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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期間總結——二審程序

上訴抗訴提起期限:

判決:不服判決的上訴和抗訴期限為10日;

裁定:不服裁定的上訴和抗訴期限為5日。從接到判決書、裁定書的第2日起算。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有權自收到判決書後5日內請求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人民檢察院應在收到請求後5日內作出是否抗訴的決定並且答覆請求人。

對附帶民事判決、裁定的上訴、抗訴期限,應當按照刑事部分的上訴、抗訴期限確定。

檢察院閱卷期限

二審法院應當在決定開庭審理後及時通知檢察院查閱案卷。檢察院應當在1個月內查閱完畢。檢察院查閱案卷的時間不計入審理期限。

二審審限

二審法院應當在2個月以內審結。

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交、集、流、廣)情 形之一的,經高級人民法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延長2個月;

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最高人民受理上訴、抗訴案件的審理期限,由最高人民法院決定。

【考點提示】二審審理期限總結為:2+2+X;

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的核准程序的期限

一審不上訴、抗訴的,在上訴、抗訴期滿後3日內報請上一級法院複核。上一級法院同意原判的,應當逐級報請最高院核准;

死刑(立即)複核程序的期限

不上訴的——上訴期滿10日內報請高院複核。高院同意的,報請最高院核准;

【考點提示】上級法院不同意判處死刑的,應依照第二審程序提審或者發回重新審判。

上訴的——應當按二審程序審理。 高院二審裁定維持,裁定後10日內報請最高院核准; 高院二審改判非死刑,二審終審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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