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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看待血親復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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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節是中國傳統節日中最隆重、最盛大的一個。萬家團圓、喜慶祥和,普天同慶、國泰民安。

一般講過了初五,這個年也就算過完了。正月初五有「破五」之說,指破掉過年的很多規矩,生活開始走向正常。

每年過年這幾天都會有一些與節日氣氛不相符的事件發生,今年有兩起比較惡性的事件。

一起發生在大年三十,陝西漢中南鄭縣一名叫張某的男子持刀殺死一家父子三人。

另一起發生在大年初三,重慶市渝北區公安分局交巡警支隊副大隊長楊雪峰在執法中被違法者用刀桶死,以身殉職。

這樣血腥的命案發生在春節,總會讓人心裡感覺不痛快。

民警被殺一案,案情簡單,沒有引起輿論波瀾,主流媒體都發文為楊雪峰長期紮根一線,忠誠履職的行為點贊,同時為一個生命在春節逝去而感到惋惜,他「再也不能回家了」。

而大年三十發生在陝西漢中張某殺人案件的案情比較複雜,引爆了輿論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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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年前,一九九六年八月二十七日十九時許,張某的母親路過同村王家門前時,與王家的二兒子發生口角。一說是王、張兩家有宅基地矛盾,二說是當年張家種西瓜,因給別人送瓜而未送給王家,引起對方不滿。

在張母與王家二兒子爭吵過程中,張母向王家二兒子臉上吐了唾沫,使事態擴大化,雙方開始動手。當年17歲的王家三兒子聞訊趕到現場,同張母廝打到一在起。張母拿一扁鐵打了王家三兒子的臉,王家三兒子從路邊撿起一根木棒朝她頭部猛擊,致其當場倒地,於當天22時許死亡。

總之,這類的小事在農村引發的惡性事件經常發生。

當時張某13歲。

後來,王家三兒子因犯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罪(而不是故意殺人罪),被判處有期徒刑7年,附帶民事賠償9639.3元。

依據的法律規定是:《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二款規定,構成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罪,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因犯罪行為人未滿十八歲,以及非蓄意殺人,不適用死刑,選擇了最低刑期七年。

對於張家提出的25萬元的經濟賠償法庭不予支持,理由是王家經濟困難,無力賠償。

二十二年前這一案件判決後,張家並未上訴。這次大年三十殺人的張某有一個姐姐,母親被打死的時候二人都在現場。

2001年,張某應徵入伍,在新疆服役兩年,為特種兵。2003年複員回家,此後幾年,張某一直在外地打。2017年底,回家過年,年前張某的姐姐也從石家莊回到了家裡。

大年三十的上午,張某的父親到山上去上墳,張某沒有去。

中午12點20分張某持刀到王家,先殺死了71歲的王家父親,又殺死了47歲當公務員的王家老大,最後殺死了當年打殺自己母親的39歲的王家老三。

因王家老二(就是當年被張母臉上吐了唾沫的事件起因者)春節在市裡值班沒有回家,所以躲過一劫。

張某在此次仇殺中未對王家的婦孺下手,殺人後逃亡。

案發後王家報警,警方趕到現場。2月15日警方通報,南鄭區新集鎮王坪村14組發生一起殺人案,致2人當場死亡,1人經搶救無效死亡。經初步偵查,35歲的張某有重大嫌疑。漢中市南鄭區公安局發出「懸賞通告」對提供線索破獲案件的有功人員,獎勵現金3萬到5萬元。

17日上午(初二)7時45分,張某投案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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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某大年三十兇殺案,具有一定的傳奇色彩,引起了廣泛的關注。

看點有這樣幾個:

一、二十二年後為母「復仇」擴展了民眾的想像空間;

(好像為了報仇才有了22年的隱忍,能說成「勵志」嗎?)

二、張某曾為特種兵的身份為兇殺提供了場景猜測;

(他怎麼殺的人,很讓人願意為自己快感的想像怎麼快速殺的人。)

三、有仇必報、殺人償命的報複式懲罰迎合了民眾低級的道德評判。

(這是最關鍵的一點,後面會圍繞這一點展開說明。)

更有網路段子手這樣寫道:

張某某者,入伍報國是為忠,為母復仇是為孝,不傷無辜是為仁,投案自首是為義,忍而成事是為智,手仞仇人是為勇,立志廿十載是為信。

忠孝仁義智勇信,為母復仇,這是典型的中國古代道德楷模。這個兇殘的案件在一些網友的描述下真是理直氣壯,蕩氣迴腸。更讓一些認為「這個社會沒地方說理」的人解了氣,大呼過癮!

