騙時,法律如何體現公正?幸而,法律制定內含了一個重要的原則:法律家長主義。本題目就是該原則在合同法中的一個生動展現。
試題解析
【2013年卷1第14題】
2012年,潘桂花、李大響老夫婦處置房產時,發現房產證產權人由潘桂花變成其子李能。原來,早在七年前李能就利用其母不識字騙其母簽訂合同,將房屋作價過戶到自己名下。二老怒將李能訴至法院。法院查明,潘桂花因精神障礙,被鑒定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據此,法院認定該合同無效。對此,下列哪一說法是不正確的?
A.李能的行為違反了物權的取得應當遵守法律、尊重公德、不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法律規定
在《物權法》第7條中規定了,「物權的取得和行使,應當遵守法律,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損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李能利用其母精神障礙且不識字,騙其母簽訂合同,將房屋作價過戶到自己名下,既違反了合同成立的要件,損害了父母的合法權益,也損害了「孝子之至,莫大乎尊親」的社會公德。A正確。
B.從法理上看,法院主要根據「法律家長主義」原則(即,法律對於當事人「不真實反映其意志的危險選擇」應進行限制,使之免於自我傷害)對李能的意志行為進行判斷,從而否定了他的做法
「法律家長主義」原則指,法律對於當事人「不真實反映其意志的危險選擇」應進行限制,使之免於自我傷害。李能的行為是其意志的真實反映,法官之所以否認其合同的法律效力,原因在於合同的另一方當事人不適格,合同的簽訂違反了意思自治原則。B錯誤。
C.潘桂花被鑒定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是對法律關係主體構成資格的一種認定
公民要能夠成為法律關係的主體,必須具有主體構成的資格,即具有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行為能力指法律關係主體能夠通過自己的行為,實際取得權利和履行義務的能力,一般分為完全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和無行為能力人。潘桂花被鑒定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是對法律關係主體構成資格的一種認定,C正確。
D.從訴訟「爭點」理論看,本案爭執的焦點不在李能是否利用其母不識字騙其母簽訂合同,而在於合同轉讓的效力如何認定
訴訟「爭點」是民事訴訟改革中提出的概念,要求進行證據交換以固定爭點,圍繞爭點舉證、質證,針對爭點進行論證說理。從法官審理查明和對結果認定的表述,可以看出,該案爭執的焦點不在李能是否利用其母不識字騙其母簽訂合同,而在於合同轉讓的效力如何認定。D正確。
解題思路
這道題的現實關懷是,當一個弱小並有精神障礙的人,被他人(甚至自己的兒子)以形式上的合法程序欺騙時,法律如何體現公正,這其中蘊含法律怎樣的價值追求。正因此,命題人打破常規,在該題中考查了物權取得的原則、法律關係主體的構成資格,並在選項中首次提到「法律家長主義」和訴訟「爭點」理論,這在法理學命題的選項設置中都是極其罕見的。
本題題乾和選項字數較多,考點綜合且A、B和D都超出法理學的考點範圍(上面給出的是相近考點)。雖然四個選項「漸欲迷人眼」,但是由於這是一道單選題,即使部分考點超綱,也大多可以通過部門法學的知識被「攔截」。考生要沉穩冷靜,逐一排除錯誤答案,直到正確答案「水落石出」。
難點解析
「家長主義」(perternalism)又稱家父主義,父愛主義,指對待他人像家長對待孩子一樣。法律家長主義分為軟家長主義和硬家長主義,前者保護當事人不受「不真實反映其意志的危險選擇」的危害,如阻止一個人通過他不知曉的並已毀壞且危險的橋;後者指出於增加當事人利益或使其免於傷害的善意考慮,不顧當事人的主觀意志而限制其自由,如強制戴安全帽。
在一些領域,法律家長主義是合理的,如勞動法中對工作時間、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支付標準、最低工資保障的規定等;政府對處方葯和非處分葯分類管理的規定,煙草广告必須標明「吸煙有害健康」的規定,對轉基因技術的規制等。在精神病強制醫療、酒後駕車犯罪化中也一定程度上體現了法律家長主義。由於法律家長主義通常不顧當事人的心理狀態進行干預,甚至在一定程度上限制個人自由,因此對其適用條件和限度常常有學理上的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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祁春軼
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法學院副教授,主講法理學。中國政法大學法學學士與法學理論碩士,德國法蘭克福大學法學博士,澳門大學短期博士後人員。主要研究領域法哲學和法律社會學。主持教育部人文社會科學青年項目。
註:本文圖片來自網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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