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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記:弒人者,張扣扣

原標題:史記:弒人者,張扣扣


張扣扣,漢中南鄭農家子,南鄭者,陸遊雪夜獵虎處也。家貧,與鄰王氏爭地。


據州府案云:

丙子歲(1996)公曆8月27,暮,張母汪秀萍過王家,見王家次子富軍,乃唾其面,富軍弟正軍聞,乃與汪氏爭。


汪氏以扁鐵擊正軍面,正軍乃以道畔木擊汪氏首,破其顱,漿崩,歷一時辰半,汪氏死。


州府乃收系王正軍,以其年未足十八,免死,下獄八載,或曰:不過三年,釋。又判王家償死者財二十五萬,然王家曰:吾家亦貧,不能償。乃葬汪氏,前後耗金九千而已。


彼時張扣扣十三歲,依父為生,人皆以為無知童子也。


又五年,張扣扣既長成,赴西域為戍卒,或曰為飛卒。歷兩年,還鄉,無所去,乃傭工,今歲三十五矣,無妻子。


張扣扣朝夕不忘殺母事,雖在大漠雪山,每念舊事,無不切齒,無以成家為樂,然還鄉里,默默而已。


丁酉歲末,除夕日,午時,所謂行刑時也。張扣扣食畢,提刀往王家。


王家長幼婦媳皆在,見張扣扣,其勢如虎,大驚,張扣扣乃以刃刺王家主翁王自新,死;長子欲走,然不能及,張扣扣復又殺之;王正軍亦不能走避,死於刃。

張扣扣刃三人畢,棄屍於渠,目王家婦幼曰:爾等婦孺,與事無干,吾不殺。


又焚王家長子車。


本欲殺王富軍,然富軍值郡府,不在,乃免。


或曰:殺汪氏者,實乃富軍也,罪皆推正軍,以其幼,可免死。又說王家劣紳也,皆無稽,其說未證。


既殺王家父子,張扣扣至母墓前,曰:吾母有知,仇寇已懲,且享此祭。

時汪氏墓前草木扶疏矣。


俄頃,張扣扣觀花燈已,又食畢,往典使處,曰:殺王家者,我也。就擒。


事聞,天下皆憐張扣扣,或曰:張扣扣者,從軍不忘國,忠也;二十載不忘母難,孝也;一朝而發,天網不漏,勇也;不以妻子相累,智也;不殺婦孺,義也。


張扣扣事,以孝論之,或當生;以法論之,或當死;以義論之,或當死而猶生。生死之間,足驗天下人心。

張母死之日,即扣扣不欲生之時,人不以生死為意,以其意難平也。


故曰:法者,治人也,亦撫人也,何以撫人也,平其意也。


其事如何,且待司法。


太史劉曰:


嗚呼,人皆憐張扣扣,吾復又憐張扣扣之母,當時枉死,泉下二十二載,意不能平,今舊仇雖報,然復添新悲,墳上草木,何其蕭瑟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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