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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和稀泥的判決說再見

文字 江水

編輯 折耳根

目擊了一起交通事故,主動報警並追趕逃逸者,這本是板上釘釘的見義勇為。可如果被追的人因為逃跑死了呢?

「死者為大」,人們總這麼說。交通肇事有錯,但罪不至死對不對?逃逸者是在被追擊的時候死的,追逃的人是不是也有錯?況且逃逸者被追時已經表達過「再追就尋死」的意思,窮追不捨的人是不是也該象徵性的罰點?

所幸答案是否定的。唐山「追逃逸者致死案」宣判了,被告無責且屬於見義勇為,一分錢都不要賠。

各退一步,海闊天空?

去看前些年的新聞,我們總會有這樣的感覺。無論發生了什麼事情,無論出事的一方有怎樣的過錯,無論被告的一方有多麼的無辜,只要告上了法院,最終或多或少都會判決賠一些錢。

所以被扶的老人可能會告上去;偷魚溺亡者的家屬可能會告上去;不守規矩的熊孩子、調戲老虎的「女漢子」,都想弄點補償。

儒家愛講中庸,退一步海闊天空。就算真的一點把柄抓不到,還有人道主義精神可以利用。於是有些案子,原告要求賠十萬,被告想免責,各退一步賠個兩三萬的就最終達成和解了。

可司法判決是不能退的,無關賠償金多寡,也不是所謂的輿論綁架。司法判決就該分清是非,刑罰相當,罪責相應。無過錯方的名譽就不該蒙受丁點污損,絕沒有各退一步討價還價的說法。

而那些看似兩邊討好的判決,實則因司法態度和價值含混不明,為害甚巨。

判決≠結束

為什麼當年「扶不起,救不起」會成為社會難題?那些因為幾件事就嚷嚷著打死也不扶老人的固然是混賬。但個別司法裁決結果不利於救助者,給民眾抹上一層心理陰影也是事實。

有的人只看到判決是案件的結束,只想著和上稀泥早早畫上休止。卻不曉得判決還是風向標,是社會影響的開始。

看看「電梯勸阻吸煙致死案」的一審,「鑒於雙方對損害發生都沒過錯,根據公平原則酌定判決楊某補償1.5萬元。」可沒有過錯又憑什麼要判罰?為了讓索賠者不上訪不鬧事、息事寧人?

有息事寧人的想法,就會有無理取鬧的人。於是搶紅包時手機掉進火鍋里可以起訴搞活動的商家,醉駕摩托車司機咬傷警察也可以要求警察賠償他因此崩掉的牙。

你或許認為一審判決電梯勸阻吸煙的楊某賠錢不合適,卻不會想到原告還嫌賠的少了提起上訴。

就像培根說的:「次不公正的審判,其惡果甚至超過十次犯罪因為犯罪雖是無視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審判則毀壞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

所幸有了「電梯勸阻吸煙致死案」的二審。明明白白的判決,法律因果關係,不承擔任何責任。而不是像一審一樣,明明劃清了責任,還是「酌定」了判罰。因此二審此次的判決完全可以說的上是撥亂反正,明晰了是非,也真正強化了法律的權威。

應有之義

不是誰弱誰有理,也不是誰橫誰得利。對那些和稀泥的判決說再見吧,人人心中都有桿秤,群眾的心中有自己判斷的準則與道理。

公道自在人心,未必每個人都能站出來做好事,但起碼大家都希望見義勇為的人能夠少些顧慮、多些底氣。

人們往往會對法院判決的結果有所期許,可這不是道德綁架,而是潛意識裡大家相信判決能夠懲惡揚善、伸張公義。

過去和稀泥式的判決如何豎起的壁壘,如今明清責任的判決就如何打破它。

從「電梯勸阻吸煙致死案」的二審,到唐山「追逃逸者致死案」的宣判。兩次的判決結果都收穫了人們的讚許。因為在這兩件事上,判決不僅消弭了爭議,更是申明和捍衛了傳統的社會道德與秩序,遵循了基本的公序良俗原則。

情與法或許難以重合,但總歸不該有明顯的對立。一如《新京報》所言,「守護社會公義,捍衛善良風俗,這不是公眾對司法的過分奢望,而是法治思維與法治方式的應有之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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