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山放火擺pose,不懂法也不懂事?
陸仁忠 時評作者
每逢春節,消防部門都很忙,因為燃放煙花爆竹、燒紙、民間祭祀等野外用火帶來的森林火災隱患大幅增加。但總有些人,上山放火併以此為樂。18日,@中國消防掛出兩名30歲男子上山放火擺pose的反面教材,並怒批:都30歲的人了,不知道放火違法嗎?
老實講,儘管《刑法》中對「放火罪」有明確規定,「放火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即便是過失犯罪,也將「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但對於不少普通老百姓而言,還真不一定知道有這一法律條款,甚至不太懂得什麼叫危害公共安全。所以,這兩名上山放火的男子可能真是不知道放火違法。
但是,不懂法不代表不懂事。遠的講,31年前大興安嶺一場大火,留下的慘痛教訓至今仍令人警醒,一時的疏忽可能會引發數代人的悲劇。近了說,近年來發生的不少上墳祭奠引發火災事故,也在不斷給公眾敲響安全警鐘,管不好自己就會連累他人。更何況,還有很多與報道中男子類似「燒荒」「煉山」行為所引發的火災事故,教訓同樣深刻。
或許,在放火的兩名男子看來,自己完全可以把控火情,不引發任何事故。但著名的海恩法則告誡我們,「每一起嚴重事故的背後,必然有29次輕微事故和300起未遂先兆以及1000起事故隱患。」在男子看來的「安全」,只是內心的自我感覺,但實質上也是在事故邊緣線上走了一圈。
沒發生事故,是萬幸,更是僥倖,但我們不能每一次都寄希望於算概率、博僥倖。誰也無法得知,看起來可以輕易滅掉、感覺無害的「小火星」「小火苗」什麼時候就突然「暴虐」,引燃一片火海,這是誰都輸不起的「賭鬥」。
老話常講,水火無情。不管是30歲,還是多少歲,這個淺顯的道理不能只是說說而已,更不能總在事故之後再來總結,而應該始終根植於心、警惕於行。如果缺乏對火的敬畏和警覺,那就離玩火自焚不遠矣。
不懂法不要緊,現在學還來得及,如果不懂事,那就比較麻煩了。希望這起事件能引起有關部門高度重視,在加強監管的同時,更要一以貫之抓好普法,用法規約束思想、規範行為。同時,公眾也應加強自律,既管住自己,也教好下一代,千萬不要等孩子長大了再來交學費,那就真的來不及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