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挪用自己小孩的壓歲錢犯法?什麼?還犯刑法?
今天是大年初四,向大家拜個晚年!祝各位在新的一年裡健康快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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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信這兩天大家都一定都被這個新聞給刷屏了。
對一些(有小孩的)大人來說,過年應該是件美滋滋的事情,理由如下。
(給我這位好友打個馬賽克哈哈)
畢竟小孩子從小到大聽到最多的一個謊言大概就是家長說「壓歲錢我們給你存著」這個了(笑)。
不過壓歲錢真的就是家長們的"意外之財"嗎?如果挪用了究竟算是犯了什麼法呢?
壓歲錢是親朋好友對孩子的贈予
贈與是指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或者財產權利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一種行為。贈與合同是一種實踐性合同,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一經交付,就不得反悔。
而親朋好友給孩子壓歲錢的這一行為符合贈予的性質。
贈予人=親朋好友,受贈人=孩子。
家長挪用壓歲錢違反了民法的什麼規定
根據《民法總則》第35條規定,監護人應當按照最有利於被監護人的原則履行監護職責。監護人除為維護被監護人利益外,不得處分被監護人的財產。
家長如果將壓歲錢作為孩子教育培訓的學費、購買學慣用品、給孩子買衣服等把錢花在孩子身上的行為就符合「為了孩子利益」這個原則。
家長挪用壓歲錢違反了刑法的什麼規定
侵占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將代為他人保管的財物佔為己有,且拒不退還的情形。在量刑上,數額較大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刑法第270條)
講到刑法可能有些人開始緊張了。
首先,侵占罪是屬於「親告罪」(刑法第98條)。如果被害人不去告的話,司法機關就算知道這個事情的發生也不會予以理會。
再次,侵占罪必須還有「主觀上拒不退還」的構成要件。對這個「拒不退還」的判斷上,實踐中雖然沒有判定標準,但也不是輕易就能構成侵占罪的。從過往的一些案例中可以得知「拿了錢跑路」、「拉黑各種聯繫方式」、「以各種借口推託不還」等情況容易被認定為「拒不退還」。
有些家長可能會說,壓歲錢就是親朋好友之間的人情往來。你贈我(娃)100塊,我還你(娃)150塊。既然都是用血汗錢換來的壓歲錢,挪用一下又怎麼嘀了?
雖然事實上的確是如此,但是要注意的是,這一來一往的過程中,其實產生了兩個贈予的法律關係,並且它們是相對獨立的。所以從法律上來講是站不住腳腳嘀~
當然大多數小孩都不會和家長為了壓歲錢鬧上法庭的對不對?
從見諸報端的幾起案件內容來看,實際上都是大人借著小孩的名義在爭奪財產,或者大人不撫養小孩導致孩子走投無路而己。
我相信大多數的家長即使收了孩子的壓歲錢,最後也都是用回到了孩子身上,畢竟父母對孩子的愛永遠只會多不會少。
(向父母比心)
所以 「道理我們都明白,但理性終究敗給了情緒」這種「保管壓歲錢」的傳統估計會一直流傳下去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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