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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規放鞭炮被「通緝」?說好的依法行政那?

據中國女報報道,2月16日(農曆大年初一),落款為「雙峰縣禁燃領導小組城西執法組」的一則追捕「公告」網上流傳。根據該公告載明,雙峰縣一男一女在2月16日凌晨零點零八分,在小區外坪違規放鞭炮,被縣委主要領導批示,當地公安機關設立獎金一萬元追捕。

該公告一經擴散,就引發巨大爭議。今日女報/鳳網記者聯繫到雙峰縣委書記禹敏。禹敏稱,此事他沒有批示。他同時表示,雙峰縣這次禁燃是順應群眾的呼聲,深得老百姓的支持,但在具體政策落實中需要進一步規範。「我們會認真反思,進一步依法規範辦事。」

禁放煙花爆竹,作為環保文明過節舉措,大部分民眾是歡迎的,但作為禁放煙花爆竹的地區,因涉及民眾群體性意願,從出台地方性規定,到執行禁止或限制煙花爆竹規定,必須要依法進行才行呀。

根據2006年1月11日國務院通過的《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其中第二十八條規定,燃放煙花爆竹,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實際情況,確定限制或者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時間、地點和種類。由此可見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權決定本區域的限放或禁放。

第四十二條規定,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時間、地點燃放煙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方式燃放煙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門責令停止燃放,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行政處罰法》第十三條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和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以及經國務院批准的較大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可以在法律、法規規定的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種類和幅度的範圍內作出具體規定。

可見,對於違規燃放煙花爆竹的,《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作為行政法規,已經從上位法上規定了處罰機關只能是公安機關、處罰上限最多是500元。

如果新聞所報的《公告》屬實,首先,對於違法禁放煙花爆竹規定的處罰人應該是公安機關,而不應是「縣裡主要領導批示」。其中究竟是縣裡主要領導干涉公安機關依法行政,還是公安機關不作為而需要縣裡主要領導過問?不管如何,不免讓人對行政管理權力的行使主體產生誤解。

其次,動輒對於上限只有500元罰款數額的行政違法行為,動用追捕公告刑事偵查手段、出價一萬元舉報獎勵舉措,是否適當?要知道,「投案自首」、「繩之以法」是刑事案件才有的名詞,對於治安案件適用是否小題大做?要知道,一萬元獎勵金用的可是財政資金,老百姓的錢呀。如果燃放人動用親屬關係自己舉報自己,罰款500元,獲得獎勵1萬元,豈不鬧出笑話?

在依法治國的大背景下,出現依照縣領導批示查處行政違法案件、獎懲不計成本的違法處理結果,說明行政管理還是處於「拍腦門決策」、「有權就是任性」的階段,依法行政還是在路上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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