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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巡警執勤不配備武器行嗎?

戊戌年正月初三,當大家都在享受春節假期之時,我們聽到了一條令人心碎的消息:重慶一名交警回到值班崗位,沒想到再也沒能回家……

2月18日中午11點,重慶市渝北區公安分局交巡警支隊石船公巡大隊副大隊長楊雪峰在執行公務時,被兇手刺傷頸部、腹部,不幸因公殉職。

又是一名人民警察在執行公務中被歹徒殘殺至死。

據成都商報報道:楊雪峰腹部、頸部多處受傷,仍緊緊將對方抓住。戰友迅速趕過來,將嫌疑人張某控制,將楊雪峰送醫搶救。

面對暴力抗法的歹徒,正在執行公務的人民警察,被歹徒刺傷後,唯一只能做的是「仍緊緊將對方抓住」,驚天地、泣鬼神,身兼「交通、巡邏」職能的警察,卻手無寸鐵,僅僅依靠血肉之軀去抵禦歹徒的施暴,讓人嘆息,讓人哭泣。

對於此案,我們不妨設想另外一個場景,如果警察楊雪峰在執行交巡警任務中,配備槍支及警械,歹徒還會膽大妄為地實施持刀行兇行為嗎?退一步設想,就算歹徒喪心病狂實施持刀行兇,倒下的應該不是警察,而是被擊斃或擊傷的歹徒。

警察在路面執勤,沒有武器,面對各類突發情況,不僅不能及時處置險情,連自己的生命安全都無法保障,所謂的「國家暴力機器」的警察,淪落為實實在在的「弱勢群體」。

也許有人說,和平年代,交巡警面對的都是人民群眾,配備槍支大可不必。但是筆者認為,雖然如今是和平年代,公安幹警不僅肩負行政執法職能,同時還承擔著刑事司法職雙重職能。某些特殊時間、特殊場合,幾分鐘前某人還是一名共和國的公民,幾分鐘後,可能就成為持刀殺人的犯罪嫌疑人,對此,作為執行交巡警勤務的警察,必須時時刻刻高度警惕,防範和處置各類違法犯罪行為。

警察在執行公務活動中,是依法行政、依法司法,是法律的執行者,妨礙或抗拒警察執法,就是抗拒法律,踐踏法律。

走出國門,放眼世界,無論是漫步在巴黎的香榭麗大道,還是行走在東京銀座繁華的商業街區……交警或巡警沒有配備槍支的國家或地區,鮮為少見。如果警察執勤不配武器,如何完成「國家暴力機器」之職能?

去年,筆者參團去某國旅遊,入境前,導遊告訴遊客,過境時千萬不要拍照,然而,在辦理海關手續的時候,同團的一位50多歲的大媽,明目張胆、大張旗鼓地用手機「狂拍」海關辦公區域,一名執勤的外國警察上前制止其行為,中國大媽不僅不聽警察的勸阻,反而與警察「爭辯」,牛高馬大的外國警察忽然臉色一變,拔出手槍,中國大媽方才知道外國警察的「厲害」——乖乖地跟著警察去了一間辦公室接受調查與處理……,二十多分鐘後,導遊把大媽帶回旅遊團隊,同時告訴大家:大媽的蘋果手機被警察沒收了,如果不是導遊的萬般苦求,中國大媽可能要被羈押。

當時,目睹中國大媽被外國警察用槍對著的場景,筆者認為,中國大媽不遵守當地法律法規,被警察採取強制措施,不值得同情,是其挑戰法律行為的咎由自取。

為何中國大媽敢挑戰外國警察?筆者認為,這與中國警察長期以來強調「文明執法」,養成了少數公民不尊重警察執行公務的惡習有關。

春節前夕的某日上午,筆者在宜賓市八中學校門口親眼目睹一件事:一輛私家車,在禁止停車的路段亂停亂放,一名輔警依法對其拍照、採集車輛數據,在對其車頭牌照拍照後,正要對車尾的牌照進行拍照,忽然,一位50多歲的大叔佇立在其車牌前面,阻礙輔警拍照,雙方對峙了幾分鐘,輔警對於大叔妨礙公務的行為,也只能是「好言相勸」,最後是莫奈其何放棄拍照、採集數據,更遑論呼叫其他民警前來對其採取強制措施。

警察執行公務,必須文明執法,警察使用武器及警械必須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條例》,然而,如果警察在執行交通、巡邏勤務時,連基本的武器都沒有配備,其執法威嚴及效果,必然大打折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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