血親復仇是中國古代社會經常發生的事兒,而這種行為往往能得到了民眾的讚揚,並奉之為楷模。

《禮記》中說:「父之仇,弗與共戴天。」

這就是不共戴天的來歷。就是說殺父之仇,被害人的子女是與仇人不能共同生存在一片天下的,只能你死我活。

更有甚者,有九世之讎可報之說。《公羊傳》中講:「九世猶可以復仇乎?雖百世可也。」

血親之仇,過了九世能不能報呢?別說九世,過了百世都要報。

如果這樣的話,這一家人幾乎就要世世代代生活在仇恨之中了。現在有很多人也有這樣的思想,最起碼是對這樣的行為表現出亢奮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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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會這樣呢?

自西漢末年以來,中國王朝一直在倡導儒家思想,重忠孝而輕法度。

這個後遺症是秦始皇留下的,如果秦王朝的法家治國能夠長久,那麼,法治的成份在以後的王朝當中也許會更多一些。

對於古代皇權社會來說,統治者要求民眾有無限的忠心,這份忠心怎麼來呢?孔子說先要孝,不孝者、對父母都不好的人一定不會忠。

不能說這樣的理論沒道理,儒家是從人本的思想出發的,是從人性的單純傳承屬性出發的。但這裡忽視了人性的另一面——利益屬性。

如果皇帝給的利益大於父母給的利益時,也許人能做到忠,但並不一定做到孝。在這時,儒家給出了另一個觀念——忠孝難兩全,這是一種犧牲精神。

為了達到忠的目的,作為政權的統治術,儒學就不可能放棄孝。比照儒家倫理,血親復仇,又是孝的終極體現。但血親復仇又是對統治者治理體系的極大蔑視和挑戰,中國古代社會的統治者一直遵從著外儒內法的治國理念,也就是說表面宣揚德治,實際實行法制。

所以,歷代王朝,對於血親復仇,態度曖昧,有時禁止,有時放縱,莫衷一是。對血親復仇認賬吧,朝廷法度顏面何存,不認賬吧,朝廷提倡的孝道往哪裡安放?

殺父之仇不共戴天、九世之讎可報都是建立在法治不健全、社會管理水平低下基礎上的,也是國家治理雙重標準之間的縫隙決定的。但這種認識卻成了中國人世代傳承的道德底線,即便到了今天,這種認識在民間也根深蒂固。

也就是說民眾因傳統道德所產生的情緒會影響法律的實施。「於歡辱母殺人案」兩次判決的大相徑庭就說明了這一點。

道德評價與法律裁判之間的矛盾在世界各國都存在,解決有方式也各有不同,這是法治建設的一個難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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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上,不僅在王朝時代,即使進入了民國,國家建構了西方意義的法律體系,可民國的幾樁,至少名義上血親復仇案,比如施劍翹刺殺孫傳芳案、鄭繼成刺殺張宗昌案,最後兇手都得到了赦免。

1925年秋,奉系軍閥張宗昌與直系軍閥孫傳芳為爭奪安徽、江蘇的地盤而開戰,張宗昌任命施劍翹的父親施從濱為軍長、前敵總指揮迎戰孫傳芳,兵敗後施從濱被俘,被孫傳芳所殺。並將人頭在蚌埠車站示眾三天。年僅20歲的女子施劍翹就立志為父報仇,手刃仇人。

經過10年的苦練,1935年施劍翹將孫傳芳在佛堂中射殺。

左,施劍翹像;右,施劍翹在復仇現場所散發為父報仇傳單

1936年,施劍翹被河北省高等法院判處7年監禁。當時輿論也是一片嘩然,在施劍翹入獄11個月後,在社會壓力和名流的遊說下,中華民國最高法院下達特赦令,將施劍翹特赦釋放。施劍翹被稱為一代俠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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